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活動的風險因應心得

    • 蝶戀花賞櫻團奪走33條人命,其中有一案例,是哥哥無法領取由富邦產和旺旺友聯產替妹妹投保「責任險」(乘客險和旅責險)的理賠金。

    • 保險局官員解釋,責任險的保險金,並非是遺產,沒有所謂「繼承」問題。

    • 責任險是指依法,誰有權利、可以向被保險人請求的項目,兄弟姊妹之間沒有撫養、也沒有繼承的關係,因此哥哥對妹妹無法去請求。

    • 官員說,責任險是依《民法》的侵權行為去做請求,而侵權有羅列出哪些項目、哪一些人可以請求,項目和行為有侷限性,例如父母與子女之間,就有請求權,如子女過世、父母可以請求精神撫慰金。

    • 但兄弟姊妹間,需有實際付出才有請求權,例如哥哥替妹妹付了醫療費,但因雙方沒有撫養義務,所以無法請求。官員說,過去已有很多案例,否則一些沒有權利義務者,通通都跑來請求。

    • 富邦產險也澄清,遊覽車乘客險是一種責任保險,遊覽車業者依規定向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並支付保費,若遊覽車發生意外導致乘客死傷,遭受受侵權人請求賠償時所需承擔的責任;因此,重點在於誰受侵權,誰就可以求償。

    • 富邦產險表示,以本案為例,李先生對父母身故依法具有請求權,對妹妹身故部份則無,因此,哥哥並無向遊覽車業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既然遊覽車業者無賠償哥哥的責任,保險公司就無法依據保單賠付。

    • 富邦產險指出,對於本次不幸事故深表遺憾,李男父母賠償金部分,富邦產險已在昨天簽結,今天即可撥入李先生帳戶,本案李先生無法請求妹妹的責任險賠付,是依法令規定無法賠付,而非業者拒賠。

  • 意外險是否含食物中毒或除外責任

  • 旅行平安險說明:

    • 其實就是短期的意外險,因為企業或是個人可能因為舉辦活動或短期的出外遊玩,企業會因為人數較多較為難掌握,且該期間的風險性會比一般的時間較高,所以企業(個人)會為參與者加保此險種。

  • 理賠內容:

    • 同意外險,傷害險的理賠內容為因意外(外力)造成的身故或身體殘廢(失能)而做的理賠,意外險的殘廢理賠等級有11級75項(有些公司有附加重大燒燙傷理賠),這是壽險公會的示範條賠所規範的準則,各家都一樣。

  • 可附加的理賠內容,包含:

    • 一、傷害醫療險:同團險或個人險之意外傷害險。

    • 二、海外急診、門診、緊急轉送。

    • 三、個人責任保險:在旅程中,對第三人造成傷害的理賠責任,屬產險公司的險種,此險非僱主或主辦單位之責任。

    • 四、旅遊不便險:在旅遊中發生了一些事故造成行程或財務損失,屬產險公司的險種,此險非僱主或主辦單位之責任。

  • 加保方式:

    • 需提供參與活動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等個人資料。

  • 所能扺充的法律責任:

    • 一、勞基法責任: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條,只要是僱主所指定的活動、出差等的各項指派行為,勞工發生事故,就算是職災事故,僱主要負起補償責任。

    • 順道一提,據說台塑每年舉辦的員工運動會活動,主辦單位為“台塑福委會”,並不是“台塑公司“,因為若是以台塑公司的名義來舉辦活動的話,只要員工在參與活動過程中受傷甚至身故,這便視為職業災害,台塑公司要負擔的責任就很重了。

    • 二、民事賠償責任:只要這個活動的參與人,因主辦單位的過失或設施造成的受傷、體殘、身故等,主辦單位所需的民事賠償責任,但並沒有財損理賠方面。

  • 本險種適用狀況:

    • 一、有參與者的人員名冊的情況下。

    • 二、風險性較低或中等的活動下(風險性較高不給承保)。

    • 三、員工或個人短期出差的情況下。

    • 四、沒有地點範圍性限制的情況下。

  • 分析:

    • 基本上壽險公司與產險公司都有這類的險種,保費也差不多,若是經營旅行業者,會以產物保險公司的險種搭配其他責任險為主;而個人及企業我會建議以壽險公司為主,因為壽險公司險種在海外急難救助、運送及各項醫療支援方面較廣,開放條件也較多。

    • 個人所投保保險的公司,通常都會有附加海外急難救助的責任。

  • 被保險人:

    • 參與活動的個人,針對的是“人”。

  • 保費:

    • 較公共意外責任險貴,保額是“每人多少萬,保多少人就是多少萬“。

  • 無有過失責任主義:

  • 無。


  • 公共意外責任險說明:

    • 大部份的企業所投保的都是一年期的公共意外責任險,由其是開放性場所的企業,例如說百貨公司、展場、餐飲業等,但若是企業舉辦短期活動、展覽或表演時,因要開放給外來者,不太可能讓每個進來的人都幫他保險,所以短期的公共意外責任險,也是另一個企業團險舉辦活動的選擇。

  • 理賠內容:

    • 以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在「特定處所」內因過失或設施有缺陷至第三人傷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 意思就是說,若參與這個活動的人,在這個舉辦活動的場所內,被工作人員、器材或參與之活動本身,發生事故,主辦單位要負擔的賠償責任。

  • 加保方式:

    • 需提供所主辦活動之內容,依活動內容的風險性計費,不需人員名冊,但需估算預計參加之活動人次。

  • 所能扺充的法律責任:

    • 只要這個活動的參與人,因主辦單位的過失或設施造成的受傷、體殘、身故等,主辦單位所需的民事賠償責任,有財損理賠責任。

  • 本險種適用狀況:

    • 一、無參與者的人員名冊,但可估算參與人數的情況下。

    • 二、風險性從低到高的活動皆可(但仍有拒保之危險性活動)。

    • 三、參與團體眾多的情況下。

    • 四、有地點範圍性限制的情況下。

  • 分析:

    • 只有產險公司有的險種,因為意外是無所不在的,誰知道消費者在活動舉辦場地滑倒時,會不會來告你要求賠償,責任險的理賠是很“不定”的,有人可以賠得多,也有人賠得少,基本上企業只要是“包下整個地方”辦活動,最好就是要保這個險種,因為誰知道不了解狀況的人會不會進去你們的地方,就那麼剛好的發生事情。

  • 被保險人:

    • 主辦單位,發生民事賠償時保險公司幫你賠。

  • 保費:

    • 較旅行平安險便宜,保額是“每人多少萬,本活動最高多少萬“。

  • 無有過失責任主義:

    •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