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與辦法

荒野保護協會 親子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章

親子教育委員會102年8月11日 總團會議通過制訂

荒野保護協會102年12月6日第七屆第五次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頒佈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制訂本規章。

第二條、     親子教育委員會係屬於本會下設之委員會(以下簡稱為親子團),其性質為志工組織,以親子為主要成員,設有小蟻團、炫蜂團、奔鹿團、翔鷹團四種分團組織及育成會。

第三條、     依循本會之宗旨發展親子團宗旨如下:

荒野的親子教育以生態、生活、生命等三生教育為主要內涵;以自然環境為主要學習場域,啟發感官與心靈的覺知能力,理解人類與環境之倫理關係,並以行動實踐有關環境與人文關懷技能,用愛轉動世界,並深化生命的價值與意義。

第四條、     親子團的教育理念:

為落實設立宗旨,秉持下列理念經營團務:

一、傳遞正向的良善力量。

二、強化良好的親子關係。

三、擴展社會教育的功能。

四、培育環境守護的人才。

第五條、     親子團的教育內涵:

一、養成欣賞自然的能力。

二、培養感官與心靈的覺知能力。

三、促進人格特質的自我實現。

四、創造能力的釋放。

五、從自主探索中擴展知識的觸角。

六、建立人與環境的正確態度。

七、累積環境關懷的能力與經驗。

第二章 團員資格

第六條、     親子團之成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之一應為本會之有效個人會員或永久會員,倘若團員之直系親屬皆身故,得以由法定監護人入會取得入團資格。若其喪失本會有效會員資格,本人及親屬亦等同喪失團員資格。

第七條、     各分團團員至少需有一名家屬全程陪伴出席團集會活動,並為育成會之當然成員,除擔任其它親子團職務者,皆應參與育成會之相關任務及活動,其出席義務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總團係由總團長、執行副總團長、分區總團長、教育訓練組組長、團務發展組組長、資訊平台組組長、教材研發組組長、財務組組長等人所組成。總團長擔任親子教育委員會召集人,定期召開總團會議,主責全國性親子團相關事務之推動與發展。總團組織人員編制、資格及工作職掌另訂之。

第九條、     為落實親子團區域性健全發展,全國分為北、中、南、東四區,各區設分區總團長一人,定期召開分區團長及會長聯團會議,下設教育訓練組、團務發展組、資訊平台組、教材研發組及財務組五個工作編組,主責總團會議所決議事項之執行及協助各分區親子團聯團事務之推動與發展。分區總團組織人員編制、資格及工作職掌另訂之。

第十條、     單團定義為親子團中只有小蟻團、炫蜂團、奔鹿團、翔鷹團之ㄧ者,並包含由家長組成育成會。各分團工作團隊及育成會活動重點、人員編制及資格及職掌另訂之。

第十一條、 複式團定義為同時擁有小蟻團、炫蜂團、奔鹿團、翔鷹團之兩個以上的分團組織且包含一個育成會。複式團設複式團團長一人,負責定期召開、主持團務會議。複式團組織人員編制、資格及工作職掌另訂之。

第四章 教育訓練

第十二條、 為推動親子團相關事務,各分區得定期舉辦導引員基本訓練營、育成會團隊基本訓練營,總團得定期舉辦親子團進階訓練營及訓練員研習營,以厚植人力,培訓推動親子團事務之各項能力。各級教育訓練均需另訂定實施要點以為執行之依據。

