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湖·雲棲玖瓏府 - 居巢經濟開發區·捷達區雲棲大道168號
金巢·合悅雲境 - 草城分區合悅路99號
名軒·光明天境 - 光明分區光明大道258號
中建·南巢映月臺 - 南巢分區南湖路188號
新地·湖光雲錦 - 湖光街道湖心路56號
藍湖·旗鼓天樾(高級幹部專門小區) - 旗鼓街道旗峰路77號
金巢·西聖瀾庭 - 西聖街道聖湖路120號
盈科·興巢悅府 - 興巢街道興城路88號
金科·朝陽君悅 - 朝陽街道旭日路50號
天科·官圩攬月灣 - 官圩街道官濱路32號
藍湖·天樾公館 - 天河區高新路168號
金巢·散兵江山賦 - 散兵分區兵河路55號
名軒·高林玖譽 - 高林街道林泉大道88號
中建·佛嶺天悅 - 佛嶺街道佛山路120號
新地·銀屏壹號院 - 銀屏街道銀湖路66號
藍湖·花集雲麓 - 花集工業區花城大道88號
金巢·歧陽御峰 - 歧陽經濟開發區經開路100號
盈科·中垾天璽 - 中垾分區垾湖大道200號
金科·鳳凰錦繡府 - 鳳凰鎮鳳凰路168號
天科·曙光九章 - 曙光鎮曙光街56號
藍湖·姥山雲邸 - 姥山分区姥山大道99號
金巢·蘆溪君樾 - 蘆溪街道蘆溪路120號
名軒·盛利雲樾灣 - 盛利街道盛源路55號
中建·桐蔭璟苑 - 桐蔭街道桐山路88號
新地·林麓九峯 - 林麓街道麓湖路60號
藍湖·武山星瀚 - 武山分區武山大道150號
金巢·壩鎮泓悅府 - 壩鎮分區壩鎮東路88號
盈科·龍王雲錦灣 - 龍王街道龍騰路77號
金科·官塘雲棲院 - 官塘街道官江路120號
天科·槐光瀚庭 - 槐光鎮槐園路180號
藍湖·溫泉樾山 - 溫泉分區溫泉路166號
金巢·岠嶂華樾 - 岠嶂街道嶂山路80號
名軒·戰前雲廷 - 戰前街道前進路200號
中建·半湯壹號公館 - 半湯工業區湯泉大道88號
新地·夏閣雲璟 - 夏閣街道夏江路120號
藍湖·雙泉攬月 - 雙泉分區泉城大道200號
金巢·建和璟瑞 - 建和街道和風路88號
名軒·星火雲樾 - 星火街道星輝路99號
盈科·錦旗國樾府 - 錦旗街道旗山路55號
金科·蓮花華庭 - 蓮花鎮蓮城大道150號
藍湖·欄杆御府 - 欄杆分區欄杆路200號
金巢·蘇灣璟園 - 蘇灣分區蘇江路120號
名軒·北陳天境 - 北陳街道陳湖路88號
盈科·梁帝雲璟灣 - 梁帝街道帝景路100號
新地·東黃星瀾 - 東黃鎮黃山路18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巢湖特別行政區公務員社區的規範化管理,保障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提升居住環境質量,依據《巢湖特別行政區城市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巢湖特別行政區轄區內公務員專屬住宅小區的規劃、建設、運營及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居巢區、天河區、襄安區、臨湖區、半湯區、扶陽區、亞父區等區域內的公務員社區。
第三條 (管理原則)
公務員社區的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規範管理、服務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科學管理,確保安全、舒適、和諧的人居環境。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管理機構)
公務員社區實行**“區級統籌、街道監管、物業執行”**的管理體制,具體由以下部門分工負責:
巢湖特別行政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公務員社區的總體規劃、政策制定及監督檢查。
區級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日常事務監管,協調各方資源,確保社區秩序穩定。
街道辦事處:承擔屬地管理責任,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協調居民自治組織。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提供安全、衛生、綠化、維修等服務,確保社區正常運營。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
小區內應成立公務員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社區管理機構,組織居民自治,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決策,監督物業管理服務品質。
第三章 社區使用與管理
第六條 (入住資格)
公務員社區僅限於巢湖特別行政區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公務員及其家庭成員居住。 需提供單位證明及相關身份材料,經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入住手續。
第七條 (房屋使用)
公務員社區房屋嚴禁轉租、轉借、出售或用於非居住用途。
住戶應愛護公共設施,遵守物業管理規定,維護社區公共秩序。
因特殊情況需變更住房用途的,須經區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安全管理)
社區實行封閉式管理,設立24小時安保巡邏制度,配備智慧監控系統,保障居民人身財產安全。
外來人員需實名登記,實行訪客限時管理。
住戶應配合安全檢查,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九條 (環境與衛生管理)
物業公司應負責社區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管理,實施垃圾分類回收,保持社區整潔美觀。
禁止亂搭亂建、隨意堆放雜物,影響社區整體環境。
小區內禁止飼養影響環境及公共秩序的寵物。
第十條 (設施維護)
物業公司應定期巡查公共設施,做好維修和保養工作,保障設施的正常使用。
住戶發現公共設施損壞應及時報告,物業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予以修復。
特殊設施(如供水、供電、供暖等)發生故障時,應第一時間通知相關部門進行搶修。
第四章 物業服務與收費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內容)
物業公司應提供以下基本服務:
公共區域清潔、綠化維護、治安保衛等日常管理。
設施設備的日常檢查、維護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組織社區文化活動,營造良好社區氛圍。
第十二條 (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費用由區級主管部門根據社區等級、服務內容制定指導標準,並報相關部門備案。
居民應按時繳納物業費,逾期未繳納的,物業公司可依法追繳,並採取相應限制措施。
收費專案包括物業管理費、停車費、綠化維護費等,實行「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原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規處理)
違反社區管理規定,擅自轉租、違規經營的,依法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收回住房使用權。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管理職責,造成社區安全隱患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投訴與監督)
住戶對物業管理或公共服務存在異議的,可向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區政府投訴,相關部門應及時處理。
