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倫理,指涉及生命的道德原則,關心人類如何看待生命。醫學作為維持健康、保護生命的學問,生命倫理自然是醫學之一大課題。現代醫學快速發展,醫療技術日新月異,諸多生命倫理議題也隨之而來,以下將分論之。
墮胎,是以藥物或手術等人工方式終止妊娠的行為。墮胎長期以來備受爭議,正反雙方各執其詞。正方將胎兒視作婦女身體的一部分,而非獨立生命,墮胎正是婦女行使自己的身體自主權。反方則認為墮胎是剝奪胎兒的生命,在道德上是錯誤的。探其究竟,實為孕婦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的比較。到底孕婦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孰高孰低?又胎兒是否為「人類」,享有「生命權」?至今仍無定論。
羅訴韋德案,是1973年在美國一起有關墮胎權的重要案件。該案件主人翁化名羅,居住在德州。1969年,羅第三次懷孕,希望拿掉孩子,但德州法律規定除非胎兒威脅母親性命,否則墮胎違法。羅於是找律師,起訴當地的地方檢察官。後來此案件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定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反憲法的正當程序條款。並提出三階段標準,懷孕前三個月,孕婦可與醫生討論後,自行決定墮胎與否;三個月後,政府得限制墮胎;24到38周,除非母親生命受到威脅,否則禁止墮胎。此判決保障了婦女的墮胎權。然而,2022年六月,聯邦最高法院以6:3推翻羅訴韋德案的裁決,再度掀起相關討論與衝突。
目前我國刑法設有墮胎罪,而優生保健法規範特殊狀況,胎兒畸形、因強制性交而受孕等,不成立墮胎罪。另外,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規定”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以上法律亦引發相關爭議,尚在修法階段。
代孕是指第三方為委託人完成妊娠、分娩的過程。現代社會,晚婚比例增加,不孕夫妻變多。隨人工生殖技術日益成熟,捐精、捐卵、試管嬰兒等方法得撫絕嗣之悲,代孕亦能給予不孕夫婦享受天倫之樂的機會。然而在台灣,代孕的地位並不如捐精、捐卵、試管嬰兒,是違法的,其中爭議在於所涉及的倫理原則。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副教授孫效智〈代理孕母的倫理與法律問題〉一文中指出,代理孕母是否合乎倫理,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首先,委託代理孕母必須是在沒有任何其他辦法下的救濟手段,如婦女子宮因病切除等。若婦女身心正常卻因任何理由請別人替自己懷孕,將錯過懷胎九個月的共生親密。這份親密共處的感情對家庭十分重要,假使父母不願懷孕的胎兒付出,很難想像他們準備好為人父母。再者,委託夫妻必須使用自己的精卵。若代理孕母使用自己的卵子,將割斷原本的親子關係,阻絕孩子的親子認同。三,所使用的人工生殖方法不可以任意傷害受精卵或胚胎。受精卵或胚胎已是在連續發展過程中的初期人類生命,應受到極謹慎的尊重和保護。最後,是不可將代理孕母商業化。一旦商業化,將助長胎兒以及代理孕母的身體工具化的風氣,並且導致有錢婦女對貧窮婦女的經濟劫掠。
因此,代孕的合法化,需考量眾多因素。2020年,規範代理孕母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通過一讀,是代孕走向合法化的第一步。
安寧療護與安樂死均是面對死亡的選擇,然二者截然不同,眾人經常混淆,以下將解釋。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安寧緩和醫療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安寧療護的真髓,在於以尊重生命的態度,陪伴末期病人安詳度過生命中最後的時光。施行安寧療護之下,病人是自然死亡,帶著尊嚴離開。安樂死則為有意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措施,通常是醫護人員提供藥物或工具協助患者自殺。
安樂死一直以來飽受爭議。支持者認為,人擁有死亡權,能自願選擇死亡;安樂死能消除末期病人的痛苦,不受折磨,得到解脫,並且減輕家庭與社會的負擔。反對者則認為,生命是無價的,安樂死刻意終結生命,忤逆生命尊嚴。另外,開放安樂死將導致其被濫用,使得患者遭遇病痛即訴諸安樂死,喪失求生意志。
醫界對此也有不同看法。安樂死是提前結束生命,與醫者救死扶傷的本質背道而馳。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在安樂死及醫師協助自殺立場聲明書提及:「死亡是生命的自然歷程,所有末期病人都應該受到高品質的醫療照護,包括能即時且公平的得到高品質的安寧緩和醫療,以緩解病人及其家屬身心靈的痛苦、確保生活品質及生命尊嚴。」、「本學會不支持『安樂死和醫師協助自殺』。刻意結束病人生命,不是解決病人痛苦的好方法,反而可能讓病人失去妥善緩解痛苦的機會。」
當前,協助自殺於瑞士、荷蘭、比利時、加拿大等國合法,我國對安樂死的規範《尊嚴善終法》仍在立法階段。
Q1:臺灣安樂死未能執行主要有什麼顧慮?而國外的安樂死如何執行?有何限制?
