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南投縣教育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教育、協助發展教育及增進教育人員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南投市。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地方教育之研究設計及建議改進事項。
二、關於增進人民生活上知識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之調查統計及編纂事項。
四、舉辦各種教育研究會及學術演講事項。
五、舉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各種教育事項。
六、關於一般教育事項得建議於教育行政機關。
七、處理主管官署委辦或諮詢事項。
八、辦理會員互助及福利設施事項。
九、舉辦會員服務事項。
十、辦理其他合於教育宗旨之事項。
第五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依法成立之鄉鎮市教育會均應加入會員並得徵求各級公私立學校、社教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為贊助會員。前向申請入會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
經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後請主管官署及上級教育會備查。
第六條:本會出席上級教育會會員代表名額以基層教育會個人會員五百人推派代表一人為原則,每逾五百人得增派代表一人,不滿五百人如已超過半數者,仍以五百人
計算,由理、監事會選派之。但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
第七條:本會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期滿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任期屆滿未改選前不得出席上級教育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但代理人以代理一人並以委託同類會員為限,受委託代理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決議。
三、繳納會費。
四、贊助本會謀致共同利益之各種事業設施。
五、接受上級教育會指導監督及稽核。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有關本會陳述意見及請求與建議之權。
二、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有享受本會互助及福利設施之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應由理事會議決議予以出會並報告會員代表大會。
一、破產。
二、解散。
前項出會會員應即繳還一切會員憑證並清償對本會之欠費及債務。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理監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權利或呈報主管官署予以改選之處分。
一、不遵照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及事業之行為者。
三、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改選處分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並由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之當選人不限於出席之下級教育會會員代表。
第十五條:上下級教育會理監事不得互相兼任,如一人當選為上下級教育會理事或監事時,應於當選七日內自行擇定報請主管官署備查,否則其當選之上級理事或
監事無效,由候補人遞補。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當選名額合於甲類會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當選,均以甲類會員為限。
前項常務理事(理事長)如喪失甲類會員資格時,應即解任,以甲類候補理事遞補,並依規定重新互選繼任,理事喪失甲類會員資格時,以甲類會員候補理事遞補之,
如不足遞補必要時得報請主管官署核准補選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監事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之,但仍應受第十六條規定當選名額比例之
限制,以補足前任之任期為限,未遞補前不得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理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出缺。
一、因故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者。
二、不出席定期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連續缺席二次者(除公假、病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二次視為辭職出缺)。
三、曠廢職務或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四、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與出席上級會員代表。
二、通過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事業計劃及工作人員編製暨經費預決算。
四、通過監事會所提稽核報告。
五、處理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六、通過會員之除名改選處分。
七、通過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決議事項。
第廿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通過會員入會、出會及處分。
四、擬訂年度事業計劃與預算預決算。
五、通過聘免本會工作人員。
六、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第廿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三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一切會務。
第廿四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廿五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解聘時亦同。
第廿六條:本會總幹事資格應在高中師範以上學校畢業,服務教育工作三年以上,並對當地情形熟悉者為合格。
第廿七條: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左列事項:
一、處理日常業務。
二、對業務辦理情形向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指揮監督本會工作人員。
四、依照編制員額及經費預算視事業需要,報經理事長核准提經理事會通過遴聘工作人員,解聘時亦同。
第廿八條:本會得視業務繁簡設置左列各課:
一、組織活動課:掌理徵求會員與會籍之清查整哩,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各級教育會之聯繫及有關會務之活動事項。
二、研究發展課:掌理研究、發展地方教育暨地方教育之調查統籌編纂獎勵會員進修及有關文教活動事項。
三、公共服務課:掌理會員互助與福利設施舉辦會員服務事業,輔導人民增進生活上之知識及有關康樂之活動事項。
四、總務課:掌理文書、事務出納、會計人事事項。
必要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設置各種業務委員會,其組織及半是細則另定之。
本會設置贊助委員會,聘請贊助會員之主持人為贊助委員,每年互推一人為召集委員,負召集會議之責,委員會得備理事會諮詢,並有向理事會建議權。理事會開會時,
得通知召集委員列席會議。
第廿九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人。如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條: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先呈准主管機關於十五日前通知之。
第卅一條: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擔任臨時主席,並由大會公推主席團,其由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呈准召開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卅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如不足法定人數時,應宣布流會或改開座談會決定召開下次會議時間,
如連續流會二次於第三次開會時,以實到人數為法定出席人數。
第卅三條:左列各款事項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條改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之罷免。
四、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卅四條:本會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卅五條:本會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卅六條: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卅七條:本會經費分左列各款: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五十元。
二、常年會費:贊助會費由省社會處會同教育廳訂定標準繳納。
三、特別捐款。
四、特種基金及孳息。
五、政府補助費。
六、政府委辦事業之收益。
七、事業費。
前項第一、二、三、七款之徵收標準均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行之。
第卅八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九條:本會經費預算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連同各項收支明細表送請監事會審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備行。前項經費預算在
年度開始前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者,得先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准行之,並提付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條:本會徵收各種費款應依據台灣省各及人民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使用統一收據。
第四一條:本會收入之款項,應存入銀行、合作金庫或郵局,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其存摺及支票由財務人員保管,並由理事長、總幹事會計及財務人員共同加蓋印章
提取之。但理事會得視需要經監事會同意後規定若干金額做為週轉金,交財務人員保管備用。
第四二條:本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於每月終結後編列計算書類,經理事會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查,並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造收支決算及總報告連同單據於會員代表
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由監事會審查完畢編製審查報告書二份連同決算及總報告書類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將收支決算及總報告及審查報告書一份呈報
主管官署核備並公告之。
前項單據應依規定保存十年以憑稽核。
第四三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派之。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派之機關團體。
第四四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官署核轉省社會處備案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四十八年五月五日制定
民國六十九年三月卅一日修訂
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修訂
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廿六日修訂
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廿一日修訂
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