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了凡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了凡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了凡四訓》為推廣核心,並編製流通與善法相應之書籍、光碟,藉以淨化人心、端正風氣,建設“人文與科技融匯,慈悲與智慧相生”的祥和社會。

第三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出版及流通《了凡四訓》等善書、佛書及念佛機、播經機。

推展“了凡讀書會”。

發行贈送《了凡》雜誌雙月刊。

倡導健康飲食,推廣養生法門,舉辦護生活動。

舉辦或協助文教講座、公益活動。

弘揚正蒙教育,推廣兒童讀經;

培植文化底蘊,奠定德學基礎。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並設籍本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縣內各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第六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二.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