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張春男受裁判事實陳述書
我於民國56年開始從事臺灣民主運動。民國61年當選第一屆增額國大代表。民國67年參加區域立委選舉,因中美建交,國民黨政府下令暫停選舉。民國68年6月,我聯絡呂秀蓮等人,發起籌組“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黨外候選人聯誼會”。是年7 月28日聯誼會到台中遊覽,在台中公園無端遭受軍警聯手攻擊與噴水,聯誼會成員乃具狀向法院告訴台中市警察局長與警總發言人違法。不久以後,調查局派人找我,要我與他們合作,我不接受。
同年12月6日,即高雄事件前四天,我被情治單位實施每日24小時跟監,住家前後,每日三班輪流監控,本人所到之處,情治人員如影隨形。其後得知,張俊宏、呂秀蓮、黃信介等重要黨外領袖,皆同時受到監控。
三日後,即12月9日,鼓山事件發生,陳菊等人來電催促南下,黃順興亦來電相邀,共同到高雄排解糾紛,乃於10日與黃順興同車前往高雄。
按高雄人權日紀念會是由美麗島雜誌社主辦,而非黨外候選人聯誼會。我與呂秀蓮等人南下,其實是受邀作客。當晚在新興分局前演講會場,因受情治單位封鎖致許多人無法進入,施明德要與姚嘉文進入新興分局談判,在未知會我的情況下,向群眾宣佈,若半小時後他兩人未出來,現場請張俊宏與我指揮。後來情治單位即據此,以我為高雄事件副總指揮而追捕。其實,當晚我救了許多被群眾包圍的鎮暴隊員。
12月10日高雄事件當晚,黨外在台南大飯店開會,商討善後,至隔晨。我於11日中午回到家中,再受每日24小時監控包圍。
12月12日黨外在臺北開會因應事態發展,直至深夜,我未參加。13日淩晨,情治單位開始大逮捕,幾小時前還在開會的黨外要員,全部被捕。調查局即派人到我家,警告我不能離家,否則即行逮捕。我于當天晚上,利用分身接受監控,而成功脫逃。
12月15日晚間,我打電話給調查員,使他們誤以為我已返家,乃于16日淩晨派大批人員到我家捉人,結果撲空。我得知後,立即上臺北,找好友吳豐山商量。經他去電調查局,證實他們一定要捉到我,我乃隻身進入深山無人處躲藏。
後我設計,用我的錄音,由日本打電話回家,要家人轉告情治單位,若他們不登報聲明不捉我,我將在東京舉行記者招待會,說明高雄事件真相。情治單位因為由電信局國際台的錄音,證實那是我的聲音,且是由日本打來,乃於數日後,在報上說明,只是有些事情不瞭解,想問我。此事若現在在網路上,以“張春男”三字搜尋,還可以查到國安局的“張春男偷渡案”。
到隔年,即民國69年的5月份,當時高雄事件的軍法與司法案,初審都已判決,我因人沒被捉到,所以沒有自白,更沒有犯罪事實,因此,既未被起訴、通緝,更沒有被判刑。
按,刑事訴訟法與軍事審判法,都明確規定,有犯罪嫌疑者,該案起訴時必須一併起訴,不得因嫌疑者未到案而未與起訴。我乃據此,去電向平時負責監控我的調查員詢問,他們還捉不捉我。因為我既未被起訴,就表示我沒有犯罪嫌疑,如果再捉我,不但顯示檢調人員違法,更表示這是只要被捉,就能逼出自白而定罪,捉不到就沒罪的政治迫害案件。
該調查員回答得很乾脆,他說:“捉不捉你,不是我們調查局能決定的,這必須請示最高當局裁決。你兩個禮拜後再來電問吧!”