第十三條、 除各級整合型教育訓練外,總團、分區總團及各團仍可視其需要規劃不同主題之研習活動,以滿足各種實務推動之需求。

第五章 團務會議

第十四條、 總團會議每季召開乙次,由總團長或其指定人擔任召集人,應出席者包含執行副總團長、各分區總團長、各工作編組組長。並應通知祕書處親子教育業務承辦人列席,若有必要亦可邀請與議題相關事務關係人列席。總團會議為親子團團務最高決策單位,有關親子團團務的長遠發展計畫與分區間共通事務的協調都需提交總團團務會議討論,其相關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 分區團務會議每季召開乙次,由分區總團長或其指定人擔任召集人,應出席者包含各分區工作編組組長。若有必要亦可邀請與議題相關事務關係人列席。分區總團會議為分區團務執行輔導協調單位,其相關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 分區團長及會長聯團會議(以下簡稱分區聯團會議)每季召開乙次。由分區總團長或其指定人擔任召集人,應出席者包含各區分團團長、會長、各區分組組長,並通知分區範圍內之各分會祕書列席。分區聯團會議為各區親子團團務最高決策單位,有關各區親子團團務的長遠發展計畫與各團間共通事務的協調都需提交分區聯團團務會議討論,其相關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十七條、 各團團務會議每季召開乙次,由複式團團長或單團團長擔任召集人,團務會議的成員由導引團隊及育成會核心幹部組成,並通知各團轄屬之各分會祕書列席。團務會議為各團團務最高決策單位,有關各團團務的長遠發展計畫與分團間共通事務的協調都需提交團務會議討論,其相關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六章 財務管理原則

第十八條、 親子團之成員或其直系親屬之一應為有效會員,應依本會章程繳交入會費、常年會費或永久會員會費。親子團之團員應於入團(重新入團)時繳交親子團入團費。以上三種費用繳納後均不予退費,並依規定由各分會祕書製據統收轉交本會以憑註冊。

親子團總團及各區總團之團務發展專用款管理辦法依本規定另訂之。

親子團各基層分團之年度團活動費,係屬各基層分團內部團務權責範圍,由各團團務會議自行管理。

第七章 共同準則

第十九條、 親子團之活動不得違背本會宗旨,並須維繫與總會及分會間之和睦關係,積極參與全會性活動及盡可能提供必要支援。

第二十條、 為了維持團體的單純,親子團任何場合應避免談論政治、宗教、族群議題及資金借貸或主動進行私人營利之商業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分團及育成會之名稱、制服、徽章、人數、隊名、規律、團歌及團集會模式均為全國一致性之規範,非經總團會議決議修改,不得擅自變更。

第八章 頒布與變更

第二十二條、本規章應經親子教育委員會做成決議,提交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認可後,由秘書處行文各分會及親子團頒布施行,變更亦同。


荒野保護協會 親子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章施行細則

親子教育委員會 103/05/25 總團會議通過制訂

親子教育委員會 105/09/04 總團會議通過一修

親子教育委員會 106/12/10 總團會議通過二修

親子教育委員會 107/12/01 總團會議通過三修

親子教育委員會 109/06/13 總團會議通過四修


依據:荒野保護協會親子教育委員會(親子團) 109年06月13日親子字第 109002 號通報,通報「荒野親子團總團109年第二季例會會議記錄乙份」暨公告 親子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章施行細則(親子教育委員會 109/06/13 總團會議通 過四修版)及荒野親子團各級教育訓練實施要點(中華民國108年12月7日親子 教育委員會決議 二修版),公告全國施行。

荒野保護協會親子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章施行細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1

      依據、宗旨、理念、內涵

第二章、團員資格                                        ................................................................................................................2

第三章、組織架構                                        ................................................................................................................3

      總團及分區總團、單團與複式團、新團籌備成團申請

第四章、團集會活動                                    ................................................................................................................13

      活動形態、分團之例行團集會、分團之特別團集會、親子團生活規律、儀典

第五章、各級訓練                                        ................................................................................................................21

      導引員基本訓練、進階訓練、訓練員研習營、團務研習、自主訓練、翔鷹營、翔鷹領袖營

第六章、各類會議                                        ................................................................................................................24

      總團會議、分區團長會長聯團會議、分區總團會議、各團團務會議、團集會籌備會、招生流程

第七章、財務管理原則                                .................................................................................................................29

第八章、附則                                              ..................................................................................................................32 



親子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章施行細則(109年增修)-202006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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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荒野親子團入團儀典佈置參考範例 

