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目的
為表彰對巢湖特別行政區建立、發展及社會進步作出卓越貢獻的個人或團體,設立巢湖特別行政區各類榮譽勳章。 此細則規定了授勳的規範、評選標準、受勳資格以及受勳者禮遇等事項。
第2條 勳章種類
巢湖特別行政區設立以下六類勳章:
亞父勳章 (YM)
卓越服務勳章 (ESM)
金玉蘭勳章 (GMM)
銀玉蘭勳章 (SMM)
巢湖卓越勳章 (CCM)
一等道德獎章 (First-Class Moral Medal)
第3條 授勳對象
各類勳章授予對巢湖特別行政區經濟、社會、文化、政治等領域作出卓越貢獻的個人或團體。 部分勳章面向公職人員,部分面向非公職人員,詳見各勳章的授勳規範。
第4條 亞父勳章 (YM)
授勳對象:僅限巢湖特區公職人員,特別是對特區建立及長期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領導者或機構。
頒發頻率:每十年頒發一次,每次二十人。
評選程序:由特區政府特別評審委員會負責提名、審查,並由特區最高領導人頒發。
適用範圍:僅限公職人員。
第5條 卓越服務勳章 (ESM)
授勳對象:表彰巢湖特區內公職人員或政府機構在特區發展中作出的傑出貢獻。
頒發頻率:每年頒發一次,無具體人數限制。
評選程序:通過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名,特區評審委員會負責評選,最終由行政長官頒發。
適用範圍:僅限公職人員。
第 6 章 金玉蘭勳章 (GMM)
授勳對象:面向非公職人員,在政治、社會、文化或經濟領域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頒發頻率:每三年頒發一次,一次五人,屬於特區最高榮譽。
評選程序:公眾提名,經過專家評審,並由特區領導人頒發。
適用範圍:非公職人員,重點表彰長期無私奉獻的社會領袖及傑出貢獻者。
第 7 章 銀玉蘭勳章 (SMM)
授勳對象:面向在政治、社會、文化或經濟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團體。
頒發頻率:每三年頒發一次,一次十人。
評選程序:通過專業領域代表的提名,特區評審委員會負責最終評選並頒發。
適用範圍:主要面向非公職人員。
第 8 章 卓越勳章 (CCM)
授勳對象:表彰非公職人員在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對特區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人士或團體。
頒發頻率:每年頒發一次,一次二十人。
評選程序:通過公眾提名,由特區評審委員會最終評選,鼓勵更多公眾參與社會建設。
適用範圍:僅面向非公職人員。
第9條 一級道德勳章 (First-Class Moral Medal)
授勳對象:表彰在道德和公德方面展現卓越表現的個人,特別是對社會風氣產生積極影響的示範人物。
頒發頻率:在需要時即可辦法。
評選程序:由公眾或社區推薦,經由特區評審委員會審查並頒發。
適用範圍:不限公職或非公職身份。
第10條 卓越貢獻
所有受勳者必須在各自領域表現出長期的卓越貢獻,對巢湖特區的社會、經濟、文化或政治產生深遠影響。
第11條 無私奉獻
受勳者須展現出無私奉獻精神,不以個人利益為導向,積極推動社會公益、進步和公共利益。
第12條 領導力與創新
授勳對象必須展現出卓越的領導能力和創新精神,在推動特區發展的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13條 道德修養
道德類獎項特別重視受勳者在個人行為、社會責任感和道德修養方面的示範作用。
第14條 公共榮譽
受勳者將在特區政府的正式授勳典禮上接受勳章,典禮由特區行政長官主持,受勳者的事蹟將在媒體廣泛宣傳。
第15條 官方紀念
受勳者的事蹟將被納入特區榮譽檔案,並在特區的公共設施或文化紀念場所中展示,以激勵後人。
第16條 參與政策諮詢
部分受勳者將被邀請參與特區的政策諮詢委員會,提供專業建議,幫助推動特區的發展。
第17條 禮遇與優待
受勳者將在特區內的重要公共和政府活動中享有貴賓禮遇,並有資格參加特區的重要紀念活動和慶典。在活動中座次需要著重安排。
第18條 專屬徽章和頭銜後綴
受勳者將獲得榮譽徽章,作為個人身份和成就的象徵,並可在正式場合佩戴。在官方名單中,人名后可以後綴榮譽:亞父勳章 (YM)卓越服務勳章 (ESM)金玉蘭勳章(GMM)銀玉蘭勳章 (SMM)和巢湖卓越勳章 (CCM)。YM和ESM為一類,GMM、SMM和CCM為一類,每個類別只能展示一次稱號。
第19條 其他獎勵
部分勳章的受勳者將享有特區政府提供的榮譽性獎勵,如特別紀念品或象徵性的獎金。
第20條 細則生效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具體執行細則由巢湖特區勳章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