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立香山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本校104年1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104年5月11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改通過
壹、依據
一、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 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 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 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 捐款流程:
(一) 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 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 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 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 依規定於代理公庫開立專戶儲存,其經費收支採代辦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二、 專戶名稱:新竹市立香山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
帳號:015038293388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伍、組織與職掌:
本校設置「新竹市立香山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詳見表一),負責辦理本校教育儲蓄戶相關業務。其任務如下:
一、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 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三、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四、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五、 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六、 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七、 通過「勸募許可申請」、「收支報告」、「核結報告」等相關行政事項。
八、 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表一新竹市立香山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織與職掌表
*備註:
依照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二條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以下合稱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二、社區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三、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四、學校教職員一人至五人。
前項第一款學校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向校長推薦。學校未設家長會者,由校長遴聘家長代表擔任之。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 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就學陷於困境之學生。
二、 家庭突遭變故導致全家生計困難,生活、就學陷於困境之學生。
三、 其他非屬上述家庭之學生因特殊情況致使家庭經濟困難、就學陷於困境,需要協助方能使其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經導師或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派員證實者。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 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 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
(二) 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三) 與學校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 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需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 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需報新竹市政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每一個案學生申請補助總額上限為五千元整,若情況特殊得依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
審核結果,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補助標準如下:
(一) 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需依實際註冊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 餐費每學期依實際使用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學校教育生活費得依個案學生實際需要提供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管理小組依個案情況核定補助金額)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 經教職員工、熱心人士、學生主動發現後,提學務處檢附相關證件填妥申請表,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二、 承辦單位依據補助範圍及標準,核定補助金額會委員2人以上(必要時召開學校儲蓄專戶管理小組討論之)。
三、 俟校長核示後,請出納組將款項撥交補助當事人或學生家長或學生法定監護人簽收,憑證資料留存備查。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市規定,函報新竹市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 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 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 學校每月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 學校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 公告之內容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提供因經濟弱勢或家庭突遭變故而無法繳交學校教育生活相關費用之學生,得到適時的協助,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之目標。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一、 本專戶核發本「救急不救窮」原則,必要時協助搭配申請其他社會福利(救助)或請公益團體協助。
二、 學生意外事故發生時,同時配合團體平安保險申請,寒暑假期間發生事件,俟開學後一併辦理。
三、 本管理要點所稱之學生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為限。
四、 本專戶除「學生家境清寒,無法支付教育之必要支出者」之申請為每學期審核外,緊急或突發性之事件得為及時申請辦理。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