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樹林高中學校內遺失物處理要點】
113.08.26 主管會議通過 113.09.03 行政會報通過
目的:為處理本校遺失物招領事宜,並提高學生榮譽觀念,培養廉潔操守,陶冶拾金(物)不昧高尚品德,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作業要點:
(一)凡於本校校內拾獲遺失物或財物者,得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以下簡稱生輔組)代為公告招領。校外拾獲失物或財物,應立即送交附近警察局處理。
(二)處理原則:
1. 拾獲財物:至生輔組填寫「遺失物品招領清冊」
2. 遺失財物:至生輔組填寫遺失財物登記簿
3. 拾獲之財物陳列於學務處生輔組「失物招領櫃」保管。
4. 未認領物品之處理流程:凡於校內拾得財物,若逾六個月未領取處理原則如下:
(1) 現金:專款專用於本校學生急難救助或獎助學金。
(2) 無法變賣之有價物品:如 3C 產品(不含手機)、手錶、首飾、皮夾等,定 期由校內相關單位舉辦義賣,義賣所得之價金,轉入前項相關應用或捐贈公 益團體
(3) 拾得物如為手機、電腦及其他可能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者,送交本市環境保
護局統一處理。
(4) 可移作他用之物品:如便當盒、水瓶、雨傘、制服等,於生輔組統一公告 開放師生無償領取。
(5) 無法移作他用之物品:如眼鏡、鑰匙等雜物,於保管六個月後統一廢棄。
(6) 每學年 12 月底將專款專用處理情形張貼公告,以昭公信。
(三)獎勵辦法:
1. 在校內外拾獲重要文件或價值在新臺幣一萬元(含)以上現金或物品,顯揚校譽者,除頒發獎狀外,並記大功乙次。
2. 在校內外拾獲重要文件或價值在新臺幣一仟元(含)以上至一萬元(不含)以下現金或物品,顯揚校譽者,記小功乙次。
3. 學生在校內、外拾獲新臺幣一仟元(不含)以下之現金或物品者,記嘉獎乙次。
4. 除 1 至 3 項外,拾獲其他現金或物品由學務處認定其價值彈性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