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大雅區文雅國小教師會第23屆第二次理事會議紀錄
一、時間:110年11月10日 中午12:40至13:20
二、地點:文雅國小第一會議室
三、出席理事:
(如簽到)
四、缺席人員:
張清城(假)、徐宜安(假)
五、列席人員:無
六、主席:黃文勇 紀錄:黃文勇
七、主席致詞:略
八、來賓致詞:略
九、報告事項:110年度完成繳費會員42人。
十、提案討論:
1.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草案及對應之章程增列:
結果:9票通過
2.理事監事視訊會議實施辦法草案及對應之章程增列:
結果:9票通過
十一、確認會議結論:略
十二、臨時動議:略
十三、散會
臺中市文雅國小教師會組織章程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以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有制訂及修訂本章程;選舉及罷免本會理、監事;議決會務、會費及財產處分之權力。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召開一次,並改選理監事,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罷理監事及本會各項法定組織之代表。
三、 議決會員之除名。
四、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之決議。
第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大會採無記名投票選舉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
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並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各項會務,對外則為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其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討論會務,並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責任。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審核年度決算之職權。監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一年。理事、監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自動辭職。
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時,得以電子通訊或視訊等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臺中市文雅國小教師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草案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照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理監事之選舉合併辦理,可採電子投票或通訊投票。
第 三 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
第 四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截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 五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六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後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 七 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九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三人。
第 八 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 九 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於第二十四屆理監事選舉時施行,並不得於次屆理監事選舉時繼續使用。
台中市文雅國小教師會理事、監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電子通訊、視訊會議實施辦法草案
第一條 因應客觀特殊情況於召開實體會議顯有困難,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為確保會務運作之順暢,爰依本會章程第21條第2項訂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電子通訊、視訊會議得應用於本會章程第21條第1項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第三條 電子通訊、視訊會議進行方式:
(一)會議之通知,得採公文電子交換、電子郵件、行動訊息等方式,並說明電子通訊、視訊會議所需使用之電子化設備、視訊軟體、會議所配賦之帳號及密碼或視訊會議與會方式等事項。
(二)與會人員於會議開始前,應配合電子通訊、視訊會議所需使用之電子化設備環境進行測試(包含下載會議使用之視訊軟體並熟悉操作方式),會議並應於適 當之空間進行。
(三)會議簽到、簽退得採視訊截圖、電子或紙本(於空白會議簽到單簽名,掃描回傳或電子郵件回條)等可資確認之方式辦理。
(四)相關會議資料均以電子化方式呈現及提供。
(五)為維護會議秩序,會議之開始、中場休息及散會均依主席宣布進行,與會人員於會中發言或臨時提案,應透過電子設備向主席請求發言始得為之。
第 四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