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據
學生輔導資料建立相關法源
一、依據教師法、學生輔導法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第二版)第八章第一節學生輔導資料 A卡是每位學生於新生入學時所建置,每學年必須重新調查及請導師輸入系統,由輔導室檢查。
三、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第二版)第八章第一節學生輔導資料 B 卡,敘及可選擇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由導師填寫每學期至少紀錄一筆輔導資料,落實學生輔導資料紀錄。
一、依據教師法、學生輔導法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第二版)第八章第一節學生輔導資料 A卡是每位學生於新生入學時所建置,每學年必須重新調查及請導師輸入系統,由輔導室檢查。
三、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第二版)第八章第一節學生輔導資料 B 卡,敘及可選擇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由導師填寫每學期至少紀錄一筆輔導資料,落實學生輔導資料紀錄。
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8條:「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遇有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學生輔導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學生輔導資料管理
一、依據學生輔導法、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據學生輔導法、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爰各校及教師應就學生輔導情況紀錄並妥為保存。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列之一: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調閱輔導資料
一、依教師法、學生輔導法、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第二版)第八章第四節中提到學校基於專業判斷,不適合提供學生輔導資料時,可主張相關法規。
一、依教師法、學生輔導法、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第二版)第八章第四節中提到學校基於專業判斷,不適合提供學生輔導資料時,可主張相關法規。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7條:「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4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7條:「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4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教師法第31條第6款:「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
教師法第31條第6款:「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
教師法第32條第8款:「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
教師法第32條第8款:「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
學生輔導法第17條:「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並應僅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學生輔導法第17條:「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並應僅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受輔學生)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受輔學生)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六、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七、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