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un 07, 2016 8:59:6 AM
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105學年度
南區分區中心暨駐點服務學校臨時專業輔導人員甄選簡章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暨105學年度增聘臨時專業輔導人力實施計畫。
5.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6. 經歷資料(請使用附件格式撰寫):與青少年輔導工作相關之訓練與服務經歷
(如附件A-2)及學校專業輔導工作理念自述表(如附件A-3)。
7、身心障礙者需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以青少年問題為試題(由考場提供模擬個案背景及其諮商歷程)。考生15分
鐘前抽題,進行個案概念化及模擬晤談,約15-20分鐘。
以高中職校園輔導行政專業知能(含法令、規則)、諮商實務及專業素養為內
容。由主考人員分別提問,約10分鐘。
本次正取3名,備取6名。正取人員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到或放棄時,由備取人員依備取順序遞補,備取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之翌日起算,並得不足額錄取(未達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錄取標準由甄選委員會決議之)。
(三)本次招聘之專業人員為教育部計畫補助聘任,如遇取消補助,則中止聘約。
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學(600嘉義市西區垂楊路243號)。
(三)分發:完成報到手續後,依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選填工作地點,若總成績同分
者,則以諮商技術演練分數高者優先分發。
2、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澎湖區駐點服務學校(設於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
產職業學校):心理師1名。
臨時專業輔導人員薪資、待遇,參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
輔導人員設置辦法」規定,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
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以私法契約訂定,其基準
如下:
(三)其他相關福利: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 置辦法」規定於聘用契約中明訂之。
(四)離島及偏遠地區專業輔導人員,得依前三款支薪基準晉薪點一階至二階聘用之。
備 註: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為輔導人員;其已聘用者,應予解聘: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九、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四、有具體事實足認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相關專業證書有偽造、變
造或登載不實等情事。
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為避免聘任之專業輔導人員有前項規定情事,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