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印及列印價目表

影印機使用說明

影印費儲值說明

  1. 初次影印,請攜帶悠遊卡至櫃台加值儲值金(影印機專用)
  2. 高三畢業前會退回餘額。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影(列)印使用規定

108年11月2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宣導著作權觀念,妥善管理影印機資源及服務讀者影印之需求,特訂定

「影(列)印使用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作為維護教職員工生合理使用本館館藏之依據。

二、讀者可於本館開館時間內,使用館內提供之影印機自行影印。

三、遇有設備故障時,請向館員反應,轉請廠商進行維修;若自行拆裝設備導致毀損須負損壞賠償責任。

四、影印卡之購買及使用須知:

(一)本館設有影印區,需影(列)印之讀者讀者可自備具RFID功能之卡片至流通櫃台開通帳號並儲值(每次儲值單位為100元),學生離校前通知領

回帳戶餘額。

(二)黑白影(列)印收費標準A4或B4每頁新台幣1元整,A3每頁新台幣2元整 ; 彩色影(列)印收費標準A4每頁新台幣10元整,B4每頁新台幣15元

整,A3每頁新台幣20元整,且不提供借卡及找零服務。

(三)影印卡請自行妥善保管,遺失、消磁、毀損至無法使用者,不得要 求退費或退卡。

五、列印完畢之館內電腦請關機;影印完畢之館內資料請置於書車上,由本館人員統一整理上架;並請將不用之廢紙置於紙類回收箱,以維持影印室

之清潔。

六、讀者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附錄一),不得非法影(列)印文件,若有違法之情事,讀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七、本規定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一:著作權法(民國 108 年 05月01 日修正)相關條文

第 48 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第 48-1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