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身心障手冊業務
壹、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一、服務對象: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
﹙二﹚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所訂障礙者。
二、服務內容:經鑑定醫院鑑定合於障礙等級者核發身
心障礙手冊。
三、應備表件:
(一)身份證或戶口名簿正本。
(二)照片三張。
(三)診斷證明書(自行重新鑑定者亦須附,僅到期重新鑑定者免附)
四、辦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如有鑑定疑義請洽:衛生局醫政課:712-8950
貳、換發或補發身心障礙手冊
一、服務對象:設籍本市領有障礙手冊
二、服務內容:如身心障礙手冊破損不堪使用、手冊遺失可申請換發或補發。
三、應備表件:
(一)身份證或戶口名簿正本。
(二)照片二張。
(三)換發並應檢附原手冊。
四、辦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如有鑑定疑義,可洽市府衛生局醫政課:712-8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