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立香山高中改過銷過辦法
99.1.20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6.25校務會議修正第一、三、八點
一、依據:
(一)高級中學學生(含職業類科)成績考查辦法暨補充辦 法。
(二)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三)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高、國中)。
二、目的:激勵犯錯學生積極改善偏差行為,並培養其力行實踐的精神。
三、抵銷條件:
(一)自違規後,未再犯過者;但遲到、曠課併記三次以上者,不得申請辦理註銷。
(二)能自我反省決心改過者,並經導師、輔導教官或輔導老師之觀察,確能改過遷善者
(三)自違規後表現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五、經抵銷之懲罰紀錄,如在校期間再犯同樣過失者加倍處分。
六、學生未抵銷之懲罰紀錄,仍照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列入德行評量紀錄。
七、懲罰紀錄抵銷後,前學期已扣減之德育成績不恢復。
八、申請銷過學生,在申請期間內必須完成生活教育訓練課程之時數為警告三小時,小過六小時,大過九小時,方可抵銷。
九、申請改過銷過僅能以當學期及前一學期之懲罰紀錄為主。
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