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立照南國中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人制度
一、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本校護理人員公差、公假、請假所遺學校衛生業務之需,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應預為護理人員排定差假時之校內代理人員及代理順序,如校內無適當人員可代理時,再依教育處之規定聘僱臨時或職務代理人。
三、應視校務需要彈性處理差假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有下列情事者不適用本要點僱用臨時人員:
1.護理人員請假未滿一日或一個月以上。
2.非因公務指派之公假。
3.無學生在校期間之差假。
4.未事先請假者(請假應於事前三日提出,不含假日)。
四、校內代理人員及代理順序:
1.第一順位:衛生組長
2.第二順位:訓育組長
3.第三順位:學務處幹事
五、代理人職責:
1.依本校緊急傷病處理原則,處理學校教職員工之緊急傷病,並留下相關記錄。
2.依規填報各項報表(ex.疫情通報系統,內部公告之臨時報表)。
3.執行健康中心各項例行性工作
六、本要點經校長核訂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