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學生出缺勤管理實施要點】
106.08.29 校務會議通過 107.04.13 臨時校務會報通過
本校假別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分別為公假、事假、病假及喪假,本校學生因病或重大事故不能到校上課時,須向學生事務處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一日以 7 小時計算。
一、 學生在校因故臨時請假須填寫臨時外出請假單(一式三聯),經導師及學生事務處
核准並通知家長後,始得離校。事後應依請假規定於 3 日內至學生事務處辦理登記。
二、 學生辦理請假登記須有證明,並將事由詳填請假卡(新生入學由學校統一發給學生保管),於請假日起算,1 日內送請導師核簽,2-3 日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核准登記方能生效,逾時以曠課論。3 日以上一週以內之事病假須經學務主任核准,一週(7 日以上)以上者陳請校長核准。
三、 公假須由負責老師於事前填寫公假單,知會公假學生之導師後,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登記。
四、 因特殊事故請假者須由家長出具證明,並於請假日前完成相關手續。
五、 因病無法事先請假,請學長家長以電話告知導師及學務處(分機 2101生輔組 2126)。病假 3 日以上,必須檢附醫院及家長之證明,並於到校 3 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六、 學生懷孕,其待產與生產期間,應專案彈性處理,不以曠課論。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為尊重個人生理隱私,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
七、 喪假須出具相關證明並得視情況於事後 3 天內補陳請假手續,直系親屬請假 7 日為限,2 等親請假 5 日為限,其餘須以事假請假。
八、 學生缺課除因公、病、產前、娩、流產、育嬰、生理、喪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九、 遇本校段考及其他重大考試,原則不得請假。但因產假、喪假、受傷無法參加考試及罹患重大疾病住院或因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而無法參加考試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本校學生重大集會請假切結書)辦妥請假手續。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考查方式詳如「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規定。
十、 偽造證明書及家長或導師簽章者,經查明後依規定加重處分。
十一、 凡未經請假而無故不出席上課、自習、集會、課外活動及升降旗者,一律以曠課論,情形特殊者另行議處。
十二、 假期期滿仍不能到校上課者,得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函請續假,否則仍以曠課論。
十三、 學生曠課登記規定:學生於上課 10 分鐘後進入教室一律以曠課登記,任課老師不得拒絕學生進入教室上課,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學生亦不得以被登記曠課為由,而不進入教室上課,無故曠課未到課者,以曠課 4 節記警告乙次,到校無故曠課在校內遊蕩(遊蕩定義為上課時間私自在校 內處所逗留)記予小過乙次,第 3 次起核予大過乙次處份,其他曠課者視情節依校規議處。
十四、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