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領取本身是權利的一種,不是利益,是服務公職的對價,大法官釋字解釋:「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之權利,應予保障。」因此,軍公教退休人員退休金所得請求權,是基於職務關係所取得公法上之債權。
所有公教人員對退休金的議題都十分關心,因此參加人員非常踴躍,甚至超過預估人數,未來會再透過類似的活動,讓更多人可以對年金改革後的因應有更清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