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防治性騷擾事件、保障國民人格尊嚴、促進性別平等及社會和諧,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法適用於白森民主共和國領土、領海及網路空間內之一切公共、私營、教育、軍事或虛擬場所。
第三條 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為「性別平等與人權保障署」,地方主管機關為各地「人權及社會發展局」。
第四條 性騷擾定義
性騷擾,指任何具有性意味或性暗示之言語、行為、影像或電子互動,使他人感到冒犯、羞辱、恐懼或形成敵意環境者。
第五條 權勢濫用之性騷擾
若行為人以權力、職位、金錢或其他利益為交換手段,迫使他人接受不願之性行為,亦屬性騷擾之範圍。
第二章 防治與教育
第六條 防治責任
各級機關、企業及教育機構,應設立性騷擾防治專責人員或委員會,負責教育推廣、申訴受理及案件調查。
第七條 全國性調查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月初推行全國性性騷擾狀況調查:
一、調查資料全程匿名處理。
二、填報地點或線上平台須設於高度隱密環境,不得設監視設備。
三、違反保密規定者,處以新森元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第八條 教育宣導
各級機關及學校每半年應舉行一次性騷擾防治講習。
第九條 課程內容
講習應涵蓋性別平等、同意原則、心理輔導與申訴程序等主題。
第十條 專業訓練
主管機關應建立專業防治人員培訓制度,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考核。
第十一條 青年教育
教育部門應自中學階段起,納入性別尊重及反性騷擾課程,列為必修項目。
第三章 申訴與調查程序
第十二條 申訴權
任何人受性騷擾時,得於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不得受職級、性別、年齡之限制。
第十三條 申訴管道
各機關應設置實體與線上申訴管道,並設置二十四小時保密通報專線。
第十四條 即時保護
接獲申訴後,應立即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行為人報復。
第十五條 調查小組組成
調查小組應於十五日內成立,成員不得少於五人,並應具性別比例平衡及專業背景。
第十六條 調查時限
調查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辦案人員應嚴守保密,洩露當事人資料者,處以新森元三萬至十萬元罰鍰。
第十八條 心理與法律協助
主管機關應提供免費心理輔導、法律諮詢與必要之臨時庇護。
第十九條 申訴撤回
被害人得以書面撤回申訴,惟不得因脅迫、威脅或利誘而為之。
第二十條 調解制度
雙方同意者,得由專責委員主持調解,並全程錄存以確保公正。
第四章 罰則與刑責
第二十一條 一般罰則
實施性騷擾者,處以新森元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第二十二條 嚴重情節
若行為涉及強制接觸、脅迫或重複施為者,處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條 權勢加重
行為人為上司、教師、公職人員或其他具影響力者,加重刑期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重複犯
五年內再犯者,加重刑期一倍,並登錄於公共紀錄十年。
第二十五條 機構責任
性騷擾發生於企業、學校或機關,而管理單位怠於處理者,處以新森元五萬至二十萬元罰鍰。
第二十六條 隱匿與袒護
公職人員隱匿或袒護案件者,撤職並禁止五年內再任職。
第二十七條 誣告處罰
蓄意誣告他人者,處以新森元五千至五萬元罰鍰,並得依法追究刑責。
第二十八條 媒體報導限制
新聞媒體報導案件時,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影像或可辨識資訊,違者處以新森元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
第二十九條 未成年人保護
對未滿十八歲者實施性騷擾者,除刑責外,加罰新森元十萬元。
第三十條 網路性騷擾
以網路散布、傳送性影像、語音或暗示內容者,視同實體性騷擾,並加重刑期三分之一。
第五章 執行與獎勵
第三十一條 檢舉獎勵
協助查明案件或提供關鍵證據者,得由主管機關核發新森元一千至五千元獎勵金。
第三十二條 年度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向國會提報「全國性騷擾防治現況報告」,並對外公開。
第三十三條 預算支應
本法相關防治經費,應列入中央及地方年度預算。
第三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