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年 5 月 25 日北教國字第 1000443400 號函通過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之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學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導師依下列各款學生表現項目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
(一)出缺席情形: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及喪假等紀錄。
(二)獎懲:包含大功、小功、嘉獎、大過、小過及警告等紀錄,其評量標準由學校訂定。
(三)日常行為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社會背景等因素, 並綜合平日個別行為觀察結果、談話與家庭訪視紀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資料記錄之。
(四)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視學生參與班級、社團、自治與學校活動學習等情形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參與班級、學校或社區服務等情形記錄之。
四、學校學生學習領域之評量,分就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個別辦理;學校彈性學習節數課程並得併入學習領域實施評量。
國民小學一、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人文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整為生活課程實施評量。
五、學校學生定期成績評量每學期二至三次;其實施日期、次數由學校擬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
(一)個別學習領域每次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之核計比例,由各校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訂定。
(二)個別學習領域之各次定期評量總成績總和之平均數為該領域學期成績。
(三)各個別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為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成績。
七、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各類別之方式辦理:
(一)身心障礙類:身心障礙學生應衡酌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內容及方式,其學習領域評量依學生能力採多元方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足式特教班學生,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殊教育學校(班)國民教育階段智能障礙類課程綱要規定之領域內容,訂定教育目標並實施評量。 2、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科目,其成績評量除普通班教師衡酌該生於普通班平時及定期評量外,需納入資源班教師所提供之評量結果,並由各校特教推行委員會自行擬訂普通班及資源班成績合適比例;未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科目,由普通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評量該領域成績。
3、接受巡迴輔導學生(含在家教育),由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於學期初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擬訂評量方式,評量結果提交學校登錄,如接受巡迴輔導學生為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或自足式特教班學生,依資源班或自足式特教班規定辦理。
(二)資賦優異類:資優類學生如因參加資優相關課程,而彈性調整領域課程節數,其評分應視節數比例,按比重適當評分;經核定縮短修業年限者,得參酌其輔導計畫及縮短修業年限後之評量結果,於成績欄中加註或核予適當分數。
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九年一貫課程七大學習領域進行評量。
(二)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1、返校參加定期考試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3、學生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三)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申請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四) 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九、學校學生於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於銷假後應即補考。但無故缺考者, 不得補考,該缺考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因公、喪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研議之。
十、學校得視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情形之需要安排專案輔導;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評定為丁等者,由學校實施補救教學,並得協調學生家長配合。
十一、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之處理、登記單位、人員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務處主辦,任課教師配合辦理。
(二)國民小學:由各班導師辦理。前項成績評量之各類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十二、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 得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十三、學校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相關事項。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及教師會、家長會代表等任之。本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十四、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本會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符規定者,
(一)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二分之一以上。
(二)學生經過學校提供改過銷過機會後,未有記滿三大過者。
(三)學習領域中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以上者,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丙等以上者。
五、學校於不違反相關法規及本補充規定,得視本位發展實際需要另訂規定。
六、學校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成績評量,由本府另訂之。
七、學校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作業相關規定,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