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保與高關懷通報標準

兒少保護情事:

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遺棄

身心虐待

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利用其行乞。

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強迫其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其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下列緊急情況,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並依兒少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提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

兒少有以上列舉之保護情事,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限有填列上開選項者)

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兒少遭受其他迫害,致其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重要提醒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於24小時內填具本通報表送當地主管機關,未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2.受理通報表之縣市主管機關,轉介兒少所在地之縣市者,如係屬兒少保護個案,應於轉介後24小時內確認受理轉介縣市是否有同步進行調查及訪視,受理轉介縣市依規定於4日內完成調查訪視,回報轉介縣市。

 

◎高風險家庭: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兒少保護

一、目前兒少保護領域有什麼法律規定?

當老師發現學生需要公權力協助時,以下是可以援用的保護法令:

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促進18歲以下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增進其福利所頒布之通則性法律,對於各項保護措施、各該主管機關權責皆有明確性範定,若你/妳發現任何不利於兒童、少年成長事宜,請參閱相關條文並通報之。

2.家庭暴力防治法: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制訂之法律,適用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時。家庭成員定義依法分為四類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此外,為即時規制加害人及保護被害人,被害人可依法聲請保護令,提供更完善之保護。

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本法所謂性侵害犯罪是依據刑法第十六章規定。此外,為避免對被害人二次傷害,詳列其權益維護事項,如診療、驗傷、採證、製作筆錄、出庭隔離、法律服務、諮商輔導等。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規定,除配偶間強制性交、未滿18歲者對16歲以下兒童少年為性交、猥褻是告訴乃論者外,本章均為非告訴乃論罪,意即經檢察官、司法警察知悉後,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的行為,制訂此特別法以規範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為性交易的事件。近年因社會風氣開放,網路普及,使得兒少可以透過聊天室、留言版、即時通訊等方式自行達成性的交易。政府基於保護立場視其需要,提供相關之保護、協助、安置與輔導之措施。

5.少年事件處理法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正值易受同儕影響的青春期,為協助改正偏差行為,對於有犯刑罰行為或之虞的少年/女,少年法院可為情節輕微不付審理、訓誡、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裁定。

6.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該法第七章明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障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障者結婚、或其他犯罪或不正當行為。

7.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近年來發生多起因父母失業、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間接導致兒少不幸事件。經查,此類案件幾乎未經113保護專線通報,使得政府開始正視主動預防方案的重要性。因此,若學生家庭比較複雜,老師可以透過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的篩檢,決定是否有轉介社政單位進行預防處遇的必要。

 

二、兒童及少年保護Q&A

Q1:欲通報兒少保護案件時,主任或校長卻持反對意見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

A:老師若與校方澄清、溝通無效後,建議老師可以個人名義通報當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縣市政府社會處/局。若考慮以匿名方式通報,應具體敘明學生的基本資料、受暴或疏忽情形,避免社工員再行確認時,無法找到通報人的情形發生。

Q2:當學生告訴老師他/她受到家暴/性侵害/被疏忽等對待時,老師該如何處理?

A:學生不論是無意間透露或是直接告知老師他/她有需要公權力介入保護的情況時,應立即安排可保護個人隱私的空間深入瞭解。由於兒童、少年判斷事件本質的是與非、嚴重性、影響程度的能力相對不足,且加害者可能是熟悉的家人,因此在敘述或面對老師的詢問時,學生的心情可能是忐忑不安、充滿焦慮與擔心。

 

為了敞開兒童、少年的心房,詢問時首重給予他/她充分的安全感,藉由肯定的言語、鼓勵的態度,讓兒童、少年瞭解事件的發生不是他/她的錯、認同他/她說出來的勇敢。其次,老師可以試圖解釋相關法令的保護內容、可能的處理流程,增加學生的心理準備。並視加害人與學生的關係、學生家庭狀況,評估是否需要與學生家長討論,蒐集更多具體資訊。

Q3:當學生希望保密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

A:老師與學生會談瞭解時,可以向學生討論他/她想保密的原因,是擔心政府無法協助?擔心和家人分開?或其他的擔憂。當老師瞭解緣由後,可以再跟學生進一步解釋法令的規定、可能的處理流程,討論可以因應的方法等。若討論後學生依舊強烈表達希望保密的意願時,老師應同理學生的心情,或許他/她還沒有準備好,並尊重學生的想法,但告訴他/她,您會隨時留意、關心,如果發生急迫的情況時,您仍會作適當的處理。

Q4:老師如何蒐集資訊?