附件2:荒野親子團入團儀典對話參考範例

附件3:荒野親子團交接儀典流程參考範例

附件4:荒野親子團團集會籌備會流程

附件5:荒野親子團招生標準作業流程(SOP)參考範例

附件6:親子團籌備申請書-20160923

附件7:親子團成團申請書-20160923

附件8:成團儀典流程(範例) 20160712


荒野親子團各級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01 月 17 日親子教育委員會決議 制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親子教育委員會決議 一修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07 日親子教育委員會決議 二修

壹、總則

一、依據「荒野保護協會親子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章」第十二條訂定「荒野親子團各級訓練實施要點」。

 

貳、導引員、行動指導員基本訓練營實施要點

一、主辦單位:
以設有親子團之分會為主辦單位,由各分區總團教育訓練組輔導依培訓親子團導引員之需求不定期舉辦之。已組織親子團之分會開辦各分團別導引員基本訓練得招收隸屬不同分會之親子團學員。期別以各主辦分會及分團為名累計,如:台北分會小蟻團第一期導引員基本訓練營,新竹分會炫蜂團第一期導引員基本訓練營,台中分會奔鹿團第一期導引員基本訓練營,台南分會翔鷹團第一期行動指導員基本訓練營,高雄分會育成會第一期導引員基本訓練營,接著第二期、第三期...,不以全國或分區排序為期別。

二、開辦程序:

(一)由各分區總團遴選親子團雙珠無患鍊持有人擔任培訓團團長,應檢附課程表,向主辦單位提出開辦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
(二)經主辦單位認可後,向總會、總團與分區教育訓練組報備,並由總會核發培訓期別及開辦證書(格式見附件二)。
(三)培訓團團長負責組織培訓團,依據本要點由分區總團教育訓練組輔導進行各項籌備工作。
(四)於開辦前 45 天,培訓團需提出培訓計劃書(內含培訓團及講師名冊、課程內容、培訓場地、器材需求、籌備進度、費用概算)給分區總團審核。副本送總團教育訓練組備查。
(五)學員結(參)訓證書:由主辦單位於結訓兩週前提供結(參)訓學員名單給總會親子團業務主辦秘書統一製做登錄。(結訓證書格式見附件三、參訓證書格式見附件四)
(六)於結訓後 30 天內,培訓團需提出培訓記錄給主辦單位及分區總團存檔。副本送總團教育訓練組。

三、培訓對象:
參訓學員必須本人或其配偶為荒野有效會員,且符合下列任一資格之人員為依據:
(一)親子團導引員、行動指導員。
(二)親子團育成會成員。
(三)經總團核准正式成立籌備團之導引團隊及育成會團隊成員。
(四)荒野秘書處之專職人員或經總團核准之其他國內外環保組織人員,屬代訓性質不佔學員編制名額。
(五)當主辦單位責任範圍內人數不足時,可以跨區招訓。(詳附則三)

四、培訓人數:
每期培訓人數以四小隊為原則,每小隊 6~10 名學員。每期人數不得少於 24 名,不得多於 40 名。

五、經費來源:
(一)由參加學員共同分攤之。
(二)培訓團工作人員自行負擔食宿及交通費用。
(三)荒野秘書處之專職人員不收費、不補助,差勤依荒野秘書處規定辦理。
(四)經總團核准之其他國內外環保組織人員比照學員收費,交通自理。
(五)總團人員、跨區講師不收費。
(六)培訓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培訓團並應以總收入 10%編列行政費預算。於結訓後,培訓團應提撥總支出費用 10%之行政費上繳總會;若結餘金額不足應上繳總額時,以結餘金額為上繳行政費總額;若該次訓練透支無結餘款時,透支部分由分區團務基金彌補,行政費則不用上繳。