最後的動作,如果是病人自己執行,那他獲得的只是死亡的協助。這叫assisted dying(assisted death; assisted suicide)。如果是醫師協助病人死亡叫作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另外,主動安樂死,當病人極虛弱時,請求醫護人員協助執行;被動安樂死: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末期的病人,可拒絕治療、急救。目前台灣僅容許消極讓病人拒絕治療,尚未容許病人可以要求醫師協助死亡。
Q2:墮胎問題,贊成反對雙方各執一詞,癥結點在於胎兒生命權與婦女生育權的比較。請問教授該兩種權利何高何低?
雖然刑法包含墮胎罪,但是,優生保健法為墮胎提供一個法源。當婦女因為疾病導致胎兒發育不良,或對孕婦本身身心、家庭造成影響時,臺灣的法令是尊重女性的生育自主權。
主張胎兒的生命權,認為精卵結合即代表一個新的生命,將發育成人,因此,生命權應該被保障。另外一方面,生育自主權,主張懷孕是女性的生育選擇,基於個人的選擇自由,可以選擇終止懷孕。
Q3:臺灣晚婚比例增加,多數夫妻不孕,現行制度中,捐精、捐卵、試管嬰兒等方法得撫絕嗣之悲。但為何代理孕母未能通過?代孕忤逆哪些倫理原則?
贊成:
若未將代孕生殖納入法規的結果,卻是造成無法懷孕者轉向地下化,或遠赴國外尋子,反而造成更多的爭議等。
反對:
子宮工具化、子宮商品化、造成不孕夫妻壓力;缺失包含商業仲介的剝削、墮胎權與孩童潛在福祉的爭議、孩童身分問題、委託父母對孩童期望的落差、孩童尋根的權利等。
謝玉琴、黃翠簾、羅琦、劉麗芳(2008)。試論代理孕母對法律與倫理之衝擊。光田醫學雜誌,3(6),53-62。
孫效智(1997)。代理孕母的倫理與法律問題。應用倫理研究通訊,10(4),8-11。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08年4月9日)。安寧療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安寧療護 (hpa.gov.tw)
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2017年5月25日)。安樂死及醫師協助自殺立場聲明書。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 (hospicemed.org.tw)
醫學做為一門實證科學,任何藥物、器材、治療方法實行前都必須受到嚴謹的驗證,以確定是否對於病患有效。因醫學研究涉及生命的狀況,研究者須謹慎行事並檢驗過程是否符合法律、倫理規範。
為了保障受試者的安全,臨床試驗前會經過實驗室研究以及動物實驗後才會進到臨床試驗分期階段。以新藥的研發舉例,一共分為四期:
【第 I 期】(數十名左右)
第一階段人體試驗的主要目的是監控藥物的安全性,藉由此階段的試驗,探討藥物對人體所起的生化及物理作用及觀察人體對藥品作用的過程,找出適當的治療劑量及給藥時程。
【第Ⅱ期】(一百名左右)
主要探討藥物的安全性及療效,並評估其對人體的影響。第II期研究的試驗通常把焦點放在特定的醫療狀況(如:是否出現不良反應)。
【第Ⅲ期】(數百名左右)
