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委員會組織辦法
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家庭教育委員會組織辦法
一、 依據:96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社字第09639044400號函。
二、目的:為規劃辦理本校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特組織本校家庭教育委員會。
三、組織:
家庭教育委員會置委員11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期滿
得續聘之,由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導師代表、專任教師
代表、及家長代表四位組成(含原住民或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或新移民學生家長代表至少
1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家長代表應占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 任務:
(一) 統整學校各相關資源,擬訂家庭教育實施計畫,落實執行並檢核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並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之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
(三) 推廣家庭教育相關教材之應用。
(四) 整合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及人口教育之宣導。
(五) 協調學校與社區家庭教育交流及合作事宜。
五、 家庭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經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或
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
六、 本校家庭教育委員會各項會議紀錄及執行成果均應建冊列檔,以為校務評鑑及「推展家
庭教育績效優良團體」評選之依據。
七、 本辦法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