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文雅國小教師會組織章程
96.9.26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六、十六及二十二條 96.9.28文雅教師字第0960000008號報府核備
107.1.8 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一、四及二十二條 107.1.23 中市社團字第1070006434號函 准予備查
109.01.06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五條
111.01.10 會員大會通過增訂第二十一條 111.1.18 中市社團字第1110006933號函 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文雅國小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改善教育品質、保障教師權益及促進教師自主自律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大雅區中山北路二三五號。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 維護本校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 與學校協議聘約事宜;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三、 制定並維護本會會員自律公約。
四、 增進教師對校務的溝通與了解,促進校園和諧。
五、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六、 調解校內教育爭端,爭取並保障教師與學生應有之權益。
七、 對學校行政管理措施適時提出議案討論、表決。
八、 促進會員各項福利服務及進修活動。
九、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十、 其他有關本會會員之協助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正式會員。
本校職員,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300元會費後,為本會贊助會員,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進修、研習與聯誼活動之權利及遵守該活動規範之義務。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理監事會調查屬實後,提交會員大會議決,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
一、 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者。
二、 主動宣告並以書面敘明退會者。
三、 通緝中或犯罪判刑確定者。
四、 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
五、 拒繳會費一年者。
六、 未盡本會之義務及妨礙本會名譽情節重大之行為者。
第八條 會員經終止會籍後,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九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左:
一、 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五、 發言權、表決權、申訴權、連署及提案權。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 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自律公約。
二、 繳納會費。
三、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擔任本會所選派之任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以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有制訂及修訂本章程;選舉及罷免本會理、監事;議決會務、會費及財產處分之權力。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召開一次,並改選理監事,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罷理監事及本會各項法定組織之代表。
三、 議決會員之除名。
四、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之決議。
第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大會採無記名投票選舉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各項會務,對外則為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討論會務,並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責任。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審核年度決算之職權。監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一年。理事、監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自動辭職。
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時,得以電子通訊或視訊等方式為之。 其實施辦法由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五百元)。
二、常年會費(七百元)。
三、其它收入。
四、以上各項收入之孳息。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十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其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