此階段更進一步地評估此藥的有效性及安全性,將新的藥物或治療方法(或標準方法的新用法)與目前的標準療法作比較。常以隨機分配、雙盲及對照試驗來設計實驗,通過可申請NDA(上市許可)。
【第Ⅳ期】(數百至數千名左右)
為藥物上市後長期治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追蹤。
赫爾辛基宣言中確立了人體試驗的倫理原則後,1979年頒定的貝爾蒙報告書中提出三項受試者保護原則(貝爾蒙原則):
一、自主:尊重有意思能力的受試者意見及選擇,若無行為能力的受試者,則需要受到特別保護。
二、行善:試驗的好處與壞處必須平衡,且安全性更要大於危險性。
三、正義:不能以脅迫的方式要求受試者參加試驗,受試者必須在公開、公平的情形下接受試驗,而某些特殊身份的人更需受到正義原則的保護。
在臺灣,進行人體試驗前需要經過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核通過,而受試者相關權益亦有人體實驗法保障。
研究進行過程中,知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為必要文件,研究人員必須將研究目的、方法、經費來源、任何可能的利益衝突、研究人員所屬機構、該研究可預見的益處及可能伴隨的危險與不適等相關資訊詳實告知受試者,知情的狀況下自願簽下了同意書後,才符合受試者的公平正義的表現。
資訊時代下,生物醫學(如基因科技)與公共衛生研究的快速發展,需要許多健康資料庫、大型的生物資料庫(biobanks)以支持醫學研究使用,至此隱私與資料安全、資料濫用等議題浮上檯面。
研究需要將受試者個人健康資料向他人公開,包括對更廣大的科學社群,有時候還包括對一般大眾。為了保護受試者的隱私,研究者必須確保受試者在知情狀況下,已同意研究者為研究目的可使用其個人健康資料;因此研究者必須事先便告訴受試者其資料將會如何被使用。一般而言,資料應該要去除個人身份,而且儲存及傳送時都應加密。
臺北宣言平衡了個人生物材料、資訊的保密與隱私權以及生物資料庫對於醫學研究帶來的群體利益之間的衝突,提及管理者須保護病人提供的資訊,病患本身也有權利控管其個人資料與生物材料的使用,而醫師也具有特別的倫理與法律雙重義務。對於生物資料的儲存、收集與使用也必須經過病人與捐贈者的知情同意。
Q1:請問為什麼會選擇研究醫學倫理?對於醫學生/醫師來說,醫學倫理的重要性為何?
事實上我當初選科的時候就已經有規劃好說我未來應該會在繼續做醫學倫理方面的研究,所以之後我就延伸算是我的學術專長就轉到醫學倫理這樣子。其實一旦進入臨床照顧,跟病人互動就會有很多溝通的問題,所以從臨床、研究到新科技、生跟死的議題,這裡都有很多抉擇是屬於倫理面向的問題,所以倫理學對醫學生來講是一種基本應該要培養的能力,因為會跟你的思考、判斷、選擇有關係。
Q2:對於目前臺灣的醫學倫理相關課程的想法?臺灣與其他國家對於醫學倫理的想法有何差異?未來改良的方向?
醫學院的倫理課程過去比較是用一種知識傳授的一個模式,後來慢慢讓醫學倫理的教育用思考、辯論、討論的方式來做教學。我們看到一些比較重視醫學倫理的國家,基本上都會慢慢發展成共通的模式,就是一方面重視知識的傳授,也更重視他的應用,能夠跟你的臨床工作結合起來。國際間常常做一些醫學倫理教育的交流,因此會產生一些共通的趨勢,所以我們跟一些先進國家就教育的內涵我想都蠻趨近一致的。
Q3:請問教授研究倫理委員會負責什麼事務?如何參與研究中的倫理工作?教授在委員會中的角色以及職務?
