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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服務對象

(一)支持服務以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專任教師(含留職停薪人員)、代理教師、校長以及公立幼兒園園長為服務對象。

(二)為顧及心理諮商輔導與諮詢無法及時符應教師心理危機需求之急迫性,支持服務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轉介適當醫療院所診治或資源協助,不提供支持服務:

1.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

2.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屬實之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

3.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處理程序中之教師。

4.有關精神官能症者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應依心理師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範圍執行,以具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資格者為限,並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5.有自殺企圖、計劃或自傷行為、疑似或確診罹患嚴重精神病症之當事人。  

二、 服務地點與時間

1.教師研習中心諮商室(臺北市北投區建國街2號行政大樓2樓):週一至週六上午9:00~11:50、下午1:30~4:10。

2.臺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301諮商室(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10號3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1:50、下午1:30~5:00。

3.啟宗心理諮商所(臺北市大安區東豐街7號5樓之2):週一至週五上午9:00~晚上9:00。

四、預約方式【請先洽教師研習中心諮商室單一窗口預約】

(一)電話預約:教師研習中心(總機)2861-6942轉222或(專線)2861-6629。

(二)電子信箱預約:chiumin@gov.taipei

五、預約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六、預約流程:來電告知需求→登錄當事人需求與資料→排入候補→安排會談時間→面談或電話協談→會談結束時如有意願續談,可登記續約。

七、費用:由本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八、服務原則簡介

(一)知後同意原則:

1.心理諮商輔導與諮詢:專業人員需與當事人討論、簽妥晤談同意書後,始得進行協談。

2.精神醫學諮詢:精神科醫師需與當事人討論、簽妥晤談同意書後,始得進行協談。

3.電話協談:由專業人員於接線時先告知當事人,本專線謹守專業倫理,依法為當事人保密。

(二)不重複原則:基於資源有限性因素,每位當事人以接受同一位專業人員之協談為原則。如有特殊狀況,得更換專業人員,並以一次為限。

(三)告知義務原則:諮商輔導與諮詢當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告知專業人員之義務,違者得暫時中止協談:

1.曾罹患精神疾病或正在服用精神疾病控制藥物者。

2.有自殺或自傷之企圖、計畫或經歷者。

3.目前正使用其他相關諮商輔導與諮詢資源者。

(四)保密原則:本中心執行小組及提供支持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之保密規定如下:

1.專業人員: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在執業時應遵守醫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須謹守專業倫理守則及相關規範,維護當事人福祉,對於因協談而知悉或持有之秘密,須依法予以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者,不在此限:

(1)取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告知其應有之權益。

(2)當事人可能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自由、財產之安全者。

(3)當事人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優生保健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法規等違法事項。

2.執事人員:包括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行政人員、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本中心執行小組職務之人員,皆按其身分別或專業別應遵守專業倫理規範,且謹守上述保密原則。

(五)次數使用原則:

1.教師協談完畢時,由專業人員確認其為續約、暫時中止或結案,以利行政人員處理後續作業。協談結束三日內未表明續約意願者,得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2.教師進行個別諮商輔導與諮詢服務以每學年、每人提供六次為限,每次五十分鐘;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專業人員評估得增加至十次。

3.教師進行家庭協談以每學年提供六次為限,每次七十五分鐘;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專業人員評估得增加至十次。

4.教師進行個別諮商輔導與諮詢服務,以每學年合併累計共三百分鐘為上限;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專業人員評估得增加至五百分鐘。

 (六)候補與遞補原則:

1.現有協談名額已滿,但當事人自願候補特定專業人員協談時段時,排入候補名單。

2.候補者得按其屬意專業人員依下列次序遞補:(1)原有個案中止後接續者;(2)新個案。如優先順序相同,以能面談者優先安排,指定電話協談者次之。

3.候補者經安排協談時間而自行放棄者,由下一順位候補者遞補;經安排三次而未能前來協談者,不再列入候補名單。

(七)諮商輔導資料查閱與銷毀:

1.基於「本人查閱」之精神,在專業人員陪同下當事人得查看其諮商紀錄。

2.依心理師法第二十五條規範,當事人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保存,並應自其服務結束後保存十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保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3.已逾保存年限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Q1:「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下稱本方案)內容是什麼?

A1:為促進青壯世代心理健康,協助其調適心理壓力與負面情緒,本方案自113年8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補助15-45歲朋友,每人3次心理諮商費用(限個別諮商),提供服務之機構(下稱合作機構),可於本方案官網查詢。


Q2:使用本方案有什麼條件限制嗎?

A2:年滿15歲至45歲有心理諮商需求者,只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皆可使用本方案。


Q3:使用本方案之心理諮商服務,需要支付其他費用嗎?

A3:本方案補助3次心理諮商費,不含掛號費等其他行政規費,建議民眾於預約時,先向機構確認須另支付之其他項目費用及金額。


Q4:如何使用本方案的心理諮商?

A4:掌握4個口訣,查詢、預約、準備及諮商。


Q5:可以選擇居住地以外的合作機構進行心理諮商嗎?

A5:可以。本方案無戶籍或居住地縣市之限制。


Q6:可以使用通訊方式進行心理諮商嗎?

A6:可以。可查詢本方案合作機構名單中,有執行通訊心理諮商之機構,進行預約。


Q7:可以中途更換心理諮商之合作機構嗎?

A7:可以。惟補助次數以合計3次為限,並且主動據實告知已接受過之補助次數。


Q8:接受心理諮商服務是否有頻率或間隔時間的限制?

A8:為確保心理諮商服務品質,接受第1次諮商服務起,3次諮商之總期程以不超過3個月;且任2次諮商之相隔時間以不超過1個月及不小於7天為原則。


Q9:已預約之心理諮商時間,若臨時有事不能去,怎麼辦?

A9:針對已預約之諮商時段,若因故需請假,請於事前即早通知已預約之合作機構,並另行預約諮商時間。如連續2次無故未到,合作機構得拒絕提供服務。


Q10:如果3次補助額度用完,仍有心理諮商需求,該如何尋求協助?

A10:可以自費繼續接受心理諮商服務,或請合作機構協助媒合社區中之心理健康服務資源,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社區心理諮商服務據點(網址)等。


Q11:如於本方案已接受過1次或2次服務,但要預約第2次或第3次服務時已超過45歲,還能申請補助嗎?

A11:可以。只要接受第1次諮商服務時,符合本方案之服務年齡,第2次或第3次諮商服務仍可申請補助,惟接受服務時間需於本方案辦理期程內(113年8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Q12:如之前已使用過「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的3次心理諮商服務,還可以參加「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嗎?

A12:可以。本方案補助次數(3次)自本方案辦理期程內(113年8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獨立計算。


Q13:使用本方案為何要蒐集個人資料(含問卷內容)?

A13:為評估本方案成效及確保民眾醫療權益,會由合作機構蒐集個人資料(含心理健康問卷評估結果),但蒐集之資料不會作其他目的之利用,並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宜。


Q14:外籍人士可以使用本方案嗎?

A14:為利高風險個案後續轉介醫療,外籍人士如有健保資格即可使用本方案,並請於諮商時出示健保卡供合作機構確認。


Q15:本方案所指轉介醫療機構是否具有強制性?

A15:後續轉介醫療機構需經本人同意,不得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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