六、培訓團編制:
培訓團設團長一名,負責綜理培訓籌備及執行之各項事宜。副團長一或二名,由團長聘任,擔任值星官並負責協助團長進行培訓工作之各項事宜。講師、觀察員及工作人員亦按實際需要由團長聘任之。以上人員主辦所屬分區外之荒野總會、荒野其他委員會、全國總團、跨區親子團等講師得實支實付交通費或油資費,其餘均為志工性質。培訓團團長至少需為雙珠無患鍊持有人,副團長、課程講師及觀察員、工作人員至少為單珠無患鍊持有人。分會推展初期,倘若培訓師資不足得以特案處理,惟需於開辦前 45 天提出培訓課程計劃給分區總團審核。

七、培訓課程:
培訓課程分為必要課程及彈性課程兩種,必要課程之項目及時數需按全國總團教育訓練組規定納入,彈性課程則供培訓團參考。分區總團教育訓練組應協助課程規劃、講授,講師推薦。(必要課程及彈性課程之項目及時數另訂之)

八、培訓時數:
課程總時數以不得少於 30 小時為基準,實施日期可以採連續式或間隔式進行,得由培訓團自行決定之。

九、結訓授證:
(一)學員必須全程參與課程方得以頒發結訓證書。學員倘若遇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必須中途離營或缺課者,則需於離營前向培訓團提出說明或必要之證明文件,經培訓團團長認可,即可保留下期培訓之優先報名權。私自離營者不論原因均取消其參訓資格。結訓學員亦同時授予象徵資格及責任之單珠無患鍊一條。
(二)各種基本訓練結訓之授證信物區分如下:
1、小蟻團導引員基本訓練:淺咖啡色皮繩 單珠無患鍊
2、炫蜂團導引員基本訓練:深咖啡色皮繩 單珠無患鍊
3、奔鹿團導引員基本訓練:墨 綠 色皮繩 單珠無患鍊
4、翔鷹團行動指導員基本訓練:藍色皮繩 單珠無患鍊
5、育成會導引員基本訓練:黑色皮繩 單珠無患鍊

十、人力資源建檔與運用:
獲得授證之學員,得由主辦單位登錄於人力資源庫,並提交名冊給全國總團團務發展組及秘書處統一建檔。另應於基訓前徵詢學員個人意願,將該學員基本資料提供給所屬親子團團長負責後續之聯繫及人力運用。

 

參、親子團進階訓練營實施要點

一、主辦單位:
以親子團全國總團為主辦單位,依培訓親子團領導幹部之需求不定期舉辦之。期別以全國排序為期別,如:荒野親子團第一期進階訓練。

二、開辦程序:
(一)由總團遴選親子團訓練員(參珠無患鍊持有人)擔任培訓團團長,檢附課程表向主辦單位提出開辦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
(二)經主辦單位認可後,向全國總團報備並核發培訓期別及開辦證書。(格式見附件二)
(三)培訓團團長負責組織培訓團,依據本要點進行各項籌備工作。
(四)於開辦前 45 天,培訓團需提出培訓計劃書(內含培訓團及講師名冊、課程內容、培訓場地、器材需求、籌備進度、費用概算)給主辦單位審核。
(五)學員結訓證書由主辦單位於結訓兩週前提供結(參)訓學員名單給總會親子團業務主辦秘書統一製做登錄。(結訓證書格式見附件五、參訓證書格式見附件六)(六)於結訓後 30 天內,培訓團需提出培訓記錄給主辦單位存檔。副本送全國總團教育訓練組備查。

三、培訓對象:
參訓學員必須本人為荒野有效會員,且符合下列任一資格之人員:
(一)親子團單珠無患鍊持有人,須持續參與親子團活動達一年以上者。
(二)荒野秘書處之專職人員,屬代訓性質不佔學員編制名額。

四、培訓人數:
每期培訓人數以四小隊為原則,每小隊 6~10 名學員。每期人數不得少於 24 名,不得多於 40 名。

五、經費來源:
(一)由參加學員共同分攤之。
(二)培訓團工作人員自行負擔食宿及交通費用。
(三)荒野秘書處之專職人員不收費、不補助,差勤依荒野秘書處規定辦理。
(四)總團人員、外聘荒野講師不收費。
(五)培訓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培訓團並應以總收入 10%編列行政費預算。於結訓後,培訓團應提撥總支出費用 10%之行政費上繳總會;若結餘金額不足應上繳總額時,以結餘金額為上繳行政費總額;若該次訓練透支無結餘款時,透支部分由總團團務基金彌補,行政費則不用上繳。

