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務會議
一、團務會議權責:
(一) 團務會議為親子團最高決策單位,有關親子團的長遠發展計畫與分團間共通事務的協調, 都需提交團務會議討論決議後行之。
(二) 團務會議至少每季召開一次,由團務會議討論決定之。
(三) 會期外,如有急迫性之議題需提交團務會議討論,亦可由團務會議召集人召開臨時團務會議。
(四) 職責:
議決各分團及育成會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審定團員之資格。
議決團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與團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分團及育成會間共通事務之討論、協商與決策。
分團長及育成會會長之推舉與聘任、解任。
二、會議成員:
(一) 會議召集人:單團由單團團長擔任;複式團由複式團團長擔任。
(二) 會議代表:導引團隊、育成會及 99團伙伴組成,團務會議代表總人數應為奇數。
與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邀請非代表身份伙伴列席旁聽或說明。
人數比例建議
3. 導引團隊指現任團長及導引員,各分團代表人數為導引團隊人數除以分團數。
4. 育成會代表指現任會長、各分團副會長或育成會導引員。
5. 九九團輔導員(簡稱99團)參與團務會議並具投票權時需為有效會員,若自身團內九九 團輔導員人數不足三人,則由總團長委請友團99團成員協助。
(三) 九九團輔導員:符合以下資格者,由分區團務發展組組長審核後,由總會聘任之。 聘任資格:
領有協會頒發之分團團長或育成會會長聘書並擔任該職務滿12個月以上。
九九團輔導員只於第一次符合資格交接時頒授九九團聘書暨布章,之後再擔任其他分 團團長或育成會會長不再重複頒授九九團聘書暨布章。
如為創團團長於年度交接時,正式任期未滿12個月仍不聘任九九團。
籌備團非正式團均不計算九九團服務資歷。
九九團輔導員本人須為有效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