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優惠暨牌照稅減免

壹、高雄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優惠

一、服務對象: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者或其家長、家屬,得向本府交通局申請停車優惠登記。但每名身心障礙者僅一車為限。

二、服務內容:

(一)停於路邊停車場者,免收取停車費,停放於高費率停車格1時內者,免收取停車費。

(二)購買路外停車場月票半價優待(限購一張),未購買月票者,前6小時免費,6小時後半價收費。

三、應備表件:

(一)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三)汽車或特製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機車)。

(四)戶口名簿影本,如汽車駕照或執照非屬同一戶籍之家屬,仍需檢附汽車駕照或執照所有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

(五)印章。

四、辦理單位: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及所屬轄管14處立體停車場(電話︰2226477)。

貳、牌照稅減免

一、服務對象:

1、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車為限)

2、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所使用之交通工具(需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有親屬關係,且同一戶籍之成員,每戶以一輛為限)。

二、服務內容:免徵使用牌照稅。

注 意:

(一)經核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如事後有改變用途或轉讓等不合免稅要件情形時,應由免稅申請人向車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二)障礙者或車主死亡,應自死亡日起恢復課稅。

(三)車主與身心障礙家屬應設籍同一戶口名簿內,任何一方遷離原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三、應備表件:

(一)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2.駕駛執照正反面影印本。

3.行車執照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車輛所有人私章

(二)無法取得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

1.使用牌照稅免稅申請書(高雄市稅捐處備有表格)。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3.戶口名簿影本。

4.行車執照影本

四、辦理單位:高雄市稅捐處使用牌照稅股(設於南區監理站及楠梓區德明路71號)。

五、聯絡電話:3613161轉274或3631810轉11至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