六、培訓團編制:
培訓團設團長一名,由主辦單位負責人聘任之,負責綜理培訓籌備及執行之各項事宜。副團長一或二名,由團長聘任,擔任值星官並負責協助團長進行培訓工作之各項事宜。外聘荒野講師、觀察員及工作人員亦按實際需要由團長聘任之。荒野總會、荒野其他委員會、全國總團等講師得實支實付交通費或油資費,其餘均為志工性質。培訓團團長至少需為參珠無患鍊持有人,副團長、親子團內部講師及工作人員至少為雙珠無患鍊持有人,外聘荒野課程講師及觀察員則不受此限。

七、培訓課程:
培訓課程分為必要課程及彈性課程兩種,必要課程之項目及時數需按全國總團教育訓練組規定納入,彈性課程則供培訓團參考。全國總團教育訓練組應協助課程規劃、講授,講師推薦。(必要課程及彈性課程之項目及時數另訂之)

八、培訓時數:
課程總時數以不得少於 36 小時為基準,實施日期可以連續式或間隔式進行,得由培訓團自行決定之。

九、結訓授證:
學員必須全程參與課程方得以頒發結訓證書。學員倘若遇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必須中途離營或缺課者,則需於離營前向培訓團提出說明或必要之證明文件,經培訓團團長認可,即可保留下期培訓之優先報名權。私自離營者不論原因均取消其參訓資格。結訓學員亦同時授予象徵資格及責任之深咖啡色皮繩雙珠無患鍊一條。

十、人力資源建檔與運用:
獲得授證之學員,得由主辦單位登錄於人力資源庫,並提交名冊給全國總團團務發展組及秘書處統一建檔。另應於基訓前徵詢學員個人意願,將該學員基本資料提供給所屬複式團團長負責後續之聯繫及人力運用。

 

肆、訓練員研習營實施要點

一、主辦單位:
以親子團總團為主辦單位,得依推展及輔導親子團之需求不定期舉辦之。以全國排序為期別。

二、開辦程序:
(一)由親子團總團長擔任培訓團團長,由總團教育訓練組提出開辦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
(二)經親子團總團認可後,核發培訓期別及開辦證書。(格式見附件二)
(三)培訓團團長負責組織培訓團,進行各項籌備工作。
(四)於開辦前 45 天,培訓團需提出培訓計劃書(內含培訓團名冊、課程內容、培訓場地、器材需求、籌備進度、費用概算)給主辦單位審核。
(五)訓練員結訓證書由主辦單位於結訓兩週前提供結(參)訓學員名單給總會親子團業務主辦秘書統一製做登錄。(結訓證書格式見附件七、參訓證書格式見附件八)
(六)於結訓後 30 天內,培訓團需提出培訓記錄給全國總團教育訓練組備查。

三、培訓對象:
參訓學員必須為荒野有效會員,且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荒野親子團雙珠無患練持有人且受訓期間需全程參與者。
(二)須由各分區總團推薦。

四、培訓人數:
每期培訓人數以四小組為原則,每小組 6~10 名學員。每期人數不得少於 24 名,不得多於 40 名。

五、經費來源:
(一)由參加學員共同分攤之。
(二)培訓團工作人員自行負擔食宿及交通費用。
(三)荒野秘書處之專職人員不收費、不補助,差勤依荒野秘書處規定辦理。
(四)總團人員、外聘荒野講師不收費。
(五)培訓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培訓團並應以總收入 10%編列行政費預算。於結訓後,培訓團應提撥總支出費用 10%之行政費上繳總會;若結餘金額不足應上繳總額時,以結餘金額為上繳行政費總額;若該次訓練透支無結餘款時,透支部分由總團團務基金彌補,行政費則不用上繳。

