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立香山高級中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壹、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新竹市立香山高中學生自治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受全體會員之付託,為維護學生權益,培養民主素養,提昇
學術風氣,促進學校進步,維繫校園和諧,擴大社會關懷。
第三條 地位:本會為全校全體學生最高自治組織,對外代表全體會員。
第四條 會址:本會設立於新竹市立香山高級中學,地址:新竹市元培街
124號。
貳、會員
第五條 資格:凡本校註冊之高中部、國中部在學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事務之權利。
一、本會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使用本會設施之權利。
第七條 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未繳會費之會員,不得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相關設施之使用。
參、組織
第八條 學生會幹部會議
本會下設學生會幹部會議,為最高行政機構,綜理本會之事務,執
行學生代表會議之決議。
第九條 會長、副會長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年,並不得連任。
第十條 會長職權
一、會長為本會會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學生會事務,並得代
表學生出席校方相關學生權益之會議。
二、新會長應於當選後一個月內,向學生代表會議提出預算案,及活動
計畫,於學期末提出實際收支決算,及實際活動報告。
三、會長應率同學生會幹部,向學生代表會議提出報告、接受質詢,並
提出法規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四、會長對於學生代表會議之決定,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
決議後兩週內,移請學生代表會議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應接受
該項決議或辭職。
第十一條 副會長
本會設副會長乙人,襄助會長綜裡本會事務,並於會長不克視事
時,代行其職權;若副會長亦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學生代表會
議推派三名學生代表採合議制組成「臨時行政委員會」,此三名
委員自動取消學生代表會議代表資格。並於下屆會長選出時交回
職權。若會長任期尚餘五個月以上,則逕行補選。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候選資格
凡本會該學年度高一之會員,得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會長、副會
長候選人。
第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產生方式
會長、副會長聯名搭當競選,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第十四條 學生自治會組織
本會設各部會,依本章程組織各行政幹部,惟會長得視實際行政
需要,並獲學生代表會議同意各組,存續時間至該會長卸任之日
止,並由會長發予聘書。
一、文書組:執掌本會文書,整理大會紀錄,公布討論題綱,
建立檔案資料。
二、資訊組:處理本會之網站各種事宜。
三、活動組:籌辦本會校園活動之工作事宜
四、美宣組:宣導本會相關活動之美工宣傳事宜。
五、財務組:處理大會之庶務、經費等事項。對大會公布一
切帳務收支問題。
六、公關組:接受會長指示對外接洽對內聯繫等事宜。
七、畢聯會:接受會長之委托協助學校處理畢業相關事宜,
畢聯會之組織章程另訂之。
八、糾察組:依學生自治之理念,協助學校糾舉學生違規情
事。
第十五條
學生會各組,設組長一人,組員依各組性質若干名,由會長提名任命之。
肆、學生代表會議
第十六條 學生代表會議
本會下設學生代表會議,由班級學生會代表組成。為最高之立法、監察機
關。
第十七條 學生會代表之產生
班級學生會代表以班級為單位產生乙位,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學生代表會議之開會
一、期初大會於每學期開學日起兩週內召開、期末大會於每學期休業式
前兩週內召開。
二、常會於學期中每兩週召開乙次。
三、臨時會:經由會長咨請,獲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同意得由會長召
開臨時會。
第十九條 學生代表會議職權
一、議決行政中心所提之預算、決算及其他重要議案;審查預算時不得
為增加預算之決議。
二、監督學生會運作,並得邀請學生會各部幹部列席備詢。
三、反應學生意見,提出校務建議案,並由本會會長代表出席校方相關
學生權益會議。
四、對學生會提出彈劾、糾正案。
五、辦理本章程之修改事項。
伍、選舉、任期、辭退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
一、本會會長與副會長之選舉於當學年度下學期休業式前乙個月前辦理
完畢選舉事宜。會長、副會長聯名搭當競選,最高票數當選之。若
當選之搭當任一人放棄其當選資格則由次高票之搭檔當選之,若已
無候補之搭檔則重新舉辦選舉。
二、候選人由各班自行推薦,並由學務處召集評選人評選候選人資格。
三、由各候選人發表政見再由本會所有會員進行選舉票選。
第二十一條 任期
本會長與副會長之任期由當年度之八月起至下年度七月止,且不得連任,
其幹部之任期至該任之會長卸任為止。
第二十二條 交接
本會會長與副會長與新任之會長與副會長於新學年開學日後一個月內交
接完畢,其幹部亦同於會長交接時一併交接,並由學務處進行監交儀式。
第二十三條 辭退
本會幹部及組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除其職務:
一、曠廢職責,經學生代表會議議決後予以辭退。
二、違犯校規受記累計乙大過以上處分者。
三、學業上有可堪留級之虞者,操行上不滿七十分以上者,應主動辭退。
四、發生其他不可抗拒之事故,經學生代表會議議決或學校准其辭退
者。
陸、學生會活動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 本會之活動應該下列準則執行:
一、本會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校規及有關法令。
二、本會在學務處指導下策畫校內各項學生活動,研討通過後發動全體
同學響應參與。
三、學生代表會議決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通過後即代表全體學生意見,議決時應慎重。
四、應隨時與指導老師協商各項事宜,不得獨斷獨行。
五、學生會代表全體學生,在校內作一切合法之活動,校外連繫事宜應
由會長代表之。
六、幹部宜平時多探詢同學有建設性意見供學生會參考,並得在學校輔
導下設置學生意見調查表作最佳的溝通橋樑。
七、於開會前三天公佈討論題綱,會後乙週內由文書組整理並公布開會
紀錄。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會之獎懲
一、本會幹部在任職期間克盡職守,確實扮演學生與學校間溝通橋樑角
色成功者,可予以獎勵。
二、本會幹部在任職期間怠忽職守,或未經學生代表會議議決,獨斷獨
行,違犯校規,破壞校譽者,會長應予以解職。
柒、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全體會員繳交之會費:當然會員應繳交入會費用新台幣50元整。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收支應由學生會建立明確之收支表,於期末大會公佈。其
經費稽核辦法另訂之。
捌、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相關活動受學生事務處監督及輔導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改,需經由會長或本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提案,全
體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得
修改之。
第三十條 本會之其它辦法或規章與本章程相抵觸,則該辦法或規章無
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生會擬定,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