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巿樹林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114.06.3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新北巿樹林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114.06.3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規定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二、為鼓勵學生正常發展身心,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並培養優良品德,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訂定。
三、學生之獎懲,依下列原則實施: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四)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五)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及必要。
(八)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智商之差異。
(五)態度與手段。
(六)行為之影響。
(七)家庭之因素。
(八)平日之表現。
(九)初犯或累犯。
(十)其他相關因素。
五、新北市樹林高級中學學校為鼓勵學校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
(二)嘉獎
1、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 禮儀合宜足為同學模範者。
3、 生活言行學業進步,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4、 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
5、 與同學互助合作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6、 能主動扶助尊長、老弱婦孺,有具體事蹟者。
7、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8、 主動為公服務者。
9、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10、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善盡職責者。
11、參加體育運動具有運動精神、運動道德,表現優良者。
12、參與校內活動表現優良者。
13、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14、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15、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16、拾物不昧,其價值微薄者。
17、值勤特別盡職者。
18、勸告同學向上者。
19、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20、熱心公益活動表現良好者。
21、擔任各科小老師,認真負責者。
22、擔任班級或社團幹部表現良好者。
23、具有相當於以上各項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嘉獎者。
(三)小功
1、 行為誠正,有具體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 規劃推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3、 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4、 敬老扶弱,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5、 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異者。
6、 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7、 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異者。
8、 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9、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市級或委託民間具公信力團體辦理之全國性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
10、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優異者。
1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12、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13、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異者。
14、熱心愛國運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15、愛國敬軍,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16、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7、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18、具有相當於以上各項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小功者。
(四)大功
1、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3、 參加各項服務,表現卓越者。
4、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
5、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6、 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7、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8、 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9、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項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大功者。
(五)其他獎勵
1、 獎品。
2、 獎金。
3、 獎狀。
4、 除前項各款之獎勵外,得另給予其他適當獎勵。
(六)學生參加比(競)賽得獎,除有比(競)賽敘獎規定,依規定辦理外,若無規定則敘獎區分,如下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七)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八)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九)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前項各款特別獎勵應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七、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應予糾正,並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
學校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而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懲罰措施:
(一)警告
1、 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規定,當次經勸告後仍未補交者。
2、 未依校園使用規則違規使用行動載具,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3、 違反交通規則致生事故或被無照駕駛同學載乘者。
4、 團體清潔工作不盡職,經勸告仍不改正者。
5、 擔任班級幹部未盡其職責,且有事實證明嚴重影響工作推展者。
6、 非因教學用途攜帶或公開刀械等違禁物品(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所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
7、 重大集會無故不參加或中途離開者。
8、 欺騙師長,造成他人損害,有具體事實者。
9、 對於師長的各項指導有不當之舉止或出言不遜,具有具體事實者。
10、故意破壞環境衛生,有具體事實者。
11、對他人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行為上騷擾有具體事實者。
12、未經同意借取或占有他人財物,有明確事實者。
13、在走廊、樓梯、教室內奔跑、打球或其他行為危及他人安全,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14、上課、團體活動或集會時不遵守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15、在公共場所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含校車) 不遵守秩序或團體規範,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6、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17、禮貌不周(生活禮儀不佳,態度怠惰傲慢),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18、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19、上課時不專心聽講,屢經提醒仍不知改正者。
20、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21、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22、未經允許接見外客者。