舉例來說,代孕生殖可協助不孕的夫婦生育兒女,然而,女權團體擔心代孕生殖,加重女性不平等的地位,讓女性更侷限於傳統婦女的角色,使女性成為生育的工具。委員會在討論後、辦了兩次公民會議、並收集民意。
臨床試驗幫助我們探索醫學。新藥、新技術、新器材都會經過人體試驗,研究倫理委員會幫忙保護受試者。委員會的委員,需審查研究計畫,以病人跟受試者的角度,使受試者的權益受到保障,同時亦可促進醫學研究。
Q4:現今醫學倫理所面對的最大挑戰為何?如何解決?
其實醫學倫理當你真正去學習他體會他的時候,你就知道他是無所不在的,這些東西都是隨著醫療科技的發展就自然產生了。倫理學在探討的事實上是你要去判定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是正確或者錯誤,你可以讓機器人做很多事情,你可以用科技做很多事情,可是這些事情他可以做並不等於說道德上他應該做。那古老的問題會在新科技進展下發展出更成熟的觀點,但他還是會push the edge,邊緣會不斷的進展。
Q5:對於人工智慧運用於醫療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做數據分析時個人資料該如何處理?這之間可能會產生什麼問題?
AI的研究如果是發展輔助診斷,基本是以大數據來幫電腦做運算的一個演練,那你搜集數據就會牽涉一些跟數據有關的倫理學,這些資料如果不夠完整會又造成你發展出來的AI不具診斷力而造成誤診,所以這就是應用上的一個問題。對於AI所涉及到的倫理問題一部分是這些數據的應用,另一個部分就是說當他變成某種機器人的時候就會有所謂的照護機器人的倫理問題。
Q6:未來智慧醫療的普及可能會對醫病關係怎麼樣的影響?作為醫學生該對此做哪些準備?
現在很多人都會自己查資料並質疑醫生的所為,這種專業知識不再是醫師所獨享,所以我們就要學習如何在這樣的過程當中怎麼去跟病人做解釋,因為這些資訊可能是片段的是錯誤的,建立好的醫病關係,即使他得到了這些資訊他也會跟醫師確認。
有些人會擔心說有些科將來會被AI取代,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人工智慧的醫療還要接受很多漫長的檢驗,所以學生們也不用太焦慮,不過每個人都需要去注意這個趨勢的發展。
Q7:現代醫學高度管理化、管理化、組織複雜嚴密,過度介入我們的生活,致使眾人反感。為修正之,居家醫療於焉興起。長照2.0以在地老化為目標,推行社區整體照顧ABC模式。請問教授的意見?又長照2.0面臨執行效率低落、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請問教授有何建議?
一個良好的照顧,要從社區做起。長期照顧與社區醫療結合可達雙贏局面。但是,臺灣的醫療太過集中化,病人動不動就跑大醫院。其實,應該要回歸一個合理的三角形,分級醫療的制度。健保署的星月計畫,推動醫學中心跟基層醫師,能夠雙向的轉診。月亮與星星互相輝映,而不是彼此競爭,甚至於惡性競爭。
曾嶔元(2014)。醫學研究之倫理規範。生物醫學;2014;7:105-109。
蔡甫昌、邱泰源(2016)。世界醫師會台北宣言:健康資料庫與生物資料庫之倫理考量。台灣醫學;2016;20:620-4。
The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2015). Medical Ethics Manual. France, DC: Author.
蔡甫昌(2012)。參與臨床試驗得倫理考量。健康世界;2012;9:36-41。
何弘能(2012)。臨床試驗怎麼保護受試者。健康世界;2012;9:24-27。
成大醫院(2022)。認識臨床試驗。取自國立成功大學網址 http://ctc.hosp.ncku.edu.tw/content/education/detail;jsessionid=3100CB40A63B28F731C3FEBA019BD6F3?content_id=98
全聯會國際事務工作小組 (譯)(2016)。世界醫師會台北宣言:健康資料庫與生物資料庫之倫理考量。台灣醫界;2017;60: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