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實施原則:
(一) 與教務處協調社團教師之分配,每學年調查開課教師之專長、興趣、課程內
容、活動項目、活動組別……
(二) 社團活動之成立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1. 學生興趣、教學需要、教師專長、場地使用、技能培養等。
2. 教職員專長外之活動項目另聘校外專業人員為社團師資。
3. 為維持課程之完整性,開設時間以一學年為原則,上下學期不另改選社
團。
4. 各社團按表定時間在分配場地活動,任課老師需按時指導活動,非下課時
間(或指定休息時間)學生不可私自任意活動。
5. 社團由指導教師負責,學生推選社長(或隊長)一名主持社務及聯絡事宜,
其餘幹部視各社團工作需求,由教師自行遴派、推選。
6. 社長負責每週領取繳交出缺勤及活動紀錄,協助秩序管理及收發器材用品
等器具。
六、 成果驗收:
1. 第 2 學期期末舉辦成果展,全部社團均需參加。
2. 成果展以展覽宣傳海報、相關文宣資料、活動企劃資料、活動照片集錦、
各項教具、作品、其他能展現社團特色之物品物件均可。
3. 音樂、才藝、活動性社團,視情況及需求於社團時間於本校活動中心統一
舉辦成果展,以各項表演為主,全年級同學與會觀賞。
七、 注意事項
(一) 指導教師職責:
1. 負責照顧學生安全,防止意外發生。
2. 隨時點名掌握學生動態,防範藉機在外遊蕩及逃課之行為。遲到、
早退、中途離開、曠課(含公、事、 喪、病假)……等,請填寫於社
團活動紀錄中缺勤紀錄欄內。
3. 維持學生活動之秩序。
4. 指導社團活動有關之技能及方法。
(二) 學生注意事項:
1. 保持愉快心情準時參加聯課活動,不得無故缺席。
2. 服從老師指導,遵守上課秩序。
3. 注意本身安全,預防意外發生。
4. 按時完成指導教師交付之任務。
肆、考評獎勵:
一、學生活動內容及進度由指導老師之專業自主決定之。
二、活動出缺席依學生出缺席處理辦法及請假規定辦理。
三、各指導老師可針對表現優秀之學生,自行記功記獎。
四、各社團負責人(幹部社長)之獎勵於上下學期末由學務處統一公告獎勵之。
伍、經費與器材:
一、校內外教師擔任指導老師者,其費用由教學組統籌、人事費支出。
二、活動所需器材酌由學校購置,材料費用部分由學生負擔。
陸、本計畫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