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華德福實驗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106年3月4日105學年度第一次家長代表會通過
106年9月8日106學年度第一次家長代表會修訂
一、 根據:新竹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府行法字第1030142162號發布在案,並自發布日施行。
二、 目的:使學校與學生家長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
三、 華德福實驗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成,定名為「新竹市華德福實驗學校學生家長會」。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四、 本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廣教育計劃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六、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至多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之。
七、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九人(家長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且為單數人數)。家長委員應至少一人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家長委員於每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八、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家長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且為單數人數),於每學年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時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遞補,若副會長亦出缺時,校長應於二週內召集臨時家長委員會,由與會委員公推一為主席,重新選舉會長、副會長。
九、 本會會員代表、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副會長之職責應執行至下一學年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為止。會長之職責應執行至新會長選出為止。學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代表大會,應邀相關主管列席。本條之規定適用於應屆畢業生之家長,因其他原因喪失家長身分者,不適用本規定。
十、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五週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若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校長代為召集,並公推一位代表擔任主席。第二次於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會長應於二週內召開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同不能出席時,校長應於二週內代為召集,並公推一位會員代表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應邀請新竹市政府派員列席,並得邀請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十一、會員代表大會職掌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設置要點。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十二、本會家長委員會至少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次應於代表大會舉行後兩週召開,開會時由前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前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校長代為召集,並由與會委員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均俟新任會長產生後,交由新任會長擔任主席。會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家長委員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家長委員會議,會長應於二週內召開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同不能召集,校長應於二週內代為召集,並公推一家長委員擔任主席。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有關行政人員、教師會及相關教師列席。
十三、家長委員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廣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罷免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及遴聘顧問。
(七)得選派家長委員,參加校務會議、家長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他相關規定會議或委員會。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十四、本會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十五、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但有關家長委員、常務委員、會長及分會副會長之罷免及學生代收代辦其他項目費用,應經出席代表或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其配偶或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代理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常務委員開會時,得邀請校長、有關行政人員、教師會及相關教師列席。非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不得擔任主席。
十六、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委員經罷免後應於一個月內補選或推選,家長委員視運作情況決定是否補選,遞補者任期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十七、本會得置幹事一人,由會長聘任或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本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聘期與會長同。
十八、本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十九、本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市政府教育處規定標準或經市政府教育處授權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
二十、本會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於第一次委員會議召開後二週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廿一、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應由學校提供計劃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動支,或由家長委員會授權常務委員會動支。
廿二、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至少一名家長會財務經管人員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以本校家長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下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前會長向新任會員代表報告。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市政府於必要時得查核之。
廿三、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在校內行使營業行為,應向家長委員報備。
廿四、本會得以家長會名義接受捐款,並得鼓勵家長捐款,所收受捐款經費應存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須秉持專款專用,並依第廿一及廿二條規定以及「新竹市華德福實驗學校經費管理辦法」辦理。
廿五、家長會得鼓勵家長捐款,支援校務發展,惟不得自行或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針對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饋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廿六、本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市政府相關單位奬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廿七、本會因故不能運作或違反法令規定,相關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其情節嚴重者,相關單位得解散之,並代為召集各項必要會議,依法重組家長會。
廿八、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新竹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廿九、要點自一O六學年度起施行。修訂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