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安區金華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增修條文

張貼日期:Aug 21, 2015 1:52:34 AM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經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經校務會議修訂

一 、依據:

(一)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86)參字第八六0八六一六二號函訂頒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計畫辦理。

(三)教育部101年12月20日臺國(二)字第1010244693號函辦理。

二.、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引導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五)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三、基本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二)輔導或管教學生應導引其適性發展,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並致力於培養學生健全人格。

(三)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不因學生的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

(五)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四、範圍:

(一)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二)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五、時機: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

適當輔導與管教。

六、處理原則:

(一)教師管教學生,應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二)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三)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

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五)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

當事人之和諧。

(六)學校不得以學生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刻版印象而加以處罰。

七、獎勵: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

勵:

(一)兒童集會時公開表揚。

(二)公開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三)其他特別獎勵。(由各校自行訂定獎勵措施)

八、管教措施:

(一)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1.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2.口頭糾正。

3.調整座位。

4.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5.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6.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7.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8.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9.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10.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11.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12.要求靜坐反省。

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14.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15.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16.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二)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1.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2.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3.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三)依前款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1.警告。

2.假日輔導。

3.心理輔導。

4.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經家長同意)

5.改變學習環境。

6.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7.其他適當措施。

(應具體列舉說明並紀錄執行過程)

(四)訓導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1.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訓導處或輔導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2.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3.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4. 訓導處或輔導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訓導處或輔導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五)攜帶及使用不當物品處置方法:

1.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

長或監護人領回。

2.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1)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2)化學製劑、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3)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卡帶及其他危險物品。

(4)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5)其他違禁品。

(六)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九、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1.訓導處或輔導室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四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2.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訓導處或輔導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十、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一)組織:

1.委員五至十五人,由訓導處代表一至三人、輔導室代表一至三人、教師會代表一至三人、家長會代表一至三

人、學生代表一至三人組成。

2.召集人由委員互推方式產生。

(二)運作方式:

1.當事人得聲請獎懲委員會中之關係人迴避。

2.獎懲審議對象為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時,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教師應迴避之。

3.其他運作方式依學生獎懲委員會訂定。

(三)審議原則:

審議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持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

(四)決議處理:

為重大獎決議後,應作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

並得要求邀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核定與執行:

1.獎懲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2.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

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一)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學校應視需要,開設高關懷課程。

(二)訓導處或輔導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三)學校得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及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四)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五)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六)各校應視實際開設班別,設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以每班一名為原則。

十一、通報義務:

(一)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4.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5.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二)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三)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學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十二、紛爭處理及救濟: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一)學生及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

會提出申訴。

(二)申訴評議委員會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要點」設置並施行之。惟申評會委員不得亦為獎懲會委員。

十二、本要點報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