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資料建立相關法源
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8條:「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遇有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學生輔導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學生輔導資料管理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爰各校及教師應就學生輔導情況紀錄並妥為保存。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列之一: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調閱輔導資料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六、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七、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