六、培訓團編制:
培訓團設團長一名,由親子團總團長擔任,負責綜理培訓籌備及執行之各項事宜。副團長一名,由總團執行副總團長擔任,負責協助團長進行培訓工作之各項事宜協。講師由參訓學員依培訓團分組擔任,工作人員均須為訓練員研習營結訓者。

七、培訓課程:
培訓課程由親子團總團長、執行副總團長及總團教育訓練組組長共同研擬及修訂之。

八、培訓時數:
課程總時數以不得少於 40 小時為基準,實施日期可以連續式或間隔式進行,得由培訓團自行決定之。

九、結訓授證:
學員必須全程參與課程方得以頒發結訓證書。學員倘若遇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必須中途離營或缺課者,則需於離營前向培訓團提出說明或必要之證明文件,經培訓團團長認可,即可保留下期培訓之優先報名權。結訓學員頒授結訓證書,待其第一次承辦親子團進階訓練時,始由總團長授予深咖啡色皮繩參珠無患鍊。

十、人力資源建檔與運用:
獲得授證之訓練員,得由主辦單位登錄於人力資源庫,並提交名冊給總團團務發展組及秘書處統一建檔。另於結訓時分配總團幕僚組之相關任務,以協助總團及分區總團團務工作推展。

 

伍、翔鷹營暨翔鷹領袖營實施要點

A、翔鷹營
一、主辦單位:
以設有親子團翔鷹團之分會為主辦單位,由各分區總團教育訓練組輔導依培訓翔鷹團翔鷹之需求不定期舉辦之。已組織親子團翔鷹團之分會開辦翔鷹營得招收隸屬不同分會之翔鷹團學員。期別以各主辦分會及分團為名累計,如:台北分會第一期翔鷹營,接著第二期、第三期...,不以全國或分區排序為期別。

二、開辦程序:
(一)由各分區翔鷹團遴選曾任翔鷹營副營長及領袖營結訓者擔任翔鷹營營長,向分區教育訓練組提出營隊申請(格式見附件十)。
(二) 由分區教育訓練組組長推薦營隊行動指導員組長名單,由營長主動了解行動指導員組長之經歷及背景後,進行邀請。
(三) 由營隊行動指導員向主辦單位提出開辦申請書(格式見附件十一)。
(四)經主辦單位認可後,向總會、總團與分區教育訓練組報備,並由總會核發培訓期別及開辦證書(格式見附件十二)。
(五)由行動指導員組長輔導營長籌辦營隊事務相關事宜,依據本辦法進行各項籌備工作。
(六)於開辦前 45 天,營隊需提出計劃書(內含工作人員及講師名冊、課程內容、營地場地、器材需求、籌備進度、費用概算)給分區總團審核。副本送總團教育訓練組備查。
(七)學員結(參)訓證書:由主辦單位於結訓兩週前提供結(參)訓學員名單給總會親子團業務主辦秘書統一製做登錄。(結訓證書格式見附件十三、參訓證書格式見附件十四)
(八)結訓後 30 天內,營隊需提出營隊活動記錄給主辦單位及分區總團存檔。副本送總團教育訓練組。

三、參加對象:
參訓學員家長必須為荒野有效會員,且符合下列任一資格之人員為依據:
(一)未參加過翔鷹營之翔鷹團內小鷹。
(二)經總團核准正式成立翔鷹籌備團之小鷹。
(三)當主辦單位責任範圍內人數不足時,可以跨分區招訓。

四、營隊人數:
每期營隊人數以四小隊為原則,每小隊 6~10 名學員。每期人數不得少於 24 名,不得多於 40 名。

五、經費來源:
(一)由參加學員共同分攤之。
(二)營隊工作人員自行負擔食宿及交通費用。
(三)營隊行動指導員、總團人員不收費、不補助。
(四)營隊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營隊並應以總收入 10%編列行政費預算。於結訓後,營隊應提撥總支出費用 10%之行政費上繳總會;若結餘金額不足應上繳總額時,以結餘金額為上繳行政費總額;若該次訓練透支無結餘款時,透支部分由分區團務基金彌補,行政費則不用上繳。

