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议于心 立法于行
共议于心 立法于行
關於立法院
巢湖特別行政區人民立法院是巢湖特別行政區特別設立的立法機構,負責制定、修訂和廢止特區內的法律與規範性文件。立法院作為特區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監督行政、促進法治與保障居民權益方面發揮核心作用。 立法院對特區人大負責,受特區人大監督。現在的立法院由之前的民主協商會議升級後產生,保留原有的民主團體議政制度。
自从2025年3月29日起,特区机构精简,人大和政协职能正式并入立法院。立法院成为特区“三院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正式成为特区现存的第四个正部级机构。
立法院領導
职能属性: 核心议政系统负责人,主持议案流程与党团协调事务
主持立法议程机制:
负责审定法案提交流程、日程安排与议会讨论秩序;
监督议会常设委员会工作运行效率,具有议案否决建议权;
负责党团与界别组织管理:
兼任组织部部长,统筹各民主团体/党派界别入会管理与身份认定;
对政治归类、议会观察席配额与代表分派拥有第一审查权;
管理议会例会与公开表态口径:
代表立法院对外发布制度性解释、议会立场、公报摘要;
掌握议会对突发社会争议的集体回应模式与表态时间;
牵头选举制度改革与代表制度研修:
督导“界别协商改革”与制度设计;
推动制度内反思机制与条文修订优先排序。
注解:职责聚焦议政秩序与结构制度管理,在政治认定与议程控制方面具有高度实权,但较少涉及界别内具体协商事务。
**职能属性:界别代表协调总负责人,维护民主氛围与制度容纳机制
主持界别代表日常统筹工作:
对所有登记界别(如青年、教育、妇联等)代表进行跨党派管理;
保障界别代表“建言表达权、制度参与权、内部审议权”的平衡落地;
主导统战工作与社会协商沟通机制:
统战部对口高校、民间组织、行业协会,负责舆论感知与政策心理引导;
参与立法前期意见征询、争议政策情绪评估与代言人遴选;
推动制度包容性结构设计:
提议引入“协商平台”、“多元组织转化机制”与“观察期界别议席”;
负责制度语态控制,维护立法院“开放协商、理性克制”的整体形象;
负责议会与媒体、驻地社群互动接口:
管控议会外发言风格,协同新闻办制定“制度透明通告机制”;
处理代表质疑、意见反馈与参政路径指导事务。
注解:职责聚焦界别生态与统战协调机制,在议会氛围建设与舆论压力化解方面具有强大影响力,是制度“柔性治理”的关键角色。
立法院议会席位
建制派(58)
巢湖經濟促進黨(8)
巢湖工聯黨(11)
巢湖青年力量(3)
巢湖愛國同心會(6)
巢湖民建黨(30)
中間派(8)
巢湖民主促進會(4)
巢湖改革派聯會(1)
巢湖綠色和平會(3)
民主派(51)
巢湖民主黨(22)
巢湖公民黨(12)
巢湖人民力量(4)
巢湖街坊會(13)
關於民協(舊版,已作廢)
民主協商會議詳細介紹
概述:
民主協商會議(簡稱民協)是一個以平等協商和多元代表為核心的民主討論與決策機構,旨在彌補四套班子(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的局限性,拓展民意表達渠道,促進政策多元化,化解社會矛盾,並提升行政效率。民協的設立為不同群體提供了平臺,保障各方利益在政策制定中的充分表達,實現社會公平與和諧。
組織架構與運行模式:
組織架構:
民協設置專門的常務委員會,負責日常運營與重大議題的協商。
下設多個專業委員會(如經濟發展、社會保障、環境治理等),以處理具體議題。
民協主席擁有副部級行政級別,同時兼任特區政協副主席,其他成員無行政級別。
代表構成:
民協成員包括建制派、中間派和民主派,代表不同利益群體。
成員來源多元,包括基層代表、行業專家及社會組織,比例根據實際需求確定。
行政關係:
民協由行政院和政協雙重領導,其運行獨立於其他政府機構,但在重大決策上需接受行政院的指導。
民主團體需在民政司登記,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運行。
民協的獨立性與中立性受到法律保障,以確保其協商決策的公正性。
運行機制:
每年定期召開全體會議,討論和決策關鍵議題。
設立議題提案制,允許成員和民眾提交政策建議。
除特殊情況外,民協獨立運行,不受其他機構干預。
監督與評估:
民協內設監督機制,對政府政策落實進行評估,並提供改進建議,形成閉環反饋。
派系構成與角色分工:
建制派:
權利:
擁有最高的政策參與權,直接參與政府核心決策。
在資源分配中占據優勢,對政策實施具更大影響力。
成員可保留中國共產黨黨籍,並兼任黨內職務。
義務:
承擔體制穩定的主要責任,全力支持並推進特區政策。
定期向政府和黨組織匯報,接受雙重監督。
中間派:
權利:
在平衡多方利益中發揮關鍵作用,可提出兼顧不同群體的政策建議。
享有政策修改與協商過程中的主導地位。
義務:
必須維持中立,促成各派共識。
積極調解派系間矛盾,確保協商過程公平、公正。
民主派:
權利:
擁有更大的獨立性和自主權,可提出超越現行框架的創新建議。
在特定領域(如民生、社會公正)享有否決權。
成員放棄黨籍後,參與敏感議題時更具自由度,並能吸引基層支持。
義務:
無需承擔體制維穩壓力,但需確保提案符合公共利益。
必須接受更高透明度的監督,避免濫用權利。
協商與共識形成 民協的主要責任是促進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協商,推動達成共識,確保各方意見被充分考慮,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
參與政策制定 民協需積極參與特區的政策制定過程,提供建議和意見,幫助政府完善公共政策,確保政策更具包容性與合理性。
監督政策執行 民協負責對政府政策的執行進行監督,確保政策按既定目標落實,並就政策執行中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反映民意 民協承擔反映社會各界民意的責任,確保公眾聲音在政治決策中得到充分表達,促進政府與市民之間的有效溝通。
推動社會進步 民協需倡導和推動特區的社會進步,支持與促進民主、法治和社會正義的實現,維護特區的長期穩定與發展。
遵守法律 民協的一切活動必須符合國家憲法、《巢湖特區基本法》及相關法律,維護國家法律權威。
公平協商 民協應建立公開、公平的協商機制,確保不同群體的聲音在決策過程中得到平等表達,避免利益偏倚。
