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宣導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條: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宣導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