六、營隊編制:
(一)翔鷹營設營長一名,負責綜理營隊籌備及執行之各項事宜。副營長一或二名,由營長聘任,擔任值星官並負責協助營長進行營隊工作之各項事宜。
(二)講師、觀察員及工作人員亦按實際需要由營長聘任之。(以上人員均為小鷹)
(三)翔鷹營設行動指導員組長一名由分區教育訓練組長推薦名單,由營長進行邀請,行動指導員組長負責輔導營長籌辦營隊事務相關事宜,由行動指導員組長進行邀請 2-3 位夥伴擔任行動指導員一職,協助營隊突發狀況處理、觀摩學習,為翔鷹營或翔鷹領袖營行動指導員組長一職之儲備人選。
(四)翔鷹營營長需曾任翔鷹營副營長及領袖營結訓,副營長需翔鷹營結訓並曾任翔鷹營工作人員,講師、工作人員需翔鷹營結訓。

七、營隊活動及課程:
營隊活動及課程由行動指導員輔導,由小鷹自主完成活動及課程設計並帶領。

八、營隊時數:
總時數以不得少於 15 小時為基準。

九、結訓授證:
學員必須全程參與課程方得以頒發結訓證書。學員倘若遇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必須中途離營或缺課者,則需於離營前向營隊提出說明或必要之證明文件,經營長及行動指導員組長認可,即可保留下期營隊之優先報名權。私自離營者不論原因均取消其參訓資格。

十、人力資源建檔與運用:獲得授證之學員,得由主辦單位登錄於人力資源庫,並提交名冊給全國總團教育訓練組及秘書處統一建檔。另應於營隊前徵詢學員個人意願,將該學員基本資料提供給所屬親子團團長負責後續之聯繫及人力運用。

B、翔鷹領袖營
一、主辦單位:
以親子團全國總團教育訓練組為主辦單位,依培訓翔鷹團領導幹部之需求不定期舉辦之。期別以全國排序為期別,如:荒野親子團第一期翔鷹領袖營。
二、開辦程序:
(一)由翔鷹營遴選畢業三年內之畢業鹰擔任翔鷹領袖營營長,向總團教育訓練組提出營隊申請(格式見附件十)。
(二)由總團教育訓練組組長推薦營隊行動指導員組長名單,由營長主動了解行動指導員組長之經歷及背景後,進行邀請。
(三)由營隊行動指導員向總團教育訓練組提出開辦申請書(格式見附件十一)。
(四)經主辦單位認可後,向全國總團報備並核發培訓期別及開辦證書(格式見附件十五)。
(五)由行動指導員組長輔導營長籌辦營隊事務相關事宜,依據本辦法進行各項籌備工作。
(六)於開辦前 45 天,營隊需提出計劃書(內含工作人員及講師名冊、課程內容、營地場地、器材需求、籌備進度、費用概算)給總團審核。
(七)學員結(參)訓證書:由主辦單位於結訓兩週前提供結(參)訓學員名單給總會親子團業務主辦秘書統一製做登錄。(結訓證書格式見附件十六、參訓證書格式見附件十七)
(八)結訓後 30 天內,營隊需提出營隊活動記錄給主辦單位存檔。

三、參加對象:
參訓學員家長必須為荒野有效會員,且符合下列任一資格之人員為依據:
(一)翔鷹營結訓並即將擔任或擔任翔鷹團幹部者。
(二)參加過翔鷹營之翔鷹團內小鷹。

四、營隊人數:
每期營隊人數以四小隊為原則,每小隊 6~10 名學員。每期人數不得少於 24 名,不得多於 40 名。

五、經費來源:
(一)由參加學員共同分攤之。
(二)營隊工作人員自行負擔食宿及交通費用。
(三)營隊行動指導員、總團人員、講師(荒野親子團的大人)不收費、不補助。
(四)營隊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營隊並應以總收入 10%編列行政費預算。於結訓後,營隊應提撥總支出費用 10%之行政費上繳總會;若結餘金額不足應上繳總額時,以結餘金額為上繳行政費總額;若該次訓練透支無結餘款時,透支部分由分區團務基金彌補,行政費則不用上繳。