議事透明化 民協的討論和決策過程應保持透明,會議內容和決議須向公眾公開,促進社會監督。
公開財務報告 民協需定期向民政司提交並公開財務報告,所有資金來源及使用應透明,接受審計和公眾監督。
活動備案制度 民協舉辦的所有公共活動、會議和討論,須提前向民政司備案,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禁止違法活動 民協成員不得組織或參與煽動性或違法活動,所有行動應合法有序,維護社會穩定。
成員行為守則 民協成員應遵守道德規範和行為守則,保持廉潔與公正,避免利益衝突及腐敗行為。
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中國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巢湖特區在國家的大力支持下,逐步成為長三角地區的重要經濟樞紐。然而,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社會治理的挑戰也日益顯現,民眾對政策透明度、社會公平與公民參與的需求愈發強烈。在這樣的背景下,特區領導層意識到需要一個新的政治機制來促進不同階層的溝通,推動協商民主,並保持特區的穩定與和諧。這種需求成為了「巢湖民主協商會議」成立的動因之一,為民協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鄭啓華博士作為巢湖本地人,見證了家鄉從傳統城市到現代化經濟特區的快速轉型。隨著中國整體國力的提升,特區的經濟成就有目共睹,但鄭博士也深知,經濟發展需要以社會穩定和政治透明為基礎。他不僅從中國的歷史文化中汲取“協商共治”的智慧,還從世界各地的民主制度中學習了如何通過制度設計促進公眾參與。懷著對祖國的熱愛和對巢湖未來的深切關懷,鄭博士向特區領導層建言,提議成立一個能夠促進社會各界廣泛協商的機構,最終在特區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巢湖民主協商會議」,作為一個創新且包容的政治平台。
「巢湖民主協商會議」的成立,不僅是巢湖特區政治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也是響應祖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推進協商民主的具體實踐。民協的使命在於促進不同利益群體的對話,實現公民與政府之間的良性互動,並為巢湖的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這一機制得到了中央的認可,成為了特區探索協商民主、凝聚社會共識的重要象徵。隨著中國全面深化改革的推進,鄭啓華博士和他的同仁們深信,民協能夠為祖國其他地區提供經驗和參考,進一步推動國內協商民主的發展,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偉大願景。
立法院议会地點和民主团体办公中心
上圖:立法會議大廳(The Assembly Hall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左圖:鄭啟華民主中心(Cheng Kai Wah Center)
文件
序言 為促進巢湖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特區”)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提高立法效率與政府治理能力,經特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決定正式成立巢湖特別行政區立法院,並對原有特區民主協商會議進行合併與重組,重新定義特區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
第一章 巢湖特別行政區立法院的成立
成立宗旨
巢湖特別行政區立法院(以下簡稱“立法院”)旨在成為特區的最高立法機構,負責制定地方性法律、審議財政預算、批准重大政策、監督政府施政。
成立時間與地點
立法院自本文件頒布之日起正式成立,立法院辦公地點設於特區首府居巢區。
組成與選舉
立法院由選舉產生的立法委員(以下簡稱“立委”)組成,共設117個席位(和原特區民主協商會議席位保持一致)。立委由以下方式產生:
區域直選:選出100名立委。
特別提名:由行政長官提名並經立法院確認的17名立委(來自特區人民代表大會)。
職能與權力
制定和修改特區範圍內的法律。
審議並批准特區的年度財政預算和政策報告。
對行政機構的施政進行監督,提出質詢和建議。
審議涉及特區自治權益的重大事務。
第二章 特區民主協商會議的合併與重組
合併安排
原特區民主協商會議的職能與架構將整合至立法院,原民主協商會議的成員可申請參選立法院立委,或參與功能界別選舉。
職能轉移
原民主協商會議的主要職能,包括社會各界意見匯集、政策建議等,將納入立法院的委員會制度,由專門委員會負責相關議題。
第三章 特區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重組
職能範圍調整
特區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特區人大”)不再行使地方立法和政策審議權,其主要職能調整為:
監督憲法和基本法在特區內的實施情況。
審議並批准涉及特區自治與國家利益的重大法律與文件。
任命和罷免特區管區官員,包括行政長官、主要政府部門負責人。
與立法院的協調機制
特區人大可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進行合憲性審查,並對其與國家法律的衝突提出建議,但不得直接修改或否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第四章 附則
本文件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涉及立法院成立、民主協商會議解散及人民代表大會職能調整的配套細則,須在6個月內完成制定。
凡與本文件相衝突的現行規定,即日起廢止。
巢湖特別行政區人民代表大會
202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