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清水區大秀國民小學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
111年12月27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8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44665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辦理。
二、 目的:為健全學校監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監錄系統)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以維校園安全,並保護個人隱私,特訂定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以下簡稱本作法)。
三、 本校參酌國教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考量地區特性及環境因素,擬訂相關作為,據以執行。
四、 本校為維護校園安全,有設置監錄系統,並由學務處主任與總務處主任共同管理;學務處(學務主任或生輔組長)負責受理申請影音調閱;警衛室值班人員負責確實填寫「監視錄影系統檢查紀錄簿(附件1)」;如需維修,則由總務處事務組負責聯繫廠商。
五、 監視錄影資料保密及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監錄系統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依法追究行政或民、刑事責任。
(二)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攝錄之影音資料,仍負保密義務。
(三)監錄系統應持續正常運作,不可無故中斷,所攝錄之資料應保存至少14日以上。
(四)監錄系統影音資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因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一年內銷毀之。
六、 調閱監錄系統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校內人員:本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生(含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因涉及個人權益維護所必要時,應填具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附件2),敘明案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可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校內之教職員工生(含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僅得調閱,不得複製。
(二)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可向本校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本校同意後函覆。如遇有偶發的緊急狀況,則須取得本校校長同意後,方可以填寫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附件2)之方式辦理,相關細節同校內人員之辦理規定。。
(三)遇有上述之情形,本校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時,得予以銷毀。
(四)調閱影音資料,應由本校派員(主要以學務主任或生輔組長為主,其他行政人員為輔)陪同為之,並設專簿(內容如附件2所示)登記備查。
七、 監錄系統調閱申請單及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一年。
八、 監視錄影設備管理維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警衛室值班人員應每日填寫監視錄影系統檢查紀錄簿(附件1),如實記錄,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報修。
(二)總務處應將監視錄影設備依財產管理規定辦理列帳管理。
(三)本校未善盡管理養護之責,得依臺中市政府公用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