設立社區監督熱線,定期召開居民代表會議,收集意見建議,提升服務水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試行,由巢湖特別行政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並根據實施情況適時調整完善。
為規範巢湖特別行政區公務員社區住房分配工作,確保住房資源的公平合理使用,保障公務員的基本居住需求,依據《巢湖特別行政區住房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特制定本分配原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原則適用於巢湖特別行政區範圍內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公務員及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
第二條(基本原則)
公務員社區住房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公平公正原則——分配工作堅持公開透明、程序規範,保障分配物件的平等權利。
按需分配原則——根據家庭人口、職級、工作年限等因素,合理安排住房類型和面積。
實物保障與貨幣補貼相結合原則——優先安排實物住房,符合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貨幣補貼。
優先保障原則——重點保障基層一線、急需崗位、特殊貢獻人員的住房需求。
梯度供應原則——根據職級、工齡和崗位重要性,實行差別化住房供應。
第三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公務員社區住房:
具有巢湖特別行政區正式編製,連續在本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
個人及直系親屬在巢湖特別行政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或現有住房面積未達到保障標準;
未享受過其他住房福利政策;
符合其他政策性條件的,如因工作調動、夫妻分居等。
第四條(優先分配物件)
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以下人員可享受優先分配:
工作在艱苦崗位、基層一線的公務員;
因公致殘或特殊貢獻的人員;
在住房困難的重點保障群體,如單親家庭、家庭成員長期患病等;
高級職稱或專業技術崗位人才,具有特區重點人才引進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住房類別)
公務員社區住房根據公務員職級、家庭人口等因素,分為以下類別:
單身公寓(50-70㎡)—— 適用於初級公務員、未婚人員。
兩居室(80-100㎡)—— 適用於科級及以下公務員或有子女的已婚人員。
三居室(100-130㎡)—— 適用於處級及以上公務員或有多名子女的家庭。
複式住房(150㎡以上)—— 適用於局級及以上高層次公務人員。
第六條(住房面積分配標準)
公務員住房面積根據職級、家庭人口等因素實行分級分配,具體標準如下:
副科級及以下人員 - 住房面積不超過 80㎡,主要提供一居或小兩居戶型,滿足單身或小型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正科級人員 - 住房面積不超過 100㎡,提供兩居戶型,適合有子女的已婚家庭居住。
副處級人員 - 住房面積不超過 120㎡,提供三居戶型,滿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正處級人員 - 住房面積不超過 150㎡,提供寬敞三居或四居戶型,滿足高職級幹部居住需求。
副廳級人員 - 住房面積不超過 180㎡,提供四居或複式戶型,配備較高端的生活設施和環境。
正廳級人員 - 住房面積不超過 220㎡,提供高端四居戶型,享有較高標準的居住品質。
副部級人員 - 住房面積不超過 260㎡,提供行政公館級別住宅,配置專屬車庫、書房等個人化設施。
正部級人員 - 住房面積不超過 300㎡,提供獨棟或高端複式住宅,配備私密性強、環境優越的高端居住配套。
補充規定:
住房面積分配將結合家庭成員人數進行適當調整,但原則上不超過職級標準上限的10%。
公務員住房實行梯度分配,新入職人員需根據年限逐步提升住房面積,避免一次性超額配置。
居住人員在職級晉陞后,可根據需求申請住房面積調整,需經過審批流程並視房源情況而定。
退出現職崗位、離退休人員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住房標準,享受相應福利待遇。
第七條(申請程序)
公務員住房分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申請受理—— 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提交個人及家庭住房情況等相關材料;
資格審核—— 由單位初審后,報巢湖特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複審;
公示名單——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將在單位及社區公示不少於7天;
搖號選房—— 採用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房源分配,確保分配過程公平公正;
簽訂合同—— 確定房源后,與物業公司簽訂入住協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輪候制度)
符合條件但暫未獲得住房的人員,實行輪候制度,按照申請時間、住房緊迫程度依次安排入住。
第九條(租賃與購買)
公務員住房實行**“先租後售”**政策,租住滿一定年限后,符合條件者可申請購買。 租賃期間住房產權歸屬政府所有,購買后可獲得部分產權。
第十條(住房用途限制)
公務員社區住房不得擅自轉租、出售或用於經營性活動,嚴禁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違規者將依法收回住房,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退房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在規定時間內騰退住房:
調離巢湖特別行政區或辭職、退休的;
已購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違反住房管理規定的;
因個人原因長期未入住的。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
公務員社區實行統一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
安全保衛:提供24小時安保巡邏和智慧化管理;
設施維護:定期檢查水、電、燃氣等設施,保障正常使用;
環境衛生:實行垃圾分類及綠化養護;
便民服務:提供快遞收發、維修報修等便民措施。
第十三條(監督機制)
住房分配工作接受社會監督,設立投訴舉報電話,確保分配過程公開透明。
第十四條(違規處理)
對違反住房分配政策、弄虛作假獲取住房的人員,依法取消入住資格,收回住房,情節嚴重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責任追究)
相關單位或人員在住房分配過程中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實施時間)
本原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由巢湖特別行政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並根據實施情況適時調整和完善。
第十七條(附加說明)
本原則適用於巢湖特別行政區所有公務員住房專案,凡不符合本辦法的行為,一律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