兩個禮拜後再去電,所得的答覆是:“你可以先回家,我們保證不捉你。但當時你跑掉了,讓我們很沒有面子,你必須給我們一個面子,這個事情才能了。”我問要如何給你們面子,他說:“你先回家,我們就會去找你談。”
民國69年6月8日我回到家中,當晚調查局派兩個人來找我,他們先問我有無偷渡到日本,我據實回答沒有。調查員說;“警總那些老包都被你騙了,我們早知你沒有黑道背景,要偷渡根本不可能,警總卻只相信他們從國際台錄到的電話。”
然後他們說我必須給他們一個面子,要我隔天自動到調查局報到,說明此事的經過,只要我以後不再參與政治,這件事就可就此了結。
我回答:“我不能去,因為我一去,你們就可以把我捉起來,並對外宣佈,調查局原不知張某人有問題,今天他來自首,我們才知道。然後再逼出一張自白書,就可以定罪。所以我絕不會去。”
他們不高興的回去了。大約兩小時後來電話,說:“談判失敗,不捉你的保證取消。從現在起你可以開始逃亡,明天早上 8點以後我們再開始捉你。”
我回答:“要捉現在就可以來,我都已準備好了,不會再離家,要讓你們在家裏捉我。”
然後,家人回來說,附近各路口,都有員警與便衣人員看守,只要一出去就逃不掉。
此後,我又受到一天24小時的監控。我堅持足不出戶,要在家裏讓他們來捉。他們持續一天24小時監控,也堅持不進屋捉我。如此相持一個多月,到 7月中旬我發現他們的監控撤了,乃嘗試走出戶外,也未被捕。
我原以為事情就此了結,豈知劉峰松來找我,說想到深山看看我躲藏的地方,我乃於 7月19日帶他及另兩位他找的朋友,花近一個白天的時間,到達該處。當晚在那裏過一夜,隔天20日晚回到家,家裏五歲的老二發高燒,折騰了一夜,到清晨,我家已被包圍,調查局進來捉我了。
他們對我算很客氣,在我要求下,讓我洗個澡,穿上西裝,帶著早就準備好的坐牢包袱,再把我押上車,而不像捉張俊宏等人那樣,穿著睡衣,光著腳就拖走了。
他們把我押在一輛福特跑天下的後座,兩邊各坐一個調查員,前後各還有一輛車。當年還沒有貫通全台的高速公路,三輛的車隊,浩浩蕩蕩的從清晨跑到近中午,才到達警總在景美的軍法處,在那裏目睹了警總與調查局的衝突。
捉我的調查員,原說要捉我到調查局,但得先到警總的軍法處報到。豈知到軍法處後,軍事檢察官卻要調查局的人自行回去,而留下我來,而且還不是很客氣的對兩個調查員說,這裏已沒有你們的事了,你們可以回去了。
調查員惶恐的打電話回調查局報告,最終仍交涉不得要領,我還是被警總留下了。
警總最初待我甚為客氣,在客廳坐沙發,還叫士兵搬來電扇,又吃了一餐有魚、有肉,有西瓜的豐盛午餐(因為他們當天中午加菜)。大約休息到二點,檢察官很客氣的請我到訊問室,問我高雄事件當天的事情,我都據實以答。然後,他很客氣的對我說:“張先生,你在筆錄上簽個名就可以回家了。”
我心想,他們花半天時間老遠把我捉來,不會是只想请我吃一頓豐盛的午餐。因此,我也很客氣的請問檢察官,在簽名之前,能否讓我看一下筆錄的全文,他回答可以。
看完筆錄後,我對檢察官說:“對不起,這個我不能簽。”他問我為甚麼?我對他說,第一:這筆錄記的與我講的不一樣。第二:我一簽就回不去了。
檢察官再說一次,你簽了我就讓你回去。我再次回答,我一簽就回不去了。這時候,原來很客氣的檢察官,忽然大力拍桌,怒起站立,大聲斥責:“張春男! 你敬酒不吃吃罰酒,我對你這麼客氣,跟你說簽了名就可以回去,你還是不簽。”然後繼續大聲斥責有數分鐘之久,最後還是要我簽。
我坐在椅子上,仰頭靜靜的看他發威,待他停止說話後,才緩緩的問他:“檢察官先生! 你說完了沒有?”他回答是,我才以平靜的口氣對他說:“檢察官先生!我也是很尊重你的,只是筆錄的內容與我講的不一樣,我一簽就回不去了,所以我絕對不會簽。你再怎麼凶,我也不會簽,也不會怕。我早有坐牢的心理準備,牙膏、牙刷、換洗衣物也都帶來了。”
他就指揮兩名憲兵,把我押進鐵欄干內的牢區。我被關在一個小房間內,房間外是一個運動場。在裏頭過了一段時間,看守我的衛兵正好有事出去了,門外站崗的衛兵面向運動場,使我有機會把門開大一點,觀察外面的情況。
運動場上正好有兩個女犯人,居然是好久不見的呂秀蓮與陳菊,我乃揮手向他們示意,做勢告示他們,我已被捉進來了。他們兩個看見我,就舉拳為我加油。衛兵看到了,急忙把門關掉。
天黑後,檢察官再來問我,要不然,要怎樣我才願意簽。我說只要筆錄與我講的一樣,我就簽。檢察官說:“我們問的我們寫,你回答的你自己寫。”我立即答應。
於是,再從新詢問,我回答的都我自己寫。詢問結束後,他拿者筆錄再去請示。大約一、兩個小時後,他來對我說:“你來的時候,不是說你家老二在發高燒嗎?你可以交保候傳,你找個保證人來保你吧! ”於是我就打電話找張俊宏的妻子許榮淑做保人。檢察官知道後,說這個不行,必須另找一個。我只好打電話回家,問我在經濟部服務的一個同學潘憲榮的電話,聯繫他來做保人。
然後,檢察官又恢復了原來的客氣,對我說:“對不起! 太晚了,已經沒飯可吃,我們到福利社隨便吃點東西吧。”