23、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
24、公共事務值勤不盡職者。
25、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26、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27、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28、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29、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30、邊走邊吃或隨地吐痰、吐口香糖或隨手丟垃圾破壞校園環境者。
31、用餐時間擅自在操場用餐者。
32、作息時間未進教室或午休在外遊蕩者。
33、於教學區、走廊、川堂嬉戲或打鬧奔跑,情節輕微者。
34、上課時違反教室秩序,經提醒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35、行動懶怠、言行態度輕浮者。
36、老師交辦事項怠忽者。
37、違犯校規或破壞班級榮譽,情節輕微者。
38、升降旗及各項慶典集會時機,無故不到者。
39、上課或各種集會期間行動電話未依規定關機致發出聲響或音樂者。
40、未經老師允許違反教室電腦使用規定輕微者。
41、不按時繳交作業或師長規定之資料者。
42、與本校或他校學生起口角或吵架者。
43、愛校服務未依規定穿著學校運動服者。
44、中午用餐時間於戶外用餐或運動者。
45、違反場地使用規定及時間者。
46、違反交通規則,單車雙載者。
47、校內玩博奕遊戲涉及賭博,情節輕微者。
48、不遵守請假規則,情節輕微者。
(二)小過
1、 同一學期中再犯前款之規定者。
2、 不假離校外出者。
3、 課堂平時考試舞弊者。
4、 冒用他人名義致損及他人隱私或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5、 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所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
6、 破壞公物或公告物品,影響校園工作推展或安全維護者。
7、 以肢體行為侵犯他人者。
8、 於公開場域(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散布不實言論或不雅字眼,攻擊或毀謗他人者。
9、 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情節輕微者。
10、蓄意聚眾,對師長或他人(同儕、校外人士)有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行為上騷擾之具體事實者。
11、塗改或冒用師長名義於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簽者。
12、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輕微者。
13、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14、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節重大者。
15、放學後未依廣播離開教學區。
16、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17、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18、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19、翻越圍牆進出學校者。
20、冒用或偽造師長、家長文書印章或簽名者。
21、不假離校外出者。
22、塗改點名薄、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23、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且情節嚴重者。
24、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25、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26、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27、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28、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29、吸食香菸、飲用酒類或含酒精性飲料、嚼食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30、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31、無故不參加校外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32、教唆毆打或毆打同學、學長或學弟者。
33、上課或集會時間使用行動載具者。
34、屢次無故未參加朝、集會者
35、上課時間(含自習課及外堂課),未經同意私自溜出教室及指定活動地點者。
36、上課時間使用行動載具玩遊戲、傳簡訊、通話者。
37、攜帶、閱讀、觀看或販售不正當之書刊或圖片、漫畫及影片者。
38、攜帶、使用或販售盜版書刊、軟體、光碟等違反「智慧財產權」之行為者。
39、私拆他人函件或故意散佈不實謠言中傷他人者。
40、使用言語不當,講髒話者或上網做不實之漫罵者。
41、同學打架圍觀助勢或挑釁他人者。
42、使用工具故意毀損桌面、椅子或其他設備者。
43、於教學區、走廊、川堂嬉戲或打鬧奔跑,情節嚴重者。
44、上課時間違規使用隨身聽(MP3)者。
45、無照駕駛機車或未載安全帽者。
46、對師長態度不佳,情節輕微者。
47、無正當理由跨越年級者。
48、愛校服務無故未到者。
49、擅入異性廁所者。
50、違反本校兩性互動生活管理規範,情節輕微者。
51、上課或各種集會中行動載具發出響聲,情節嚴重、不聽勸導或累犯者。
52、利用行動載具)或其他播放裝置播放音樂影響他人安寧或上課秩序者。
53、不按時繳交作業或師長規定之資料,屢犯或情節嚴重者。
54、經警察、衛生或相關單位單位通報在校外違反校規者。
55、攜帶違禁物品,情節輕微者。
56、竊盜、勒索、恐嚇、霸凌、威脅、上網謾罵情節輕微者。
57、散佈、播送、上傳、側錄不當(不雅)影音、視訊情節輕微者。
58、校內從事未經允許、申請活動,影響教學安全者(如球類活動、丟擲任何物品、刮鬍泡、水球、抹蛋糕、麵粉
等……),未參加愛校服務者及登記無故取消。
(三)大過
1、 定期考試或重大試場考試舞弊者。
2、 參加幫派等不良組織或出入賭場等違法場所。
3、 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4、 入侵學校或公共網路進行資料竊取、竄改或刪改破壞,情節重大者。
5、 以肢體暴力傷害他人或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勒索他人財物者。
6、 對師長或他人有惡意侮辱、謾罵等言語上攻擊,情節重大者。
7、 違反網路使用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8、 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9、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認有性侵害行為者。
10、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1、觸犯法律,經檢察官起訴或經判決確定者。
12、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13、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14、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15、考試舞弊者。
16、竊盜、勒索、恐嚇、霸凌、威脅、上網謾罵情節嚴重
17、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18、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19、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20、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較重者。
21、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22、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23、故意毀損公物或涉及公共危險行為情節嚴重者。
24、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25、對師長口出穢言或出言不遜者。
26、冒用或偽造師長、家長文書印章或簽名,情節嚴重者。
27、違反本校兩性互動生活管理規範,情節嚴重或連續違犯者。
28、涉及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者。
29、竊盜、勒索、恐嚇、霸凌、威脅、上網謾罵情節嚴重者。
30、故意毀損公物或涉及公共危險行為情節嚴重者。
31、校內外違反教育部春暉專案宣導項目,有吸菸或飲酒或嚼食檳榔或藥物濫物或公然賭博,經查屬實者。
32、翻越圍牆進出學校(含側門、綠籬)或校內管制地區者
(建築物頂樓或未開放之教室及空間)
33、上課期間在校內遊蕩達三次者,每三次核予大過乙次。
(四)依輔導管教目的所為之其他適當懲罰。
(五)留校察看及家長帶回管教注意事項:
1. 留校察看或由家長帶回管教(每次時間以5日為限)。 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 留校察看期間或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 者,應以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及輔導學生之責任介入了解具體情況,經充分與學生及其家長溝通說明且雙方認為有需改變學習環境者,輔導學生轉學至適當學校就讀。
3. 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八、學生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並通知家長。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