A:為了蒐集更多具體的資訊,提升兒童少年陳述的可信度,提高通報表填寫的完整度,老師可以採用的方式為:

1.需在可以保護隱私的空間進行詢問,避免讓兒少感到不自在或害怕。

2.使用簡短、單純、一般性的問句,如「小明,你身上怎麼會有傷痕?是誰打你的?」,以減少兒少誤解語意的情況發生。

3.若詢問的問題是關於兒少的被害事件,問題內容若能比較符合他們的知識與經驗,有助於提升陳述的正確性。

4.面對猶豫不決的兒少時,除了盡量給予安全感外,千萬不要有施加壓力情形,如果學生顯得支支吾吾、面透難色,建議可以先讓學生離開,老師再與家長聯絡,有助於瞭解事件的樣貌。

Q5:要不要通報?

A:身為責任通報人,法律賦予教師的角色是「通報」,因此只要發現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需國家保護的學生,且符法條或相關規定之指標,就應通報,交由社政單位判斷是否開案或轉介相關單位協助。

Q6:通報後,家長會不會遷怒到學生身上?

A:通常來說,家庭暴力、疏忽或家庭內性侵害行為是持續、循環的,通報後,或許家長(加害人)會暴跳如雷,甚至有非理性行為出現,可是那是短暫的,畢竟通報後,保護機制啟動,加害人可能會面臨司法的刑罰、被害人會得到適當的協助,如庇護安置、法律協助、心理諮商等,是屬於治本的處理方式。

面臨家長可能會有的失控行為時,老師通報時,可以同時教導學生自保的方法,如不要用言語、行為激怒加害人;隨身攜帶哨子、手機等可以求救工具;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及腹部;遇有危急狀況,打110,或馬上離開現場,尋找鄰居、路人、親戚協助等。若學校評估可能有危急狀況發生,可於通報社政單位時特別說明,並與警政、鄰里等相關單位隨時保持聯繫。

Q7:家長懷疑學校通報,到學校理論時,應該如何處理?

A:面對家長的情緒,老師、校方除避免以言語、態度激化外,應以堅定的態度、語氣委婉的方式明確告知家庭暴力、疏忽、虐待等行為是法律明定禁止的,並表明通報的立場與責任。除了讓家長知道法律的規定,也可以使其瞭解政府可以協助解決家庭所遭遇的困境,讓家長不會片面的認為校方與公部門的行為是不友善的。

Q8:通報時的注意事項為何?

A:由於通報後,社會工作者仍需訪視、評估,因此不論以電話、書面傳真、或e-mail等方式通報,資料盡可能完整,將節省社政單位再次查證的時間與人力,資料應包括兒少的基本資料(姓名、年齡、電話、地址等)、受傷情形、受虐史、家庭狀況、生活照顧情形等。

Q9:我要通報到哪個單位?

A:教育人員係屬責任通報人員,應於知悉24小時內傳真通報單至各縣市政府社會處/局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若需回復處理情形可於通報單上勾選須回復。若有相關疑問諮詢,可以洽詢各地縣市政府社會處/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非上班時間可撥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113諮詢。惟發生立即性危險時,請打110,由警察先行處理。

Q10:學校通報的權責工作為何?應完成哪些責任或負起哪些義務?

A:學校、教育人員在兒少保護網絡中的權責為:

1.通報的責任─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76條第1項等相關責任通報之規定,發現任何疑似兒少保護的學生,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2.通報的方式─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等方式通報各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單送主管機關。

3.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的義務─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7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4項規定,通報後,為協助兒少保護案件調查,教育人員負有配合主管機關並提供資料的義務。

Q11:通報後,主管機關會作什麼處理?

