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寧教育志工隊組織章程

臺中市梧棲區永寧國民小學教育志工隊組織章程

104.09.08志工隊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臺中市中小學教育志工大隊設置要點」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隊定名為「臺中市梧棲區永寧國民小學教育志工隊」,以下簡稱「永寧國小志工隊」。

第三條 本隊以促使學生家長及社區熱心人士利用空閒,參與學童教育行動,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目的;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精神,並遵守不計酬勞、不求回報的志工服務倫理。

第四條 本隊隊址設於臺中市梧棲區永寧國民小學校內。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得志願加入本隊為隊員。成員之工作為無給職,凡經核准之隊員由學校採一年一聘為原則,期滿後經雙方同意,則可續聘。

第六條 隊員除遵守本章程各項規則外,另可參加學校所舉辦之親職活動及本隊所舉辦的成長活動、聯誼活動等。

第七條 本隊分設交通組、學生輔導組、園藝組及圖書組等。

第八條 本隊設隊長一人,需加入志工隊一學期以上年資,於每年舉行之隊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至隔年八月底,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九條 本隊得置顧問若干人,由大隊長聘兼之。

 

第三章 職掌

第十條 隊長對內主持會議,綜理隊務,組織並遴選副隊長及行政幹部,對外並代表本隊處理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負責隊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必要時得代理隊長職務。

第十二條 各組設組長一人,由各組成員自行推選。組長負責各組工作之計劃與推展,並遴聘副組長一人協助工作。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 配合學校行事曆,於學年初及學年末各召開一次隊員大會,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大會由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本會議應邀請校長、相關處室主任及家長會長列席。

第十四條 各組得依實際需要,與學校相關處室召開協商或聯誼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隊所需經費由學校預算相關科目支應,並應於學年初向家長會提出年度補助計畫案,經家長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 本隊經費收支,應造具收支明細報告表,於隊員會議時公告。並應於期末時向家長會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第六章 實施與修正

第十七條 相關教育志工權責及管理辦法未敘明者,皆依「臺中市中小學教育志工大隊設置要點」辦理實施。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隊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