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攜帶手機使用規定與申請辦法

一、依據:臺中市清水區大秀國民小學校規第拾肆點、第五十條規定訂之。

二、目的:

  (一)及早透過教育宣導,促使學生養成使用手機的倫理,並遵守應有的公
      共道德與規範。

  (二)提供學生與家長更便捷的聯繫管道,有限度地保障學使用便利通訊設
      備之權利。

  (三)維護校園安全及學校秩序。

  (四)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學習更專心。

三、使用規定:

  (一)本校嚴禁學生在校內使用手機。若需和家長聯繫,可自備零錢與
    電話卡。

 (二)有需要申請攜帶手機到校之學生,需至學務處領取並填寫申請
  表,通過審核後方可將手機攜帶到校。進入校園之前,應確認手
  機已關機,放學後離校方可使用。

 (三)手機是昂貴的電子產品,請同學自行謹慎保管;如不慎遺失,學
校不負追查之責。

  (四)獲准攜帶手機到校之學生,不得將手機借予同學使用。

  (五)未申請或未通過申請之學生,不得將手機帶至學校。

 (六)在校上課期間若因事急需與家長聯繫,應告知任課教師或導師,
  可使用學校電話聯絡家長。

(七)若於下課時因要事需使用手機,應徵求導師同意後,方可開機使
  用。除此之外仍不得擅自使用手機及其他附加功能。

 (八)未申請經查獲或他人檢舉違規使用者,手機由學務處或師長代為
    保管,第一次於放學後親自領回;第二次則請家長領取,並暫停
    攜帶一星期;第三次依校規「撤消學生攜帶手機之資格」,半年
    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本案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