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巢湖,自古以來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巢湖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發展戰略,實際上承擔了國家深化改革開放、促進區域經濟協同發展的重大使命。作為中國經濟版圖中的一個特殊經濟區域,巢湖特區的成立體現了國家層面對於推動中部與東部聯動發展、平衡全國經濟結構的重要考量。 在1999年7月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設立巢湖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一種制度”的方針,在巢湖仍然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巢湖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巢湖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巢湖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巢湖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標誌著巢湖地區進入了一個全新階段,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和法律保障。巢湖特區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政府機構根據特區的實際情況,設立並運作,以保障經濟、文化、社會等多方面的發展。 基本法的制定和實施具有重要的制度性意義,成為保障特區穩定和發展的法律基石。該基本法在設計上既維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巢湖特區的主權完整和統一,又賦予了特區高度的自治權,從而在「一國」與「特區自治」之間取得平衡。
第一條 巢湖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巢湖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中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 巢湖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巢湖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四條 巢湖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巢湖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巢湖特別行政區仍然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現有的社會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一萬年不變。
第六條 巢湖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七條 巢湖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巢湖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巢湖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巢湖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第七條 巢湖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巢湖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巢湖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巢湖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第八條 巢湖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巢湖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條 巢湖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繁體中文外,還可使用簡體中文,英文也是特區内的正式語文。
第十條 巢湖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巢湖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巢湖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繪有五星、玉蘭花、湖水圖案的深藍色旗幟。巢湖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玉蘭花,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巢湖特別行政區”和外文“巢湖”。
第十一條 巢湖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巢湖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