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計畫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計畫緣起:國內兒童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的發生,在過去10年以來有顯著的增加,除了數量上的增加,此類案件在問題的複雜性和嚴重性亦有日漸惡化的現象,近2年來,更有許多殺子後自殺的案例,探究此類案件發生原因,多數伴隨著父母失業、疏忽、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事件,父母不勝壓力負荷,轉向子女施暴發洩,無辜的孩子變成父母的出氣筒,傷害之深,令人痛心,也引起政府及民間高度關切,而此等案件幾乎均非113兒保通報案件,有鑑於此,政府亟需於原來兒童虐待及家庭暴力事件處遇流程和服務內涵之外,擴大篩檢體制,以及早發現或篩檢具有高風險家庭之虞的個案,主動和提前介入此等家庭及個案,有效評量其潛在的問題與需求,並提供以兒童為中心,家庭為對象之預防性、輔導性及支持性等服務。

一、實施目的:及早篩檢發現遭遇困難或有需求之高風險家庭,轉介社政單位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以預防兒童少年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發生。

二、本計畫所稱高風險家庭係指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的家庭。

三、策劃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四、主辦單位: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五、承辦單位:經地方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或團體。

六、服務對象:

(ㄧ)經教育、衛生、民政、勞政、警政、社政等相關單位篩檢轉介之高風險家庭及兒童少年,並依兒童及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如附表一)通報之個案。

(二)經相關團體或民眾通報轉介之高風險家庭及兒童少年。

七、服務內容:

(一)專業人員關懷訪視,以個案管理員角色模式,為個案家庭做需求評估、尋求資源、安排轉介、督導服務、追蹤評估等,提供支持性、補充性服務,增權家庭建立完整家庭功能服務。

(二)結合保母支持系統、幼兒園所提供幼兒臨托及喘息服務。

(三)運用社區志工,推動認輔制度,協助兒童少年身心成長發展,或轉介參加國中小學學童課後照顧服務。

(四)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及增強父母或照顧者親職知能、親職指導或促進親子參與及親子關係之服務。

(五)針對精神病、酒藥癮家庭,轉介衛生醫療單位提供醫療及戒治資源。

(六)針對須就業輔導家庭,轉介就業服務單位,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資源。

(七)結合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協助案主改善困境。

(八)輔導進入社會救助系統、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托育補助及早期療育。

(九)辦理高風險家庭宣導及教育訓練,強化高風險家庭篩檢轉介機能,擴大轉介來源。

(十)其他依個案狀況予以適當之輔導處遇。

八、權責分工:

(ㄧ)策劃單位(本署):

1.本計畫之研訂修正。

2.規劃高風險家庭資訊作業系統。

3.研訂高風險家庭評估指標及高風險家庭篩檢轉介處遇流程(如附表二)。

4.協助安排承辦單位相關人員在職訓練。

5.督導地方政府推動本計畫。

6.補助承辦單位相關經費。

7.其他有關全國一致性之作業。

(二)主辦單位(地方政府):

1.洽定本計畫之承辦單位。

2.審核承辦單位研提之計畫。

3.審查承辦單位相關經費及其核銷作業。

4.依據高風險家庭開案指標、個案分級分類處遇指標及結案指標建議參考表(如附表三),督導承辦單位落實執行    本計畫,包括以下事項,

(1)案量是否足夠

(2)服務間隔及次數是否合適

(3)個案紀錄是否詳實

(4)服務重點是否符合個案需要。

5.承辦單位異動時,輔導移轉服務對象名冊與檔案資料。

6.安排承辦單位相關人員在職訓練及引介連結公私部門資源,俾便承辦單位順利運用輔導案家。

7.定期邀集相關行政單位與承辦單位召開聯繫會報。

8.依高風險家庭篩檢轉介處遇流程與承辦單位劃定責任分工

9.督導與考核承辦單位執行狀況並研訂承辦單位退出機制。

10.建立高風險家庭個案回覆機制。

11.其他有關地方政府一致性之作業。

(三)承辦單位:

1.應於地方政府轄區內設有辦公室。但經地方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2.接受社會局(處)轉介個案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後應於10個上班日內進行初訪並於1個月內向社會局(處)回覆評估結果。

3.依本計畫內容提供相關服務,並應將個案資料建置於高風險家庭個案管理資訊系統。

4.運用案家成員優點增進案家權能協助案家脫離困境。

5.依據個案狀況,安排訪視之密度,並輔以電話關懷,協助案家,並做成紀錄備查。

6.招募志工共同協助高風險家庭。

7.不得向服務對象收費及要求捐款。

8.辦理宣導,廣邀社區民眾共同關懷高風險家庭。

9.接受補助購置之器材設備應列冊管理並納入移交。

10.接受本及地方政府之督導與訪評。

11.其他有關承辦單位一致性之作業。

九、專業人力:

(一)承辦單位應配置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或非本相關科系需具有社工經歷2年以上,並修有相關學分課程(符合具可考社會工作師資格標準)職司本項服務之規劃與執行。

(二)承辦單位於95年以前聘用之心理輔導科系專業人員得繼續聘用,不受前項之限制。

十、本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基準,另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逐年訂定公布之。

十一、承辦單位未依本計畫執行,經主辦單位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主辦單位得停止其承辦業務,並追繳其已撥發未執行之補助經費及相關設備。

十二、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附件2.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