六、營隊編制:
(一)翔鷹領袖營設營長一名,負責綜理營隊籌備及執行之各項事宜。副營長一或二名,由營長聘任,擔任值星官並負責協助營長進行營隊工作之各項事宜。
(二)講師(小鷹或成人)、觀察員及工作人員按實際需要由營長聘任之。
(三)翔鷹領袖營設行動指導員組長一名由總團教育訓練組長推薦名單,由營長進行邀請,行動指導員組長負責輔導營長籌辦營隊事務相關事宜,由行動指導員組長進行邀請 2-3 位夥伴擔任行動指導員一職,協助營隊突發狀況處理、觀摩學習,為翔鷹領袖營行動指導員組長一職之儲備人選。講師(荒野親子團的大人)不超過三名, 由營長與行動指導員組長討論課程需求後,由營長進行邀請課程講師。
(四)翔鷹領袖營營長及副營長需領有翔鷹領袖營結訓證書並曾任翔鷹領袖營工作人員、畢業三年內之畢業鷹,講師(小鷹)、工作人員需領有翔鷹領袖營結訓證書。

七、營隊活動及課程:
營隊活動及課程由行動指導員輔導,由小鷹完成活動及課程設計並帶領、部份課程由荒野親子團成人授課。

八、營隊時數:
總時數以不得少於 15 小時為基準。

九、結訓授證:
學員必須全程參與課程方得以頒發結訓證書。學員倘若遇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必須中途離營或缺課者,則需於離營前向營隊提出說明或必要之證明文件,經營長及行動指導員組長認可,即可保留下期營隊之優先報名權。私自離營者不論原因均取消其參訓資格。

十、人力資源建檔與運用:
獲得授證之學員,得由主辦單位登錄於人力資源庫,並提交名冊給全國總團教育訓練組及秘書處統一建檔為後續之聯繫及人力運用。


陸、附則

一、本實施要點經荒親子教育委員會決議後頒布施行,修改亦同。

二、本實施要點頒布施行後,前「荒野炫蜂團各級導引員及訓練員培訓施行辦法」同時廢止。

三、跨區招訓機制:
1.招生不足時由培訓校長將跨區招生需求向該區教訓組提出,再由教訓組呈報該區總團長,三區總團長協調確定跨區招收學員時,再將招生訊息傳達跨區各複式團。
2.分區有跨區參訓需求,由複式團長向該區教訓組長及總團長提出說明及需求,經教訓組及總團長同意後向跨區總團長提出詢問,由教育訓練組長視該培訓是否有部分名額可以釋出,惟以滿足自區需求為優先。
3.流程如下:培訓校長 -> 該區教訓組長 -> 該區總團長 -> 三區總團長協調 -> 跨區複式團。


眉章及團章使用說明

一、親子團團徽章、分會眉章、團次數字章等布章,係設計專供各分團及育成會制服縫製使用,嚴禁制服外用途之購用。

二、親子團團徽章、分會眉章、團次數字章等布章,於入團儀典前,統一由團長會長依入團人數合併制服統一成套購買,依規定縫製。奔鹿直升至翔鷹團者,因其制服同為荒野長袖卡其襯衫,可以只單購翔鷹團徽布章換縫。

三、親子團制服之團徽章、分會眉章、團次數字章等布章,縫製詳如前總團通報格式,如附檔。請確依標準縫製,切勿自行變更,混亂荒野親子團團體制服形象。

四、各複式團之團服尊重各團設計創意,但仍建議其圖案意象以彰顯荒野及親子團特色為宜,不宜有降格之不雅意象或聯想之圖案。

五、請秘書處據以嚴格控管,以維持荒野及親子團之團體形象、尊嚴及榮譽。


布章縫補說明20150525(請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