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令

張貼日期:Aug 10, 2015 6:40:29 AM

一、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所謂保護處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實係「少年保護處分」。是類處分計有六者如次: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訓誡由少年法院法官執行,並得命少年立悔過書;至假日生活輔導為三至十次,交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假日生活輔導亦可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

二、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復應告少年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保護管束所命之勞動服務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並就其輔導成效,決定其期間。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其期間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安置輔導期滿,負責安置之福利或教養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仍得聲付少年法院裁定延長,延長之次數以一次為限,其期間不得逾二年。

四、感化教育:感化教育期間不得逾三年,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但執行逾六月,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聲付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如係裁定停止執行者,其於停止期間能應交保護管束。

五、禁戒: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需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已戒絕獲至滿二十歲為止。

六、治療: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另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是項治療亦以治療至滿二十歲為止。惟堪注意者,禁戒、治療兩項保護處分,少年法院於裁定時依法切毋庸諭知其處分之期間。

二、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三、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應有之通報義務與責任

義 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責 任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