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生活照顧輔佐服務
一、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巿且實際居住本巿。
(二)18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中、重、極重度視覺障礙者。
二、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視障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標準為30小時全額補助。
(二)非低收入戶視障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標準為15小時全額補助,16~30小時補助50%,另50%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三)補助視障者每人每月2次搭乘計程車外出之交通費,每次給予85元補助,本項補助須搭配視障生活照顧輔佐服務申請。
三、應備表件:
(一)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身分證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四、辦理單位: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2351198轉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