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輔仁大學舉辦的輔仁盃開跑,文華辯論社自然不能缺席。早在齊揚盃開始討論時,輔仁盃選手們也同時開始準備盃賽的辯題。建立架構、準備論點與攻防......選手們經過一個多月的準備後正式出場。雖然不幸戰敗,卻也激起選手們對於黃牛票相關議題的反思,使其學到更多法規相關知識!
賽制:新式奧瑞岡三三三制
比賽日期:民國114年5月24日至5月25日
比賽地點:輔仁大學
辯題:我國加價販售遊樂票券應合法化
我國目前法規範禁止販售「黃牛票」行為,從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於民國80年制定時即已規範於其中第64條第2款當中,其中「運輸」乃指台鐵、高鐵等大眾運輸,與之相對的「遊樂票券」則隨著時間的推移,從過往的遊樂園入場券、演唱會門票、電影票,到現在脫口秀表演、密室逃脫入場券等等等,遊樂票券的形式有在逐漸增多的趨勢。而回顧當時立法理由,其謂:「目前部分車站、遊樂場所每次因「黃牛」霸持售票窗口購買轉售圖利,嚴重影響他人購買之機會,且易發生糾紛,亟應取締,乃訂定本條第二款規定,以維序。」此可得之,當時立法規範黃牛票目的,乃在避免過去線上購票未普及前,實體購票時爭執發生而影響社會秩序。而近年來,民眾對於黃牛票的議題更加聚焦關注在以加價販售或不正方法此類行為上,也是如此,近年來我國開始於部分特別法中針對特定遊樂票券,新增規定加重懲罰以遏止加價販售業者轉售圖利的行為,換句話說就是將原社維法第64條2款中遊樂票券中涉及文藝、運動相關票券再近一步限制,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理由中點出為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於是增訂第10條之12、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則是致力於保障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於是有了第24條之1的規定。
娛樂活動舉辦方於正式管道所銷售,開放實名登記抽選或是搶票機會的市場平台我們稱之為「一級市場」,當這些遊樂票券流入買家或是加價販售遊樂票券業者手中,並因為種種原因而轉賣出去所流人的市場我們稱之為「二級市場」,此正是本次辯題所聚焦探討的核心之一。有論者指出,從經濟學角度檢視,在熱門娛樂活動市場中,市場需要大幅超越供給時,此時若放任市場自由運作,這些加價販售遊樂票券業者的存在,不僅會導致原一級市場的搶票機會更加容易被加價販售業者佔據,更可能因而讓原有忠實粉絲或觀眾被迫轉左轉進二級市場購買已被加價後的昂貴遊樂票,在此循環下,熱門的遊樂票券將成為能哄抬價格的賺錢工具。與此同時,也有其他見解持相反看法,其認為限制自由市場以保障公平購票機會與文化近用權力本身就是假議題,因為隨著網際網路發展與行銷方式進步,這些遊樂票需要程度本身就自然會越來越高,在此自由市場機制運作下,熱門遊樂票券因其稀有性以及熱門程度而漲價本就正常現象,同時,較不熱門的娛樂表演也容易反應其真實應有市場價格。進一步來說,正是有加價販售業者存在,才能讓本就難取得的遊樂票券有機會流入二級市場,使得有購買能力的粉絲能有購買的機會。也是如此,這些遊樂票券的價格本就可以受消費者反應而有浮動,本就是自由市場的運作結果而無加以干預的必要。另有論者指出,在探討此行為合法性問題無法單靠經濟學去解釋所有正在發生的社會現象,更需融合社會學以及法學角度始能正確解析此爭議。亦有不同見解提出不同看法,直指我們應解決的根本之道不是限制自由市場的運作,而是增加供給的資源以及公平的配給方式。從以上不同觀點我們可以得知,在面對是否應開放加價販售遊樂票行為這個議題時,似乎存在許多能切入討論的重要點,不論是現況下遊樂票券市場正面臨了什麼類型的問題?該問題與自由市場關係為何?又或者我們限制加價販售遊樂票券目的與其實際達成成效為何?到底有沒有規範必要?以上便是本次辯題希望各位討論爭點,而我們該用何種角度出發,並詮釋其利益弊害,又或是需要參考他國不同制度以根本解決問題,有待各位辯士在場上為我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