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新知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101年7月11日起,原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作業程序改為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需要經過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與以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僅由專科醫師1人鑑定有別,所以簡稱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的實施,除了可瞭解身心障礙者的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也重視其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的影響,而透過主動的評估,才能按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同時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現制有什麼不同處?
(1)除舊制醫療鑑定,再增加需求評估,始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2)鑑定項目改變:除舊制身體結構、功能為鑑定依據,新增社會參與及環境鑑定。
(3)鑑定人員改變:由舊制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新制改為由醫療及需求評估團隊進行鑑定及需求評估。
(4)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後,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5)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度及極重度。
為什麼要用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認定身心障礙者?
現行身心障礙分類,無法周延含括所有障礙狀況,且忽略身心障礙者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的影響,為了能和國際通用的分類系統接軌,並且周延保障各類身心障礙者,按照個別需求主動提供所需要的服務,所以改採「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作為身心障礙者的分類依據。
新舊制分類對照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身心障礙的分類內容,將從過去以疾病名稱分類的16類,改為以身體結構與功能分類的8類,兩者的對應如下表:
◎新制(8類)與舊制(16類)身心障礙鑑定對應表
認識「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資料來源】節錄自內政部2012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