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7日臺教學(五)字第1132801790D號「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辦理。
二、目的:預防、輔導及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宜,以維護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全人發展,完善班級經營,建構友善校園,健全學生輔導工作。
三、任務:
(一)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二)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及審議,由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負責。
四、委員應具有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十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
五、防制委員會委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二人。
(三)家長代表。
(四)外聘學者專家。但偏遠地區學校外聘學者專家有困難者,得以社會公正人士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