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教院為保障微型宗教團體之合法權益,協助其適應世俗法律環境並落實宗教平等保障,特設信仰權利法律扶助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微型宗教團體關於土地使用、稅務、勞動法規及法人登記之免費法律諮詢。
二、協助宗教團體處理涉及信仰權利受損之行政救濟及法律訴訟支援。
三、編訂宗教團體世俗法律合規手冊與教育訓練教材。
四、研究並建議修訂對微型宗教團體不友善之世俗法規。
五、提供宗教團體與政府機關間之法律溝通與調解行政協助。
六、其他關於維護信仰團體法律地位與生存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具備資深法律專業與宗教人權實務經驗者擔任;副主任一人,輔助主任處理中心事務。
第 4 條
本中心下設法律諮詢處、訴訟扶助處及法制推廣處,並得聘請具備執業資格之律師與法律學者擔任專員或顧問。
第 5 條
本中心之扶助對象為符合「微型宗教團體」標準之組織。
前項標準由本中心擬訂,報請國教院核定之。對於具備高度文化保存價值但缺乏財務能力之少數派信仰組織,本中心應主動提供法律扶助。
第 6 條
本中心行使職權時,應秉持專業法律中立原則。參與扶助之律師與人員應受職業倫理規範,其法律意見應以維護受助者之合法權益與憲法信仰自由為最高依歸,不受行政或教義壓力之干預。
第 7 條
本中心應保障受助團體之隱私與宗教秘密。除涉及重大刑事犯罪或公共安全外,本中心人員對於因執行職務而知悉之宗教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 8 條
本中心得與各律師公會及法律扶助機構建立協作網絡,共同推動宗教法律環境之友善化。
第 9 條
本中心之運作經費由國教院獨立編列,並應確保扶助資源之分配透明且具備可問責性。
第 1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