他買了兩瓶汽水,四個麵包。閒談的時候,他對我說:“張先生! 我在這裏見過多少各式各樣的人物,包括大人物、江洋大盜。但是,像你這麼冷靜的,倒是第一個。”
出了警總軍法處,到臺北站已是深夜。設法輾轉回到家,已是隔日早晨的事了。蓋當年島內交通,未如今日方便。
以上經歷前已提即。
其後,當局恢復在民國67年被其停止的中央民代選舉,並於民國69年底舉行投票。
在我民國69年7月21日被捕交保後,年底是否繼續參選,卻成為嚴重的難題。
我原為民國67年選舉的區域立委候選人,選舉被停止又被恢復,我理應繼續完成選舉過程。但我已被警告,再參與政治就要被捉。我也知道,捉人的事,他們言出必行。而且以我對國民黨的瞭解,被捕後,將來能否平安回來,我都沒有把握。因此再參選的顧慮很大。
但是,我是高雄事件後,國民黨要捉的重要黨外人士中,惟一脫逃成功,而沒被捕定罪的,且黨外候選人聯誼會成員多已被捕,我便成為重要的指標性人物。我若不參選,則表示,臺灣的黨外人士膽小,被捉的被捉,沒捉到的,再也不敢出來了。而如果我不顧自身安危,在同志多數被捕後,仍繼續奮鬥,則可象徵臺灣人為正義、為理想,理直氣壯的勇敢精神。這對臺灣往後民主力量的再生,會有重大的意義。幾經考量,我覺得我並沒有退縮的餘地。
於是,我決定冒著被捕的危險,繼續參選。但我非常小心的,從法律的角度注意選舉言論,決不留任何把柄可被追究。即使終究被捉,也要讓他們在捉我這件事上,表現得很難看。
在高雄事件大逮捕後的恐怖氣氛中,這次選舉一開始,全台表現得很冷淡,只有我在中彰投選區,一開始就很熱絡。報載,在選舉第一天的自辦政見發表會場,人數超過萬人以上的,全台僅張春男一人而已。而到選舉中期,則更上升至六、七萬人。對恢復高雄事件後的黨外民主運動,應有重大作用。
到選舉活動最後一天,特務車隊已不顧觀瞻,強行插進我的競選車隊,明目張膽的將我的座車,夾在他們特務車隊中。從台中要回員林的中途,我們車隊在彰化停車加油時,特務們下車守在我的座車旁,防我離車。這表示我已即將被捉,所以我設計讓全部車隊,在一家公路飯店停車用餐,然後讓我的座車先行空車駛離,在花壇等我,待我們全部車隊到達花壇時,我用分身穿我大衣,突然向前跑到我的座車疾速駛離,讓特務車隊狂奔追逐,追到我家,才發現目標已金蟬脫殼,消失無蹤了。
此後,我隱藏不現,他們捉不到我,就如此僵持。後來他們利用與我搭擋競選國代的劉峰松,以逼我現身。
一日,劉經我家人引進,找我說,他已與彰化地方法院院長見面談過,他說,他們根本沒有捉我之意,我不必如此緊張躲藏。
劉峰松這些話,使我面臨很大難題。我若現身,他們捉我的可能性很大。我若不出面,則他們可以放謠言,說我自作緊張,人家無意捉他,他卻膽小,怕得整日躲藏。這不但損我名聲,對黨外聲望也有所不利。且他們可以輕易持續,對我而言則不知要藏到何時,也不知能藏到何時不被捉到。反之,如果我出面,他們要捉我其實並無任何說得過去的理由,捉得太勉強,會引起群眾更大的不滿,也有利於讓這個政權更早日被民主化。而如果他們最終因找不到理由而沒捉我,則那是最好的結果。
基於這樣的考慮,我依法院的傳票日期,於民國70年1月17日出庭應訊。 臨出發前,劉峰松還替我們全家照一張像片,不過後來他一直沒給我這張照片。他好意的陪我到法院,然而我一進法院就再也出不來了,被由後門轉送台中看守所。
台中看守所中的人犯都早知我要進來了,因為我的牢房早已準備多時。他們還問我,為什麼現在才來呢?
由於找不到我有任何犯罪行為,檢察官只好在我的九場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的演講中,各摘下幾個字到十幾字的一個小句,用九個小句,每三小句組成一個句子,共組成三句話,再把這三個句子組成一段話,念起來,倒有一點鼓吹革命的味道。這就成為我在選舉中煽惑叛亂的證據。
為了反擊這樣的起訴,我也在法庭上,把蔣中正在國民大會的三場不同時間的致辭,各摘下一句話,合起來念,也使蔣中正成為激烈的台獨鼓吹者。
十幾年後,台大法律系教授林山田,打電話約我見面,他告訴我,我的案件已被台大法律系當作典型的政治迫害範例教材。
選罷法中的煽惑叛亂罪,最低刑期是七年。大概最高當局也覺得判罪理由太牽強,所以做了一件更牽強的事,居然以法律新設為由,減半特價而判三年半有期徒刑。只是坐牢原有假釋,而我卻坐實了而沒有假釋。
在我坐牢前,原經營一家飼料店及兩個養豬場。被關進看守所後,豬場被偷幾十頭豬,報案沒有用,誰偷的不知道,後來只能都關閉了,全家生活也都失依靠。
我入獄前很健康,入獄兩年後肝硬化,險些喪命獄中。幸後來我在原有的西醫基礎上再研究中醫,而能活命至今。更有幸,因此而研創出一種能治療多數中西醫都治不好的難病的新醫學,這是後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