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間托育暨收容養護補助

壹、日間托育補助

一、服務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未領有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擇一申請)。

3、30歲以下,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下。

4、30歲以上或年滿20歲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以上或家中有2位以上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下。

5、申請無障礙之家日間托育服務者為6歲以下,養護服務者需年滿18歲未滿65歲。

6、安置於政府最近評鑑乙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服務內容:

1.低收入戶依核准收費標準全額補助。(即該障別等級之 最高額)

2.非低收入戶

(1)30歲以下,依家庭經濟狀況補助75%、50%及25%。

(2)30歲以上、年滿20歲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以上或家中有2位以上身心障礙者,依家庭經濟狀況補助85%、70%、60%、50%及40%。

三、應備表件: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一)非低收入戶:本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兒子、未嫁及已嫁女兒)、同戶籍或共同生活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申請)、所得及不動產證明(國稅局申請)各乙份。(二)低收入戶:附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申請)、低收入戶證明書(區公所申請)。

4、其他(說明:精障者需醫生證明:證明屬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建議表第5、6類症狀)。

四、辦理單位::(1)原高雄縣民向轄區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原高雄市民向市府大樓(四維行政區)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申請(3368333轉 2470)

貳、收容養護補助

一、服務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未領有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擇一申請)。

3、30歲以下,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下。

4、30歲以上或年滿20歲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以上或家中有2位以上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下。

5、申請無障礙之家日間托育服務者為6歲以下,養護服務者需年滿18歲未滿65歲。

6、安置於政府最近評鑑乙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甲等以上之護理之家、養護中心。

二、服務內容:

1.低收入戶依核准收費標準全額補助。(即該障別等級之最高額)

2.非低收入戶

(1)30歲以下,依家庭經濟狀況補助75%、50%及25%。

(2)30歲以上、年滿20歲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以上或家中有2位以上身心障礙者,依家庭經濟狀況補助85%、70%、60%、50%及40%。

三、應備表件: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一)非低收入戶:本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兒子、未嫁及已嫁女兒)、同戶籍或共同生活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申請)、所得及不動產證明(國稅局申請)各乙份。(二)低收入戶:附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申請)、低收入戶證明書(區公所申請)。

4、其他(說明:精障者需醫生證明:證明屬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建議表第5、6類症狀)。

辦理單位:(1)原高雄縣民向轄區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原高雄市民向市府大樓(四維行政區)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申請(3368333轉 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