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黨組成員
行政院黨組成員
中共巢湖特別行政區委員會副書記、行政院行政長官
中共巢湖特別行政區委員會副書記、行政院秘书长、黨組書記
赵申羿
上任日期:2024年5月21日
法定任期:2024年5月21日——2029年5月21日
法定職責:負責行政院代表大会和行政院党务
總執事 周亞平
行政院黨組秘書長
政務委員 李先季
政務委員 周子捷
政務委員 儲世雄
政務委員 金 戈
政務委員 夏鵬飛
政務委員 趙金鵬
行政院黨組相關信息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加強中國共產黨對巢湖特別行政區行政事務的全面領導,規範巢湖特別行政區行政院黨組的組織結構、職能分配和運作機制,依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和巢湖特別行政區相關法規,制定本法。
第二條 【組織職能】
巢湖特別行政區行政院黨組(以下簡稱“黨組”)是中共在巢湖特區行政系統中設立的領導組織,承擔對行政院重大決策、幹部任免和行政事務的政治領導責任,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行政院的全面貫徹執行。
第三條 【職責範圍】
行政院黨組負責在巢湖特別行政區行政系統內進行黨的全面領導,包括重大政策的討論與決策、黨務工作管理、幹部選拔與監督,確保行政院各項工作與黨中央和巢湖特區黨委的決策部署保持一致。
第四條 【適用範圍】
本法適用於巢湖特別行政區行政院黨組及其成員的設置、職責履行、權力監督與運行程式。
第五條 【黨組組成原則】
巢湖特別行政區行政院黨組成員由書記、副書記、秘書長及政務委員(即黨組成員)組成,須由特區黨委審批任命。 黨組成員須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豐富的行政經驗和良好的領導能力。
第六條 【書記職責】
黨組書記是巢湖特別行政區行政院黨組的最高負責人,全面領導黨組工作,確保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行政院的貫徹執行。
書記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討論和決定行政院的重大事項及黨內事務。
書記定期向特區黨委彙報黨組工作,聽取上級指示並落實執行。
第七條 【副書記職責】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開展工作,分管具體領域的黨務和行政事務。
當書記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時,副書記受委託代行書記職權。
副書記負責聯繫並監督特定的政務委員及其分管工作,確保決策的執行。
第八條 【秘書長職責**
黨組秘書長負責黨組的日常運行和協調工作,包括會議組織、文件處理、督促各部門落實黨組決議。
秘書長還負責黨組的內部管理,確保黨組工作高效運轉。
第九條 【政務委員(黨組成員)職責】
政務委員作為黨組成員,承擔分管領域的具體責任,確保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貫徹落實黨組決策。
政務委員負責審議並執行黨組會議作出的決策,並向黨組彙報工作進展。
政務委員應主動接受黨組的領導和監督,嚴格按照黨內紀律和規章制度履行職責。
第十條 【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行政院黨組的主要職責是:
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行政院各項工作中的全面貫徹落實。
組織黨組成員學習、研究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提高決策能力和執行水準。
第十一條 【重大決策的政治領導】
行政院黨組負責對行政院重要事項的政治領導,主要包括:
研究決定行政院的重大決策、方針政策、重要專案和人事任免;
審議行政院提交的重要政策檔、年度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十二條 【加強黨的建設】
行政院黨組負責推進黨在行政院內部的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具體包括:
領導行政院黨組織的建設,健全黨內制度,推動基層黨建工作;
組織全院黨員幹部開展政治學習和思想教育,提高政治覺悟;
確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嚴格監督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情況。
第十三條 【幹部管理和人事任免】
行政院黨組負責對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提名重要崗位的黨政領導幹部,向特區黨委建議任免;
推動行政院內幹部隊伍的建設和培養,注重年輕幹部、專業技術幹部的選拔和培養。
第十四條 【監督和審議工作】
行政院黨組定期對行政院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審議,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並對出現的違紀行為及時處理和上報。
第十五條 【黨組會議制度】
黨組會議:行政院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由黨組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由書記委託副書記主持。
會議頻率:黨組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有重要事項或緊急情況時可隨時召開。
議事規則:黨組會議應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必須經過充分討論並形成決議。
第十六條 【議題設置】
黨組會議議題應圍繞黨的建設、幹部人事任免、行政院重大決策、政策實施等方面進行。 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確定,其他黨組成員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議題建議。
第十七條 【決策程式】
對重大事項實行票決制,黨組成員必須充分發表意見,最後由黨組書記作出最終決策。
決議一經通過,所有黨組成員必須嚴格執行,並負責督促各部門落實。
第十八條 【黨組工作報告】
黨組每年應向巢湖特區黨委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報告行政院黨組的工作成果、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
黨組定期向特區黨委請示和報告工作,特別是重大決策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十九條 【黨內監督】
行政院黨組必須接受特區黨委的監督,重大事項、重要決策和幹部任免必須經黨委批准。 特區黨委對黨組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和指導。
第二十條 【民主監督】
黨組成員應主動接受院內幹部群眾的監督,特別是對於行政院黨組在工作執行中的不足或問題,群眾有權向特區黨委反映。 行政院黨組應設立專門的監督機制,保障黨內監督和民主監督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 【法案解釋權】
本法由巢湖特別行政區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針對黨組的具體工作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相關問題,行政院黨組可向特區黨委請示,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二條 【實施細則】
巢湖特別行政區人民政府和行政院應依據本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規章制度,確保法案中的各項規定在行政系統中的順利執行。 實施細則包括黨組會議議事規則、重大事項票決制操作流程、年度考核機制等具體內容,確保黨組成員在履職過程中有章可循。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頒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特區黨委將監督該法案的落實情況,確保各部門和相關幹部嚴格遵守,確保行政院黨組的各項工作依法依規進行。
第二十四條 【法案修訂】
根據巢湖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及工作需要,行政院黨組可向特區黨委提出對本法的修訂建議。 任何修訂必須經過特區黨委批准後方可生效,修訂內容需在公佈后廣泛宣傳,並對相關幹部和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確保新修訂的規定被準確理解和執行。
總結
《巢湖特別行政區行政院黨組成員組織法》明確了黨組的構成、主要職責、運行機制和監督考核制度,確保黨的領導在行政系統中的有效落實,併為行政院的各項決策提供了制度化的依據和保障。 法案的頒布與實施,將進一步規範行政管理程式,推動巢湖特區的高效治理和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