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樹林高級中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規定】
111.02.22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新北市政府100年10月26日北教特字第1001411793號函,新北市所屬各級學校訂定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規定參考原則處理。
二、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電話,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規則。
三、 申請程序:由家長簽署申請書知會導師及學務處後方可攜帶手機。
四、 使用時間:行動電話可以使用的二個時段分為:
(一) 上學以前(國中同學入校後即請關機並繳交予導師置入保管箱內統一保管;高中同學進入校園後,除課程需求外不得使用,保管方式視各班要求)。
(二) 放學以後(國中部15:55、高中部16:00後,夜間晚自習、課後輔導及K書中心均視同正課,每日校區開放時學生再次進入校區後不得於教學區內使用)。
五、 管理方式:
(一) 非使用時間一律關機。
(二) 上課時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一律打電話到導師辦公室或學務處。(校內各辦公室分機表請參閱本校官方網站)
(三) 不得利用學校公用電源為私人行動電話(或行動電源等)充電
(四) 導師或任課老師如要求手機統一集中保管,需配合收繳。
六、 違規處置:
(一) 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記警告一次並代為保管三天在校日及視情況通知家長領回;累犯者記小過處份並代為保管五天在校日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 其他未按規定使用行動電話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玩遊戲、聽音樂…等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以下舉列:如學生具備積極且悔過的態度,並撰寫反省書可減輕懲處。
(三) 利用行動電話作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記小過以上處份。
七、 其他:
(一) 在公共場合使用動電話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二) 行動電話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電話者,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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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樹林高級中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申請書
本人子弟 就讀 貴校 年 班,已確實清楚學生於校內使用行動電話之相關規定,現(□ 不同意學生使用;□ 同意學生使用及申請於校內使用行動電話),並願意配合 貴校管理規定訂定之相關規範及處置措施。此致
申請人 家長或監護人簽章:
家長 連 絡 電 話:
與學生關係 :
學 生 簽 名:
學生手機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