A:不論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報,主管機關(社會處/局、警察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並評估開案之後,會視受害人情況,給予協助安排驗傷、採證、製作筆錄、聲請保護令、庇護安置等措施。此類緊急處遇流程有社會工作者或警察陪同,讓被害人在人身安全無虞的狀況下,安心處理相關程序。

 

其次,針對兒少性交易案件,主管機關(社會處/局)會立即指派社會工作者陪同指認加害者、製作筆錄、24小時內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並於安置後72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後續處遇視法院裁定而定。

 

上述處置流程、進出場所(如社會局、警察局、庇護場所)、面對的人(如社會工作者、警察等),對兒童、少年都是陌生的,其心裡難免感到害怕與不安。老師與兒童、少年朝夕相處,若能陪同、鼓勵,或用他們可以理解的語言解釋可能會面對的情形,將降低兒童、少年的恐懼感,減少抗拒,有助於整體流程的進行。

Q12:通報後,為什麼主管機關沒有積極處理?

A:有時候,或許通報人會質疑為什麼已經通報了,可是並沒有看見主管機關有任何的作為,原因可能有:

1.提供資料不清楚或錯誤,使得社會工作者找不到地址、疑似受虐的兒少。

2.證據不足或處於法律規範模糊地帶,如身體僅有輕微傷痕,難以判斷是管教、疏忽或虐待造成。實務上,社會工作者需兼顧情、理、法三者,並尋求最適當處置。

3.通報事項不符其服務範圍,如家中有精神疾病需強制就醫者,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衛生局。

因此,若發現通報之後,主管機關未有(積極)處理情形,建議可以主動打電話與縣市政府社會處/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絡,瞭解後續處理狀況,若該管機關確實有怠忽職守情事,可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反應、申訴。

Q13:學校通報後,如何知悉或掌握個案後續處遇情形?如社政單位介入協助後,是否有相關聯繫管道可定期瞭解個案最新狀況?

A:通報後,如經主管機關判斷需開案處理時,會有主責社會工作者進行相關處遇、資源聯繫等事宜。若學校、老師欲瞭解該名兒童、少年的情形,可打電話至主管機關,表明身份,由主責社會工作者說明。惟因屬於保護性案件,有時社會工作者會基於保密立場,不方便透露細節,如安置地點,也需老師的體諒與包含。

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9條規定,若兒童、少年已經安置,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指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之。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Q14:老師在兒少保護案件中,扮演角色為何?

A:老師在處理學生的兒少保護案件中,可扮演:

1.傾聽者:同理學生的感受,有耐心地聽學生敘述,釐清心中的疑問、安撫不安的情緒。

2.通報者:蒐集相關資訊,通報主管機關。

3.協助者:在公權力介入處遇階段,老師可以協助安排主管機關訪視、提供相關背景資料等。

4.支持者;通報後的處理流程,對學生而言應該是陌生的,老師除了事前的解釋、安撫外,在處理過程中也可以扮演支持的角色,如時常與學生聊天,抒發他/她的想法等。如果學生的情緒較不穩定,亦可以請輔導室協助,安排心理諮商等課程。

Q15:若班上同學已知某同學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老師要如何告訴班上同學並做好即時輔導?

A:為了避免學生被貼標籤、產生自卑心理,建議老師可以

1.尊重該名學生想法,是否願意老師在班上討論,或是討論時,該名學生可以不在場等。

2.讓班上同學瞭解每個家庭都有其獨特性、差異性,發生家庭暴力並不是該名學生的問題。

3.解釋政府目前的法令、處理流程,藉由團體活動或其他方式,讓其他同學同理該名學生的感受與不安。

Q16:如果沒有通報,會受到何種處罰?

A:依法,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者,因此,若無正當理由不通報使得兒童、少年陷於危險者,將面臨以下裁罰:

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34條第1項[1][1]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50條第1項[2][2]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9條第1項[3][3]之規定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