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巿樹林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114.06.3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規定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二、為鼓勵學生正常發展身心,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並培養優良品德,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訂定。

三、學生之獎懲,依下列原則實施: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四)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五)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及必要。

  (八)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智商之差異。

 (五)態度與手段。

 (六)行為之影響。

 (七)家庭之因素。

 (八)平日之表現。

 (九)初犯或累犯。

  (十)其他相關因素。

五、新北市樹林高級中學學校為鼓勵學校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

(二)嘉獎

1、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  禮儀合宜足為同學模範者。

3、  生活言行學業進步,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4、  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

5、  與同學互助合作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6、  能主動扶助尊長、老弱婦孺,有具體事蹟者。

7、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8、  主動為公服務者。

9、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10、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善盡職責者。

11、參加體育運動具有運動精神、運動道德,表現優良者。

12、參與校內活動表現優良者。

13、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14、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15、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16、拾物不昧,其價值微薄者。

17、值勤特別盡職者。

18、勸告同學向上者。

19、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20、熱心公益活動表現良好者。

21、擔任各科小老師,認真負責者。

22、擔任班級或社團幹部表現良好者。

23、具有相當於以上各項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嘉獎者。

(三)小功

1、  行為誠正,有具體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  規劃推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3、  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4、  敬老扶弱,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5、  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異者。

6、  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7、  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異者。

8、  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9、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市級或委託民間具公信力團體辦理之全國性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

10、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優異者。

1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12、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13、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異者。

14、熱心愛國運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15、愛國敬軍,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16、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7、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18、具有相當於以上各項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小功者。

(四)大功

1、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3、  參加各項服務,表現卓越者。

4、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

5、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6、  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7、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8、  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9、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項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大功者。

(五)其他獎勵

1、  獎品。

2、  獎金。

3、  獎狀。

4、  除前項各款之獎勵外,得另給予其他適當獎勵。

 

 

(六)學生參加比(競)賽得獎,除有比(競)賽敘獎規定,依規定辦理外,若無規定則敘獎區分,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