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立香山高級中學服務學習實施計畫
101.1.18經校務會議通過
103.02.25經服務學習推動委員會增列第九條第五項
105.12.26經服務學習推動委員會修改第九條第四項
106.09.11經服務學習推動委員會修改第五條、第七條
107.12.17經服務學習推動委員會修改第七條、第九條
109.01.06經服務學習推動委員會修改第八條、第九條
一、 依據:
(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101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二)教育部12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之「服務學習」採計原則。
(三)新竹市國中服務學習計畫。
二、 目的:
(一)為培養學生健全人格、正確價值觀、關懷人群社會,並養成勞動及日常生活之良好習慣,推行服務學習。
(二)為培養本校同學關懷生活環境、熱心參與公共事務之意願,以服務行動回饋學校、社區鄰里,並從體驗社會生活中進而啟發人文關懷的精神,達成五育均衡,養成現代公民與完美人格的理想。
(三)增進學生關懷生命、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養成學生服務學校、社區及動手實做、體驗生活的態度,推動全人教育發展。
三、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學務處
(二)協辦單位:教務處、總務處、輔導處、圖書館。
四、 服務學習之意義:
服務學習係預先擬定公共服務教育實施計畫或方案,透過教與學的實踐模式,提供學生回饋學校、鄰里、社區及社會的生活體驗,學生一面運用課程學習成就進行服務,並透過做中學、學中做的過程,學習反省,藉以激發學生關心自己、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服務學習具有互助學習、教育性、持續性與利他性,教導認識與承擔公民責任、鼓勵公民參與,並促進公共利益。
五、 實施對象:本校國中、高中之全體學生。
六、 實施時間:
利用寒暑假、班會、社團活動、綜合活動課程、課餘、假日或其他適當時間進行服務,不得使用上課時間。
七、 實施辦法:
校外服務單位以非營利性組織為主,單位認可方式如下:
1. 依本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專區公布之服務學習人民團體查詢網站-內政部人民團體全
球資訊網(http://cois.moi.gov.tw/moiweb/web/frmHome.aspx)查詢,登記有案之單位
即可。
2.依據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新竹縣政府教育處及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共同擬定表列之認可機構
即可。
3.本校服務學習專欄公告之認可機構。
4.未列於上述三點之機構,請向學務處訓育組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參加服務。
5.社區服務學習類別:
八、 認證方式:
(一)獨立性活動:學生每次參加服務活動後,於3日內應填妥服務學習紀錄卡並向學務處訓育組辦理核章認證。
(三)由班級、社團或自治性組織辦理之服務學習活動,其服務單位簽章得只填寫乙份,並影印粘貼於服務學習認證卡上,於活動結束後7個工作天內將參與學生之服務學習認證表連同活動成果報告統一向學務處訓育組辦理認證。
(二)系列性活動:以學期為單位或該系列活動結束後3日內應填妥服務學習認證表及服務學習紀錄卡並向學務處訓育組辦理核章認證。
(四)學習服務紀錄卡若遺失,酌收工本費30元,且尚未登錄之服務時數亦無法補發。
(五)適用108課綱的高中部同學,需並自行上「學習歷程系統-多元學習表現-服務學習」
進行時數登錄。
九、 服務學習時數:
每超過6小時,核予嘉獎1次,每學期最高獎勵嘉獎10次。
十、 實施方式:
(一) 學生每次參加服務活動,均應取得活動證明或服務對象之證明章記。
(二) 學生每次參加之服務活動,以「1小時」為最小計時單位。
(三) 為顧及學生安全與體力,個人參加校外服務學習每次以4小時為限,以社團、班級或自治性組織為單位辦理經核可之服務學習活動每天以6小時為限。
(四) 以「社團」或「班級」為單位辦理之服務學習活動應事先向學務處訓育組申請,待核可後始可辦理。社團或自治性組織辦理之活動應由指導老師陪同指導;班級辦理之活動應由導師陪同指導,以確保其具教育意義及活動安全性。活動辦理完成後應於7個工作天內完成成果報告。
(五) 學生個人參加服務學習活動時,應2人以上結伴參加。
十一、採計時間
(一) 高中: 服務時數需於學期末以前登錄,以表列於學期成績單中。
上學期
下學期
8月 1日至隔年上學期期末,前年度暑假時數列入上學期計算。
2月1日至下學期期末,寒假時數列入下學期計算。
(二)國中:請於服務學習後立刻至學務處核定及登錄服務學習時數。
上學期
下學期
8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
2月1日至7月31日。
十一、 重要須知:
(一) 凡服務學習活動結束後不得再依活動成果記功嘉獎,但學生參與學校、市府辦理重大活動之服務學習,得以不計服務學習時數為前提,改為記功嘉獎。
(二) 高中服務學習紀錄卡須於期末交導師彙整服務時數,並交回「班級服務學習時數統計表」供學務處查核。
(三) 國中服務學習紀錄卡請於服務學習活動後直接繳交至學務處登錄時數。
(四) 本校教職員工參與推動、指導服務學習,成績優異者,依權責呈請簽核記功或嘉獎,並公開表揚之。
(五) 進行服務學習須認真服務並照實登錄,違者議處之。
十二、 經費:相關培訓或活動所需費用,視學校財政狀況,由相關經費支應。
十三、 本計畫經服務學習推動委員會研議,奉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